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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与宪政的关系

时间:2022-05-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宪法与宪政的关系在宪法与宪政的关系上,最简单明了的概括就是:有宪法未必有宪政;有宪政未必有宪法。英国实际上并没有一部宪法,但却是最早实现宪政的国家之一。不成文的宪法一般称为宪法性文件或宪法性法律。在宪法的实施过程中,也必须有宪政原则的指导,否则的话,宪法将会有误入歧途的危险。综上可见,宪政的原则对于宪法的制定和实施有着重大的作用。

二、宪法与宪政的关系

在宪法与宪政的关系上,最简单明了的概括就是:有宪法未必有宪政;有宪政未必有宪法。

(一)有宪法未必有宪政

宪法仅仅是法律的一种,只是在重要性上它被认为是一个国家的根本法律。这样一个文件必然也是出自不完美的人类之手,时至今日,也没有出现过任何“宪法”可以在任何不同的国家统一适用。但是,我们现在所谓的“宪法”实际上是近代以来的产物。它的背后蕴藏着极其丰富的政治哲学、伦理、经济历史甚至宗教思想。如果对宪法背后的这些指导思想视而不见,那么所制定出来的宪法可能仅仅只是徒有其名。当今世界大大小小有二百多个国家和地区,其中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是有宪法的,但是真正实现宪政的国家在数量上并不多。从历史上来看,连20世纪30年代的纳粹德国和军国主义时期的日本都有“宪法”,就足以证明“宪法”和宪政并不具有必然的联系。我们最多可以认为,宪法为宪政的实现提供了一定的条件和基础,宪法可以用来指导并约束宪政实践,而宪政实践也会起到完善宪法的作用。总之,宪法是名,宪政是实。任何国家都可以制定一部宪法;但是宪政却不一定是任何制定了宪法的国家都想或者都能实现的。

(二)有宪政未必有宪法

应该说,绝大多数国家都是在宪法的基础上通过实践来实现宪政的。但是也有例外,比如说英国。英国实际上并没有一部宪法,但却是最早实现宪政的国家之一。这里我们所说的宪法指的是成文宪法。不成文的宪法一般称为宪法性文件或宪法性法律。在英国,实际上就是通过一系列的宪法性文件和宪法性法律来作为宪政实现的条件和基础的。因此更严格地说,应该是有宪政未必有成文宪法。只是我们在运用“宪法”一词时,一般都是指的成文宪法。

“两个未必”实际上只是对宪法与宪政关系的最简单的一种概括,并没有指出它们之间另外一些值得加以阐述的联系与区别。

(三)宪政的原则指导宪法的制定和实施

宪法的制定和实施是需要有指导思想的,这个指导思想关系到宪法的前途命运。如果宪法的指导思想是基于宪政的原则,那么该宪法以后可能成为实现宪政的一个条件和基础;但如果宪法的制定和实施缺少宪政原则的指导,该宪法必将沦为一纸空文。举例来说,在清末,清政府曾设想通过立宪来挽救危局,制定出了《钦定宪法大纲》这个文件。这个文件在当时实际上是迫于形势的无奈之举,又缺乏宪政原则的指导,因此所制定的《钦定宪法大纲》几乎是通过宪法的形式再来确认一下清政府的专制统治,起不到宪法的作用。

在宪法的实施过程中,也必须有宪政原则的指导,否则的话,宪法将会有误入歧途的危险。举例来说,在1933年希特勒上台的时候,曾有一部《德国魏玛宪法》,然而这部宪法很快就因为希特勒的法西斯统治而宣告终结。希特勒在上台之初也并没有直接废除《德国魏玛宪法》,而是以宪法为幌子,在德国实际上废除了民主政治、联邦制度、三权分立、司法独立等这些维系《德国魏玛宪法》的基本原则,于是德国陷入法西斯专政的境地。

综上可见,宪政的原则对于宪法的制定和实施有着重大的作用。

(四)宪法的具体规定可以规范宪政的实施

宪政的原则是概括和抽象的,我们所讲的民主政治、有限政府、司法独立这些要素都是需要具体的条文加以体现的,没有这些具体的规定,宪政便无从实现。如果任凭这些宪政的抽象原则去指导国家的建设与发展,公民的权利与义务,这将给权力的掌握者以不受约束的自由裁量权,而这种结果本身正是宪法所要极力避免的,因此必须有宪法的具体规定作为实施宪政的规范。在关于人权保障的问题上,人权固然很重要,但是不可能脱离现实的社会经济条件。通过宪法去规定具体的公民权利,不仅在于这些公民权利的确非常重要,而且在于宪法的规定实际上是基于现有的社会经济条件对公民权利的确认。如果在缺乏相应社会经济条件的基础上,一味提高公民权利的保障标准,超过了社会经济的承受能力,其结果虽然也符合宪政的原则,但却容易拔苗助长,事与愿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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