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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范围之行为范围概述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行政赔偿范围之行为范围概述行政赔偿范围限于行政机关的行为。执行公务行为与行政赔偿责任构成要件中的行为要件相一致,既包括执行职务时的行为,也包括执行职务过程中的行为。依据我国目前现行国家赔偿制度,行政赔偿范围的行政机关行为主要是具体行政行为和事实行为,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及行政征收、征用等行为。

一、行政赔偿范围之行为范围概述

行政赔偿范围限于行政机关的行为。这里的行政机关是广义上的,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等行使行政职权主体,这也与行政赔偿责任构成要件的侵权主体范围相一致。行政机关的行为是多种多样的,既有私法上的行为,也有公法上的行为。行政机关私法上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赔偿范围,行政机关公法上的行为也并不全部属于行政赔偿范围。

行政机关的公法行为形态多样,一般分为权力行政和非权力行政,权力行政主要是指行使公权力行为,非权力行政则包括公有公共设施设置或管理等行为。“行使公权力”这一概念在不同国家和地区有不同学说,有狭义说、广义说和最广义说,但大致上都指公法行为。无论采用何种说法,重要的是尽量避免因无益的形式论而阻碍对国民救济的灵活运用。[7]由于近现代非权力行政的发展,公权力行政极易与非权力行政混淆重叠。对此,还需要特别考虑。

行政机关的公权力行政行为即行使行政职权、执行公务的行为。执行公务行为与行政赔偿责任构成要件中的行为要件相一致,既包括执行职务时的行为,也包括执行职务过程中的行为。执行公务行为既不必须是执行职务行为本身,但也并非执行职务时所进行的全部行为。即公权力行政中被承认属于行政赔偿范围中的行为仅限于“有关履行职务”而进行的行为,包括职务行为及其附带性行为,还有表面上可以看作职务行为的行为(外观主义、外形标准说),但与公务员的主观意图无关,甚至有时职务行为也不一定限定在管辖权范围内。[8]

国家赔偿法意义上的这一公权力行政不同于行政法学理论中的行政行为。行政行为通常是指行政机关以其意思表示作出的具有法律效果的行为,不论合法违法,始终是一种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效果,这样事实行为就被排除在外。行政行为一般被限定为一种单方法律行为,行政合同等双方行为有时也被排除在外。而公权力行政除了行政行为外,还包括行政合同、行政指导和事实行为等。

行政行为依据不同标准,可以分为不同类别: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羁束行政行为与裁量行政行为;行政立法行为、执法行为与司法行为;作为行政行为与不作为行政行为;等等。

学理一般认为,属于行政赔偿范围的行政机关的行为包括公权力行政行为和公有公共设施设置和管理行为。其中,公权力行政行为既包括行政行为,又有事实行为、行政指导和行政合同等行为。行政行为既包括抽象行政行为,也包括具体行政行为,既有作为行为,又有不作为行为。依据我国目前现行国家赔偿制度,行政赔偿范围的行政机关行为主要是具体行政行为和事实行为,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及行政征收、征用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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