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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范围之损害结果范围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三、损害赔偿范围之损害结果范围损害结果是指对合法权益的损害造成了什么样的后果。但这是全部损失的概念,而并非全部损失都属于国家赔偿法意义上的损害结果。但由于社会的进步,随着人们对精神生活的质量要求越来越高,对精神损害的赔偿已经成为人们的普遍要求,很多国家的国家赔偿法都已经将精神损害纳入国家赔偿的范围。

三、损害赔偿范围之损害结果范围

损害结果是指对合法权益的损害造成了什么样的后果。哪些损害结果属于行政赔偿的范围,对此,要从不同角度进行考察。损害,既有消极损害也有积极损害,既有直接损害也有间接损害,既有物质损害也有精神损害:凡是已有权利被侵害、已得利益失去或减少、利益应增加而未增加都属于损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行为直接引发的损害属于损害,间接引发的也属于损害;可以计量的是损害,不可计量的也是损害。但这是全部损失的概念,而并非全部损失都属于国家赔偿法意义上的损害结果。只有依照法律规定属于行政赔偿范围的损害才是法律意义上的行政赔偿范围的损害结果。

损害结果依据对不同权益的侵害可以分为对人身权的侵害和对财产权的侵害。一般来说,对人身权的侵害既有物质损害,也有精神损害;既有对人身权利的损害,也有对财产权利的损害;对财产权的侵害主要是物质损害,但也可能发生精神损害,既有直接损害,也有间接损害。

(一)人身权的损害结果

人身权的损害结果包括侵害公民人身自由的情形、造成身体伤害的情形、部分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形以及死亡的情形;以及因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的精神损害情形。但这只限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情形,事实上,除此之外,对人身权的损害还包括更多的情形,如心理痛苦、给家庭造成的财产损失等等。

这些对人身权的损害包括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依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对人身权的损害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残疾赔偿金、生活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不仅限于物质损害范畴,也包括精神损害范畴,2010年修订的《国家赔偿法》增加了“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规定。相比之下,美国行政法上的人身损伤范围由各州法律决定,范围一般很广,不仅包括身体的损伤、痛苦和医疗费用,而且包括感情上的悲痛,丧失工作和伴侣的损害,诽谤的损害,侵害隐私权的损害,恶意控诉的损害和非法监禁的损害。

(二)财产权的损害结果

凡是权益人遭受的一切具有财产价值的损失,均可为财产损害。财产损害的情形包括被侵权人财产的全部或部分丧失,如行政处罚中的错误罚款等;财产的外部变形、数量减少或者财产的变质破坏,导致其价值降低或失去价值,常常发生在行政强制措施中的错误扣押、封存等领域;可得利益的丧失,如失去原来可以必然取得的利益、利润或其他收入等。财产损害的来源,即造成财产损害的方式可以是直接对权利人财产的侵犯,也可以是侵害人的生命健康权所造成的财产损失,还可以是侵害他人的人格权造成的财产损失。

依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对财产权的损害仅仅是物质损害,且原则上都只对受害人的直接损失进行赔偿,对于可得利益等间接损失却没有具体规定。以下规定正是这一情形的具体解读:

(1)对于处以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只保护原有财产,采取返还财产的方式。考虑到赔偿请求人在该期间的实际损失,修订后的《国家赔偿法》对此新增了如下规定:“返还执行的罚款或者罚金、追缴或者没收的金钱的……,国家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2)对于违法扣押、冻结财产的,只能获得解除对财产的扣押、冻结的赔偿,并予以返还。根据2010年修订的《国家赔偿法》规定,“解除冻结的存款或者汇款的,应当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然而,对于受害人的可得利益损失,如扣押车辆期间正常的营运额却不能获得赔偿。在“管尉华诉霍城县工商局违法扣押其沥青造成的损失要求赔偿案”中,[22]原告关于被告非法扣押其10吨沥青八个月所造成的停业损失六万多元的赔偿请求,就被二审法院以此损失为间接损失为由予以驳回。

(3)对于财产已经拍卖或者变卖的,只赔偿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变卖的价款明显低于财产价值的,应当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4)对于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只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如水电费等支出。然而,对于停产停业期间可得利润的损失以及其他正常损失等却不予保护。在实践中,往往发生因行政机关的一纸违法决定而导致企业停产直至最终倒闭的情形。但是,国家却不对该企业的可得利润损失及倒闭予以赔偿。

司考真题

(2008年试卷二第99题)张某租用农贸市场一门面从事经营。因赵某提出该门面属于他而引起争议,工商局扣缴张某的营业执照,致使张某停业2个月之久。张某在工商局返还营业执照后,提出赔偿请求。下列属于国家赔偿范围的是:

A.门面租赁费

B.食品过期不能出售造成的损失

C.张某无法经营的经济损失

D.停业期间张某依法缴纳的税费

【答案】AD

【考点解析】本题的考点为国家赔偿的范围与标准。《国家赔偿法》第36条规定,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六)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八)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由此,A和D属于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应当赔偿;B和C均属于间接损失,不予赔偿。本题正确答案是AD。

