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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证的构成要素

时间:2022-10-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质证是人民法院证据适用及庭审阶段的重要环节,是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前提,是当事人实现诉权的重要手段,也是法庭辩论程序得以顺利进行的基础和保障。因此,在强调当事人举证和人民法院认证的同时,不能忽视质证这一中间环节。以上规定表明,质证是人民法院认定案件证据事实的必经程序,要把握好质证这一关键环节,必须首先搞清质证的构成要素。

质证是人民法院证据适用及庭审阶段的重要环节,是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前提,是当事人实现诉权的重要手段,也是法庭辩论程序得以顺利进行的基础和保障。因此,在强调当事人举证和人民法院认证的同时,不能忽视质证这一中间环节。只有明确质证的基本内涵,并在庭审中不断完善质证制度,才能使审判工作更加趋于科学化、规范化、真正做到公开、公正、公平、高效。

所谓质证,是指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由案件的当事人对在法庭上出示的证据进行核实,以确认其证明力的诉讼活动。质证通常表现为对证据的辨认、质疑、解答、证明、辩驳等形式。它既是当事人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有力手段,也是人民法院审查核实、判断和筛选证据的重要方式。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8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72条规定:“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以上规定表明,质证是人民法院认定案件证据事实的必经程序,要把握好质证这一关键环节,必须首先搞清质证的构成要素。

质证的主体,是指能够在法庭上对证据行使质询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责任诉讼参与人。法官要根据案件实际情况调动双方当事人有序地出示证据,以便于“听审”。质证的主体应是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主要是指挥、控制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进行质证,其不是质证的主体。

质证的对象,是指质证主体在法庭上质证时,所具体针对的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意见和勘验笔录等证据材料。质证的方式是由证据的提供者或制作者回答质证主体的询问;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也应当由当事人互相质证。人民法院依照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可以作为申请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并由申请一方当事人接受询问;作为法院依一方当事人的申请而调取的证据也应在庭上进行陈证;对于人民法院依照职权而不是一方当事人申请而调查收集的证据,应当在庭审时出示,听取当事人意见,并可就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况予以说明。

质证的内容,是指质证主体在对证据进行质证时所涉及的范围。《证据规定》第50条规定:“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质证应根据诉讼请求的范围,紧紧围绕证据固有的三个属性进行:(1)对证据的客观性进行质证。所谓证据的客观性,是指凡是作为定案的证据都必须是客观的、真实的,任何想象中的主观臆造的东西都不能成为民事诉讼的证据。(2)对证据的合法性进行质证。所谓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证据必须符合法定形式和依法定程序取得。即使某些证据材料能证明案件事实,但因其不具备法定的证据形式或非依法定形式取得,也不得作为定案依据。(3)对证据的关联性进行质证。所谓证据的关联性,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指该证据必须与其所证明的案件事实有内在的必然联系;二是证据与证据之间的相互联系。质证应把握这一特性,排除与案件事实无关的证据材料,将各个孤立的证据联系起来,使其说明案件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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