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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请求人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一节 行政赔偿请求人案例及问题导引1993年11月26日,郑州市规划局为华侨公司颁发了郑城规规管许字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用地面积61.6亩。[1]请思考:如果华侨公司认为自己的合法土地使用权被二七广场扩建、改建工程非法占用,直接造成合法的土地使用权被非法提前收回,并遭受重大损失的,华侨公司有无权利请求国家赔偿?如果请求国家赔偿,应当以谁为被申请人?

第一节 行政赔偿请求人

案例及问题导引

1993年11月26日,郑州市规划局为华侨公司颁发了(1993)郑城规规管许字(0360)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用地面积61.6亩。其中建设用地34亩,道路用地21.6亩,广场用地6亩。该证附件中载明“广场用地归城市管理,你单位负担广场的拆迁及建设费用”。1995年5月4日,郑州市政府将0360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范围内的17.462亩土地为华侨公司颁发了郑国用(1995)字第546号国有土地使用证。2000年10月22日,郑州市规划局为郑州市市政局颁发了建设用地工程规划许可证,市政局在二七塔南13 000平方米的土地上投资1 000万元进行了二七塔南广场的改造工程。郑州市市政局对二七塔南广场进行施工改造的13 000平方米土地将华侨公司已办理土地使用手续的6 000余平方米土地包含其中,但该6 000余平方米土地在华侨公司持有的郑国用(1995)字第546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上载明的用途是道路和广场。郑州市市政局施工改造后,该6 000余平方米土地的用途和性质并未改变,仍是道路和广场。[1]

请思考:如果华侨公司认为自己的合法土地使用权被二七广场扩建、改建工程非法占用,直接造成合法的土地使用权被非法提前收回,并遭受重大损失的,华侨公司有无权利请求国家赔偿?如果请求国家赔偿,应当以谁为被申请人?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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