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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的行政赔偿司法解释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三节 司法赔偿的决定程序问题导引司法赔偿决定程序是指赔偿委员会受理司法赔偿请求、作出决定的程序。司法赔偿与行政赔偿虽然同属于国家赔偿,并被规定进同一部国家赔偿法中,但适用的程序却迥然不同。司法赔偿义务机关拒不执行的,法院赔偿委员会尚无法律授予的强制执行的权力。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设立赔偿委员会,负责处理有关司法赔偿案件。

第三节 司法赔偿的决定程序

问题导引

司法赔偿决定程序是指赔偿委员会受理司法赔偿请求、作出决定的程序。这是我国《国家赔偿法》规定的最终解决和确定司法赔偿问题所适用的程序。通过本节内容的学习,请思考:我国所采取的非诉讼性的决定模式体现了何种制度价值?与行政赔偿的决定程序相比,司法赔偿的决定程序有何不同?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在司法赔偿的决定程序中扮演了什么样的角色?

在国家赔偿法制定中,对司法赔偿程序问题存在着较大争议,一种观点主张采用诉讼制,凡不服赔偿义务机关决定的,都可以向法院起诉,被告是法院、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第二种观点认为,完全采用普通司法程序,依靠司法机关本身,尤其致害机关本身来负责司法赔偿的监督与审查,极易出现法院审法院的尴尬局面,也不符合我国现行的司法体制现实。因此,应由独立于司法机关之外的机构负责赔偿案件的救济与处理;第三种观点认为,司法赔偿案件与其他民事、行政、刑事案件一样,属于社会争议的一种,从解决争议的角度看,必须有一个最终的裁判者,这个裁判者目前看只能是法院。由于复杂的程序规定不适合赔偿案件的处理,因此法院对于请求权人提出的赔偿请求,可采用决定方式予以接受或驳回,对于这种决定,不能上诉,只能申请上级法院复议。[6]最终立法机关结合我国国情并出于方便赔偿请求人主张请求权的考虑,选择通过非诉讼性质的赔偿委员会决定程序,以最终解决司法赔偿争议。

司法赔偿与行政赔偿虽然同属于国家赔偿,并被规定进同一部国家赔偿法中,但适用的程序却迥然不同。行政赔偿无论单独提起还是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时一并提起,在最终解决行政赔偿纠纷时均适用行政诉讼程序:即行政赔偿案件由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受理,行政赔偿请求人为原告,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为被告,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居中裁判,依法实行合议、回避、举证、质证、辩论、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人民法院对单独提起行政赔偿案件作出判决的法律文书的名称为行政赔偿判决书、行政赔偿裁定书;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赔偿判决、裁定或调解协议,当事人必须履行,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拒不履行的,行政赔偿请求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司法赔偿不适用诉讼程序,适用非诉讼决定程序:即司法赔偿案件由中级法院以上的法院设立的赔偿委员会受理,司法赔偿请求人和司法赔偿义务机关不以原告、被告相称,实行不公开审理,不组成合议庭,不进行举证、质证和辩论,实行一审终结制度,当事人不得上诉,赔偿委员会不具有确认权,不得受理要求确认的申诉案件。司法赔偿决定一经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必须执行。司法赔偿义务机关拒不执行的,法院赔偿委员会尚无法律授予的强制执行的权力。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设立赔偿委员会,负责处理有关司法赔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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