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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时间:2022-05-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国家赔偿法律关系的主体相对于其他法律关系的主体而言,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国家赔偿法律关系主体可以分为国家赔偿责任主体、国家赔偿义务主体、国家赔偿加害主体、国家赔偿请求主体和国家赔偿确定主体五大类。国家赔偿确定主体,也是有权裁决国家赔偿争议的国家机关。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国家在赔偿法律关系中,应当对赔偿申请人提出的赔偿事项及时进行处理,作出是否赔偿、赔偿多少、如何赔偿等的处理决定。

三、国家赔偿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一)国家赔偿法律关系的主体

国家赔偿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国家赔偿关系的参加者,即在国家赔偿法律关系中享有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当事人。国家赔偿法律关系的主体相对于其他法律关系的主体而言,具有一定的复杂性。例如:买卖法律关系的主体通常是买卖双方,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是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但国家赔偿法律关系的主体要复杂得多。国家赔偿法律关系主体可以分为国家赔偿责任主体、国家赔偿义务主体、国家赔偿加害主体、国家赔偿请求主体和国家赔偿确定主体五大类。

1.国家赔偿责任主体

国家是国家赔偿责任的主体,这是毋庸置疑的。因为顾名思义,国家赔偿责任就是国家所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在国家赔偿中,无论由哪一个机关来代表国家对当事人所遭受的损失直接承担赔偿责任,但因为赔偿经费最终都要由国家财政负担,所以最终的责任者仍然是国家。

2.国家赔偿义务主体

国家赔偿义务主体是指国家直接向受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支付赔偿金的国家机关。即在实行“国家责任,机关赔偿”,或“机关办事,国家出钱”的制度下,国家并不直接向受害人支付赔偿金,而是由根据国家赔偿法所确定的赔偿义务机关代表国家履行赔偿义务。这些被法律确定代表国家履行赔偿义务的国家机关,就是国家赔偿义务主体。在我国,国家赔偿义务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两大类。

3.国家赔偿加害主体

国家赔偿加害主体,是指直接实施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行为的人,即实施加害行为的国家机关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于国家的行政行为和司法行为都必须是通过公务人员代表本机关来实施,所以国家机关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的加害行为实质上是机关的加害行为,责任应当由机关承担。在受害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情况下,加害行为实施者所属的机关就是赔偿义务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实质上的加害者。

4.国家赔偿请求主体

国家赔偿的请求主体,是指因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不法行为侵害而遭受损失,并且向国家机关提出赔偿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国家赔偿请求权人一般是受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但在受害人死亡或者终止的情形下,其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也是赔偿请求主体。

国家赔偿请求主体在不同的赔偿请求中或采用不同的请求赔偿的方式中的称谓是不同的,通过复议的方式提出国家赔偿请求的,享有赔偿请求权人的公民、法人或者他组织依法申请赔偿义务机关履行赔偿义务的,是申请人;通过诉讼方式提起国家赔偿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原告。

5.国家赔偿确定主体

国家赔偿确定主体,是指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依法代表国家确定国家赔偿责任是否存在、应当由谁负责、应当承担何种赔偿责任和承担多少赔偿责任的国家机关。国家赔偿确定主体,也是有权裁决国家赔偿争议的国家机关。

根据2010年《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在我国有权裁决国家赔偿争议的主体包括行政复议机关、司法复议机关、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和人民法院。

行政复议机关作为国家赔偿的确定机关的情形是受害人在申请行政复议的同时,附带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中,行政复议机关有权在复议时就国家赔偿问题作出裁决。

司法复议机关,是指赔偿请求人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但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赔偿或者对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决定有异议,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请,对申请进行审查的机关。根据2010《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赔偿请求人可以依照本条规定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赔偿请求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二)国家赔偿法律关系的内容

国家赔偿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具有国家赔偿责任和国家赔偿行为而产生的权利义务。

1.国家的权力义务

在国家赔偿法律关系中,国家的权力有:

第一,国家赔偿先行处理权。根据2010年《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无论是行政赔偿,还是刑事赔偿,赔偿义务机关都有先行处理的权力。

第二,调查取证权。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认定侵权行为和赔偿责任,国家(通过国家赔偿确认机关)有权调查收集证据,并为此采取必要的措施,包括检查、搜查、询问、鉴定、保全等。

第三,决定权。在2010年《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范围内,国家(通过国家赔偿确认机关)可以就赔偿的数额和方式,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展开协商,协商不成的,国家有权单方面作出最终的决定。

在国家赔偿法律关系中,国家的义务从根本上来讲就是向赔偿请求人进行赔偿,但具体来说包括:

第一,受理赔偿请求的义务。无论侵权行为和赔偿责任是否成立,国家应当及时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定形式和期限提出的赔偿请求,保证在法定的期限内及时处理。

第二,依法处理赔偿请求的义务。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国家在赔偿法律关系中,应当对赔偿申请人提出的赔偿事项及时进行处理,作出是否赔偿、赔偿多少、如何赔偿等的处理决定。

第三,履行赔偿义务。赔偿责任指法定程序确认的,国家应当按照赔偿决定或者赔偿判决的要求,履行赔偿责任。

2.赔偿请求人的权利义务

在国家赔偿法律关系中,赔偿请求人享有的权利有:

第一,赔偿请求权。这是因国家的侵权行为,而使受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所享有的实体权利。就其法律性质而言,这种请求权类似于民法上侵权行为产生的债权,是一种公法上的债权。

第二,赔偿过程参与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参与赔偿决定或者赔偿判决的作出过程,有权要求赔偿义务机关提供充分的参与机会,有权提供证据,有权聘请律师、社会团体、近亲属、所在单位推荐的人和法律许可的其他公民作代理人,有权提起行政诉讼,享有法定的诉讼权利。

第三,赔偿决定申请执行权。对于赔偿义务机关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法定赔偿义务的,赔偿请求人可以向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强制执行

第四,控告申诉权。赔偿请求人对赔偿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诉讼法规定的程序申诉。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赔偿案件过程中的违法失职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享有监督权的国家机关提出控告。

在国家赔偿法律关系中,赔偿请求人的义务主要是程序性的,包括:

第一,如实提供案件事实材料的义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行使赔偿请求权时,应当实事求是,提供证据或者事实材料;伪造或者捏造证据事实或者材料的,可能构成行政违法行为或者妨害诉讼的行为,不但得不到赔偿,反而可能引起新的法律责任。

第二,遵守法定程序的义务。在行使赔偿请求权的过程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按照法定的期限、方式、手续进行,遵守法定的程序规则。

第三,接受调查的义务。即国家赔偿确定机关就国家赔偿案件展开调查时,赔偿请求人应当积极配合,不得逃避调查。

(三)国家赔偿法律关系的客体

国家赔偿法律关系的客体就是指国家赔偿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所承担的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国家赔偿法律关系的客体与其他关系的客体不同,首先是赔偿金,其次是返还的财产,再次是恢复原状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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