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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程序与司法赔偿程序的区别

时间:2022-10-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作为国家赔偿程序的组成部分,行政赔偿程序和司法赔偿程序存在众多共同特征。除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外,申请复议是司法赔偿中的必经程序。但终局解决行政赔偿的程序是诉讼程序,而终局解决司法赔偿纠纷的程序是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的决定程序。行政赔偿案件则由各级人民法院内设的行政审判庭受理,并采取合议制,由合议庭负责具体赔偿案件的审理。

二、行政赔偿程序与司法赔偿程序的区别

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行政赔偿与司法赔偿构成了我国国家赔偿制度的全部内容。作为国家赔偿程序的组成部分,行政赔偿程序和司法赔偿程序存在众多共同特征。然而,行政赔偿与司法赔偿毕竟体现了对不同国家权力的监督和事后补救,因此在程序上也存在明显的差异。行政赔偿程序与司法赔偿程序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提起赔偿的程序不同。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提起行政赔偿程序的方式两种:“单独式”和“一并式”并存。“单独提起”,是指赔偿请求人单独就职务侵权造成损害的赔偿问题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请求。“一并提起”,也可称为连带提起,是指赔偿请求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行为违法或要求撤销该违法行为的同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国家赔偿法》第9条第2款规定,赔偿请求人请求行政赔偿,“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而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2条的规定,司法赔偿只能单独提起。之所以如此,主要因为:[2](1)由我国刑事诉讼中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机制决定的。在这个机制中,一方面,三机关可以相互纠正对方的错误,比如,错拘可以经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予以确认;错捕可以经法院判决无罪予以确认;错判可能因检察院抗诉引起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确认。另一方面,三机关又是分工负责,自己有权改变自己作出的决定。如检察院在逮捕公民后,可能因撤销案件、决定免予起诉或者改为取保候审,将该公民释放,对此,人民法院无权审查检察院的决定是否正确。如果允许“一并提起”,意味着在当事人认为检察院的免予起诉、取保候审等决定违法侵权时,就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并要求赔偿,人民法院就有权对检察院的决定进行审查并进行确认。从目前来看,这种做法缺乏法律依据,与现行刑事诉讼机制背道而驰。(2)是法制统一的基本要求。刑事赔偿实行的是无罪羁押赔偿原则,而认定有罪还是无罪,是依靠刑法,通过刑事诉讼程序来解决的。比如,对发生法律效力的错判,刑事诉讼法规定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来予以纠正。如果允许“一并提起”,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及其家属的申诉就必须受理,受理后就必须首先来认定原判是否有错误,这就大大破坏了现行的审判监督程序,无异于另外搞了一套程序来替代审判监督程序,极不利于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

2.是否经过复议程序不同。在司法赔偿中,受害人请求赔偿应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义务机关拒绝赔偿或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向上一级机关即上一级公安机关、检察院或者监狱管理机关等申请复议。除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外,申请复议是司法赔偿中的必经程序。而在“单独提起”行政赔偿中,不须经过复议。“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中,也只有在行政复议中一并提起才需要经过复议。而且这种行政复议,与司法赔偿中的复议是两种截然不同的制度,存在着本质的区别[3]:(1)性质不同。行政复议属于行政行为的一种,而司法赔偿复议则应归入司法行为的一类。(2)处理的内容不同。行政复议所要解决的主要是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和合理性问题,司法赔偿复议是针对赔偿义务机关的处理决定是否正确而展开,仅解决赔偿问题,它不涉及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权行为的合法与否。(3)救济途径不同。对不少行政复议裁决,相对人若不服可提起行政诉讼;而受害人对司法赔偿复议机关所作的处理不服不能起诉,只能向人民法院提起作出赔偿决定的请求。(4)程序不同。行政复议有着一套较为完备、独立的程序。而司法赔偿复议程序,国家赔偿法规定得很不详尽,可以说这是立法中的一个缺陷,给将来的实际操作带来了困难,这就有待于有权机关作出司法解释,并在实践中逐步加以完善。

3.人民法院最终解决赔偿纠纷的程序不同。人民法院最终解决赔偿纠纷是我国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的共同特征。但终局解决行政赔偿的程序是诉讼程序,而终局解决司法赔偿纠纷的程序是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的决定程序。人民法院的赔偿决定程序与行政赔偿诉讼程序不同[4]:(1)当事人的称谓不同,赔偿决定程序中只有申请人(赔偿请求人)和被申请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诉讼程序中的原告、被告之称。(2)管辖不同。司法赔偿由复议机关所在地的与复议机关同级的人民法院,一般是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由其上一级人民法院管辖。而赔偿诉讼是根据行政诉讼法中有关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的规定来确定管辖的法院。(3)审理组织不同。赔偿决定程序实行特别的审理组织——赔偿委员会。行政赔偿案件则由各级人民法院内设的行政审判庭受理,并采取合议制,由合议庭负责具体赔偿案件的审理。(4)结案形式不同。赔偿决定程序以决定的形式结案,行政赔偿诉讼是采取判决和裁定的形式结案的。(5)采取的审级不同。在我国,凡诉讼程序(民事诉讼中的特别程序除外)一律实行两审终审制,行政赔偿诉讼自不例外。但赔偿决定程序是一次终局。(6)审理方式不同。赔偿决定程序不像诉讼程序那样实行以开庭审理为主的方式,而是采取书面审理。赔偿委员会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材料,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询问当事人,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即可作出书面决定,送达当事人。(7)纠正的途径不同。在赔偿诉讼程序中,一审判决作出后,当事人双方如果不服,皆可上诉。判决生效后,还可望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来纠正错判。而赔偿委员会的决定为终局决定,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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