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行政追偿关系的主体

行政追偿关系的主体

时间:2022-10-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经合议的事项造成行政赔偿的,所有参加会议的人均是行政被追偿人,但合议表决时表示反对者除外。受委托的组织的内部成员实施加害行为引起行政赔偿的,该受委托的组织是被追偿人,但是,该组织在承担追偿责任后,可以根据其内部规章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三、行政追偿关系的主体

行政追偿涉及两方面的主体,即行政追偿人和行政被追偿人。

(一)行政追偿人

行政追偿人,是指在行政追偿法律关系中依法代表国家行使行政追偿权的赔偿义务机关。2010年《国家赔偿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同条第二款规定:“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该条规定,结合赔偿义务机关的情况,行政追偿人应该是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具体包括以下几类:

第一,因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引起行政赔偿的,该工作人员所属的行政机关为行政追偿人;

第二,因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工作人员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引起行政赔偿的,该组织是行政追偿人;

第三,因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违法行使所委托的行政职权引起行政赔偿的,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行政追偿人;

第四,在共同赔偿案件中,因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共同侵权引起行政赔偿的,已经向赔偿请求人履行了赔偿义务的行政机关是行政追偿人;

第五,如果赔偿是由行政机关造成的,对造成国家赔偿负有责任的行政机关所属的人民政府是行政追偿人。

行政追偿人在办理追偿事务的过程中,赔偿义务机关有权向被追偿人、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收集证据,有权裁量追偿金额的大小,并且单方面作出追偿决定。

(二)行政被追偿人

行政被追偿人是指在行使引起国家赔偿的行政职权时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

行政被追偿人的具体表现形态有:

第一,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工作人员;

第二,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受委托的个人;

第三,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受委托的组织;[19]

第四,在因共同侵权行为引起的行政赔偿中未履行赔偿义务的行政机关;

第五,对造成国家赔偿负有责任的行政机关。

在确定行政被追偿人时需要特别注意如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共同行为引起的行政追偿。引起国家赔偿的侵权行为是数人共同实施的,该数人均为被追偿人,要根据各行为人在加害行为中的地位、作用和过错程度来分别确定其行政追偿责任。

第二,合议行为引起的行政追偿。经合议的事项造成行政赔偿的,所有参加会议的人均是行政被追偿人,但合议表决时表示反对者除外。

第三,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内部侵权的追偿。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内部成员实施加害行为的,实施加害行为的该内部成员就是行政被追偿人。

第四,受委托组织的内部追偿。受委托的组织的内部成员实施加害行为引起行政赔偿的,该受委托的组织是被追偿人,但是,该组织在承担追偿责任后,可以根据其内部规章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五,因服从上级领导的错误命令而引起行政赔偿的,该上级领导是被追偿人,但如果该行政工作人员明知命令错误而仍然执行的,该上级领导和工作人员均是行政被追偿人。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