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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范围之行为范围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二节 行政赔偿范围之行为范围问题导引行政赔偿范围的行为范围是指哪些行为属于国家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范围。事后,她们的家人将朝阳警方告上法院。18天后,一审法院认定,朝阳公安分局的行为不属于行政不作为,警方没有“强行破门”救人是因为当时掌握的情况,不能构成警方采取这一非常规措施的必要条件,据此驳回了“超级玛丽”家人的起诉。后在法院的协调下,朝阳警方给予了赔偿。

第二节 行政赔偿范围之行为范围

问题导引

行政赔偿范围的行为范围是指哪些行为属于国家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范围。对此要从行政和行为两方面理解。行政赔偿的行为范围首先要区分行政机关也即行政职权主体的行为,明确是否所有的行政机关行为都属于行政赔偿范围?其次,要注意特殊情况下行政机关的行为与行政赔偿范围的关系:公有公共设施致害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国家行为、内部行政行为、不作为行政行为以及行政裁量行为在行政赔偿范围方面应当如何把握?

超级玛丽诉朝阳警方不作为国家赔偿案件

2006年3月1日,“超级玛丽”组合罗某和韩某在北京的租住地——潘家园松榆东里22号不幸煤气中毒,从此昏迷不醒,目前一死,一植物人。事后,她们的家人将朝阳警方告上法院。他们认为,朝阳区潘家园派出所两民警接到“超级玛丽”可能在家中出事的报警时,一名警察在警车上睡觉,另一警察说要等天亮后才能想办法找房东拿钥匙开门。从接警到发现原告煤气中毒,警方花了9个小时,构成行政不作为。

2006年12月8日,朝阳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双方就警方是否应该“破门施救”展开辩论。18天后,一审法院认定,朝阳公安分局的行为不属于行政不作为,警方没有“强行破门”救人是因为当时掌握的情况,不能构成警方采取这一非常规措施的必要条件,据此驳回了“超级玛丽”家人的起诉。

一审判决后,家属不服上诉至市二中院。市二中院经过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程序不当,应予撤销,并裁定发回重审。不过,在市二中院的行政裁定书中并未说明一审判决程序的具体不当之处。对此,法官也拒绝透露。后在法院的协调下,朝阳警方给予了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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