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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司法赔偿的范围

时间:2022-10-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您认为民事、行政司法赔偿的范围是否存在完善的空间?民事行政诉讼中的侵权损害赔偿是司法赔偿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我国《国家赔偿法》第38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程序,适用本法刑事赔偿程序的规定。”

第三节 民事、行政司法赔偿的范围

问题导引

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应予赔偿的司法侵权行为有哪些?结合《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如何理解民事、行政司法赔偿的归责原则?您认为民事、行政司法赔偿的范围是否存在完善的空间?

民事行政诉讼中的侵权损害赔偿是司法赔偿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世界上许多国家均以不同的法律形式规定了民事、行政诉讼中的损害赔偿问题。我国《国家赔偿法》第38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程序,适用本法刑事赔偿程序的规定。”根据这一规定,国家只对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承担赔偿责任

民事、行政诉讼中的司法赔偿在责任构成上,有自己的特点:(1)侵权主体只能是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其他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由于不能从事特定的司法活动,不能成为侵权主体;(2)只限于民事、行政诉讼过程中发生的违反程序的行为,不包括依照民事、行政实体法所作的判决错误的情形;(3)“有损害就有赔偿”是民事、行政诉讼中的司法赔偿坚持的原则,损害结果的现实性和特定性决定了赔偿是否实现。[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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