(三)存在问题

从以上分析来看,我国行政赔偿范围的损害范围还很不够,存在相应的问题。主要体现为精神赔偿问题、全部赔偿的问题。

精神损害赔偿首先兴起于民事赔偿领域,在民法领域对精神损害是否赔偿也是有争议的,反对者认为人格是不能用金钱来衡量的,如果人格受到损害用金钱来衡量无疑是对人格的玷污,人格在本质上是抽象的、无形的,无法衡量的。但由于社会的进步,随着人们对精神生活的质量要求越来越高,对精神损害的赔偿已经成为人们的普遍要求,很多国家的国家赔偿法都已经将精神损害纳入国家赔偿的范围。我国区分对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损害,2010年修订的《国家赔偿法》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了国家赔偿范围,但精神损害赔偿仅适用于人身权领域(第三十五条)。这样,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就对我国以人身权和财产权分列条文的立法方式提出了问题。行政机关行为所造成的损害,一般而言很难用财产权和人身权进行割裂开来。一个行为直接针对公民的财产权,也完全可以造成当事人人身上的痛苦,特别是精神痛苦;同样,侵犯人身权的行为,也会造成财产损失。比如,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就会既有人格上的损失,也有财产上的损失。财产损害的来源,即造成财产损害的方式,可以是直接对权利人财产的侵犯,也可以是侵害人的生命健康权所造成的财产损失,还可以是侵害他人的人格权造成的财产损失。现行《国家赔偿法》采取两个条文分别列举、归纳的方式,造成了实践中出现赔偿了财产损失,而对人身损害却不予赔偿;或赔偿了人身损害,却无法获得财产损害的情况,而这还可能同时涉及精神损害问题。同样是损害,人为的进行割裂开进行判断、进行救济,徒增了受害人获得救济的限制与不利,也不符合有效权利救济的理念。

全部赔偿,是指加害人对其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须承担全部赔偿的责任,即赔偿受害人的所有实际损失。全部赔偿原则是民法上的原则,它与刑法上的量刑标准与民事责任相区别。刑法犯罪行为的性质、社会危害程度、罪过形式和程度以及犯罪分子的个人情况等都是量刑的重要依据,而民法上损害赔偿范围完全是根据损害的大小来确定,违法行为的过错程度、违法行为人的个人情况等通常对于确定侵权行为人应负赔偿责任范围的大小并无实际意义。[23]此外,全部赔偿是指赔偿受害人全部的实际损失,而实际损失并不限于直接损失,它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我国国家赔偿法在确定损害赔偿时,是否适用民法这一全部赔偿原则需要从实际情况出发,既要公平合理,充分保护受害人的权益,又要实事求是,切实可行。

本章小结

本章在第一节首先对行政赔偿范围的概念进行了界定,指出行政赔偿范围作为国家赔偿制度中一个敏感且具有重要意义的问题,行政赔偿范围的宽窄直接影响着对公民权益的救济程度,接着对行政赔偿范围的制约因素进行了讨论,最后在分析世界各国关于行政赔偿范围的立法模式和我国关于行政赔偿范围立法模式的基础上,评述了我国立法模式的缺陷并对其进行了完善;在第二节中介绍了我国目前行政赔偿范围的肯定行为范围及否定行为范围,并对几类需要探讨的行政赔偿范围行为范围进行了讨论;第三节通过对损害赔偿范围之损害权益范围及损害赔偿范围之损害结果范围进行了详细介绍,使读者清楚地了解行政赔偿范围之损害赔偿范围。主要内容如下:

一、行政赔偿范围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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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界定行政赔偿范围的具体情形

(一)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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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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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需要特别注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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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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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题

1.什么是行政赔偿范围?有何意义?

2.我国目前行政赔偿范围采取的立法模式是什么,有哪些优缺点?

3.什么是行政赔偿范围的行为范围和损害范围?

4.我国行政赔偿范围的行为范围包括哪些内容?(提示:肯定和否定)

5.我国行政赔偿范围的损害范围包括哪些内容?(提示:权益和结果)

6.如何理解我国行政赔偿行为范围中的非具体行政行为?

7.如何理解我国行政赔偿赔偿范围中的人身权和财产权?

8.如何看待抽象行政行为、行政裁量行为、国家行为等特殊行为与行政赔偿范围的关系?

