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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请求人的范围

时间:2022-10-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法定继承人行使赔偿请求权受继承顺序的限制,前一顺序的继承人不行使请求权的,后一顺序的人不能行使请求权。如果行政赔偿请求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代为要求赔偿。只要法人终止,承受受害法人权益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就具有行政赔偿请求人的资格。

三、行政赔偿请求人的范围

行政赔偿请求人从范围上来看,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三类。

(一)公民

公民包括中国公民和外国公民,但对外国公民实行平等和对等原则。根据平等原则,外国公民在我国行使国家赔偿请求权的,具有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在我国领域内受我国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职权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可以要求国家赔偿;根据对等原则,外国人所属国对中国公民的行政赔偿权予以限制或不保护的,我国将对该外国人给予同样的限制。

公民包括受害的公民本人以及死亡的受害公民的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继承人的确定按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办理。《继承法》规定的继承人包括遗嘱继承人和法定继承人。法定继承人行使赔偿请求权受继承顺序的限制,前一顺序的继承人不行使请求权的,后一顺序的人不能行使请求权。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第一顺序的继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的继承人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这里,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其他具有抚养关系的亲属是指上述继承人之外的与死亡的公民具有抚养关系的亲属,包括血亲、姻亲和拟制亲属。

另外,我国《继承法》第7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由于我国国家赔偿请求人资格的转移是以继承权为前提的,继承人在丧失继承权的情况下,应当就丧失了行政赔偿请求人的资格。

如果行政赔偿请求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代为要求赔偿。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二)法人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在我国法人包括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

企业法人是指以经营为目的,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资金数额,有组织章程、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等企业法人。

机关法人是指具有独立的经费和编制,能够以自己名义对外行事的国家机关。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如果受害的法人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法人终止的原因很多,就企业法人而言,主要有依法被撤销、解散、依法宣告破产以及其他原因。机关、事业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可因有权机关决定而终止。只要法人终止,承受受害法人权益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就具有行政赔偿请求人的资格。

(三)其他组织

其他组织是不具有的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参照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的规定:“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3)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4)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5)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6)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7)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8)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9)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组织。”这些非法人的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益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作为行政赔偿请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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