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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时间:2022-10-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行政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定的授权组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依据行政法律规范参加国家行政管理活动,成为国家行政管理中的管理者及被管理者。而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是由双方构成的,除了行政主体之外还有相对人一方。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和行政法主体也有差别。行政法主体是行政法律规范规定的权利享有者和义务承担者,是抽象的、一般的主体。此规定中的“企业”和“公安机关”是泛指的、一般的行政法主体。

二、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一)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概念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的参加者,也就是行政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是行政法律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即行政主体和相对人。行政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定的授权组织。相对人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公民和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外国组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依据行政法律规范参加国家行政管理活动,成为国家行政管理中的管理者及被管理者。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和行政主体二者既有联系,也有区别,不可混淆。行政主体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力并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它是行政法律关系不可或缺的一方当事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居于主导地位。而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是由双方构成的,除了行政主体之外还有相对人一方。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和行政法主体也有差别。行政法主体是行政法律规范规定的权利享有者和义务承担者,是抽象的、一般的主体。而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则是具体的、特定的主体,是行政法律关系的实际参加者。如法律规定“从事特种行业生产经营的企业,必须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生产经营许可证”。此规定中的“企业”和“公安机关”是泛指的、一般的行政法主体。但是当某一企业向某一公安机关申请从事特种行业的生产经营许可证时,这个具体的、特定的企业和公安机关就成为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表现为一种现实的状态。

(二)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构成条件

1.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3)。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具有某种法律资格,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能力是指主体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法定资格。具有权利能力,就取得了不依附于其他主体的独立性。然而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还应具有以自己名义并通过自己的行为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即行为能力。依法建立的有权利能力的机关和组织都具有行为能力。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始于其成立之日,终于其解散或撤销之时。而有权利能力的公民并不必然具有行为能力,要根据年龄和智力状况依法确定其是否具有与其权利能力相适应的行为能力。我国《民法通则》将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完全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和无行为能力三种情况。行政管理领域中原则上参照这一规定,但是公民行政法上的行为能力也因某些具体行政法律关系而不同,如公民担任公务员职务须年满18周岁,享有劳动权利须年满16周岁,承担行政处罚的义务须年满14周岁,等等。公民具有行政法上的权利能力而无行为能力的,可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参与行政法律关系。

2.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依法参加国家行政管理活动。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在不同的法律关系中有不同的法律身份,具有不同的法律地位,如行政机关可以机关法人身份和另一方当事人平等地参加民事法律关系。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只有依法成为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的管理者和被管理者,才能成为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

如前所述,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具有以自己行为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独立性,但行政法律规范中的义务性规定制约着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不能为所欲为,行政法律关系只能依法产生。

1.行政主体。行政主体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占主导地位,它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第一,行政机关包括国务院和国务院的职能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厅、局、委、办等)。

第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了确保国家行政管理的实施,某些行政职权可以通过法律、法规授予某些组织。被授权组织在被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例如,村民委员会可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核发村民用地使用证等,又如卫生检疫机构可根据《国境卫生检疫法》的规定取得依法进行检疫的行政权力。

2.行政相对人,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政相对人的范围十分广泛,随着社会的发展,行政权的运作涉及社会生活的每一个角落,对公民个人来说,从“摇篮到坟墓”,行政权的作用无所不在。在我国,行政相对人是:

第一,行政机关。行政机关作为机关法人也属于国家行政管理的对象。例如卫生主管机关依据《食品卫生法》对某一行政机关的食堂发生食物中毒后作出了处罚决定,形成了行政法律关系,该行政机关就是行政相对人。

第二,其他国家机关。其他国家机关是指除行政机关以外的国家权力机关和司法机关。在我国现行体制下,由于国家权力机关的办公机构(办公厅、室)和司法机关的编制、经费属于行政机关管理,这是它们成为行政相对人的原因。

(三)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

第三,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是由社会成员本着自愿原则,经主管行政机关依法批准而组建的集合体。它们具有独立地位,不隶属于行政机关,但它们的活动接受行政机关的管理和监督,处于行政相对人的地位。

第四,企业、事业组织。企业、事业组织都是经主管行政机关依法批准后建立的,在国家的经济文化、社会生活中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它们的建立、发展或消逝都同行政权的运作紧密相关,它们必须接受主管行政机关依法进行的管理和监督,处于行政相对人的地位。

第五,本国公民、外国公民、无国籍人。本国公民是行政法律关系中的被管理者,所以保障公民的权利已上升到行政法的目标之一。公民与行政机关之间形成的多是非隶属行政法律关系,公民还可能与行政机关产生隶属行政法律关系,如公民取得公务员资格后与人事行政机关所形成的法律关系。

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在我国境内为有关行政管理活动中的被管理者,他们依法享有行政法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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