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行政赔偿法律关系的主体
行政赔偿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1.行政赔偿请求人
行政赔偿请求人是指依法享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请求赔偿义务机关确认和履行赔偿责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公民是指具有特定国家国籍的自然人,包括中国公民和外国公民。根据国家赔偿法分为三种情况:一是受害的公民本人;二是受害公民死亡的,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抚养关系的亲属,可以成为赔偿请求人;三是受害公民为限制行为能力或者无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行政赔偿请求权。
(2)法人是指依法成立,有必要财产和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根据国家赔偿法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受害的法人;二是受害的法人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赔偿请求人。
(3)其他组织是指公民、法人以外的组织,即不具备法人条件、没有取得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和经济组织。比如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合伙型联营企业,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行政赔偿请求人。
2.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是依法履行赔偿义务、接受赔偿请求、支付赔偿费用、参加赔偿诉讼程序的行政机关。主要包括六种情形:
(1)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2)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3)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4)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5)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6)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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