案例分析

案例一 陈某、冯某诉福安市人民政府强制拆迁赔偿案[24]

(一)案情介绍

陈某、冯某在福安市城北后垅冠后路共同使用37、78号两座房屋,其中78号房屋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37号房屋未取得合法产权。福安市人民政府将37、78号两座房屋混在一起,把78号房屋当成产权不明的37号房屋,于2003年2月10日作出安政文[2003]76号《福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责成有关部门对城北后垅37号陈焕枝现有使用房屋实施强制拆迁的通知》,决定实施强制拆迁。2003年3月5日,福安市建设局、福安市房地产管理局等部门强制拆除了37号房屋,同时将78号房屋也当成37号房屋一并拆除。陈焕枝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福安市人民法院判决确认福安市人民政府对陈某78号房屋的强制拆除行为程序违法。2005年6月5日,陈某、冯某就37、78号两座房屋被强制拆除的赔偿问题,向福安市人民政府提出7项赔偿请求。

2005年7月6日,被告福安市人民政府作出安政赔[2005]第1号《行政赔偿决定书》,认为对没有产权的37号房屋进行拆迁没有违法,申请人要求37号房屋产权就地置换的赔偿请求不予支持;要求赔偿拆迁引发的诉讼、上访等费用8.6万元、精神损害12万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要求赔偿开发商殴打申请人的医疗费等与本案无关,不予支持;对于要求对78号房屋沿街店面按原有楼店同等面积产权置换就地安置和赔偿店面的营业收入、出租收入问题,由于原有78号店面已拆除,该地段已经进行开发、出售,按照原有楼店同等面积产权置换已不能实现,决定依据冠后路拆迁地块房地产交易指导价格及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标准给予赔偿,并结合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按月6‰加付利息;对营业收入、店面出租收入损失,依据福安市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给予赔偿。各项赔偿共计469 571.57元。陈某、冯某不服,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1.撤销被告福安市人民政府2005年7月6日作出的安政赔(2005)第1号行政赔偿决定书;2.被告福安市人民政府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重新作出行政赔偿决定。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被上诉人福安市人民政府强制拆除上诉人78号房屋的行为已被确认违法,被上诉人依法应赔偿上诉人陈某、冯某财产的直接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9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就当事人间的行政赔偿争议进行审理与决定。原审法院以福安市人民政府全额赔偿金的计算证据不足为由,判决撤销行政赔偿决定,但未直接就赔偿争议作出决定,而是要求福安市人民政府重新作出赔偿决定。因此,原审法院的判决与法不符,应予撤销。……据此,判决如下:1.撤销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宁行初字第110号行政赔偿判决;2.撤销被上诉人福安市人民政府安政赔[2005]第1号行政赔偿决定;3.被上诉人福安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支付上诉人陈某、冯某78号房屋价款222 101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从2003年3月5日起计算至判决执行之日)、搬家补助费1 319元、临时安置补助费101 129.87元、停产停业补助费58 844.91元和一次性经营补偿款58 844.91元;4.驳回上诉人陈某、冯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鉴定费人民币3 500元,由被上诉人福安市人民政府负担。

(二)思考与讨论

1.本案适用行政赔偿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如何理解《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第(四)项的“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2.原告陈焕枝对78号房屋的违法拆除行为提出的赔偿请求中哪些属于直接损失范畴?其应当遵循怎样的赔偿方式和标准?

案例二 管某诉霍城县工商局违法扣押财物赔偿案[25]

(一)案情介绍

管某在奎屯市购买沥青10吨,于1996年11月7日租车向伊宁县城拉运。途经霍城县清水河镇时,工商局清水河分局的工作人员对管某拉运的沥青强行检查,认为该沥青为假冒产品,并予以扣留。以后几个月中,管某多次去被告处解释其购买的沥青符合质量标准,要求返还扣留的沥青,但均无结果。1997年5月间,被告未通知原告即独自取样送检,其结论是原告的沥青为不合格产品。原告对该检验结论提出异议,表示拒不接受,要求重新取样送检。1997年6月23日,在原告与被告的工作人员参与下,对原告的10吨沥青取样检验,其检验结论是符合GB494-85标准技术要求,该沥青为合格产品。同年7月31日,被告工商局将强行扣留的10吨沥青返还给原告管某。原告管某为索回沥青去被告处往返多次,花交通费共1 360元,为抽样检验沥青支付鉴定费3 960元,为装卸沥青支付人工费90元。被告工商局以原告管某的10吨沥青系假冒产品为由,将其扣押。管某认为被告的行为给其造成了经济损失,遂起诉于霍城县人民法院要求被告赔偿损失

霍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工商局扣留原告管某的质量合格的10吨沥青后,不及时作出正确的处理,致使原告为索回沥青花去路费、鉴定费共5 410元,对此被告应该予以赔偿。该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第二款第(四)项之规定,于1998年7月9日判决如下:一、被告工商局偿付原告管某沥青鉴定费、交通费、装卸费等共计5 410元;二、原告为诉讼所支出的2 000元费用由被告偿付。

管某对判决不服,向伊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被告非法扣押的10吨沥青,不仅给我造成了一审判决所确认的各项损失,而且还造成了我八个月的停业损失60 161.75元,后者的损失也是直接损失,被告也应该负赔偿责任。一审法院没有判令被告赔偿损失是错误的,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重新作出公正判决。被上诉人工商局辩称:一审法院判决我局赔偿的数额,已经充分满足了上诉人管某的要求,足以补偿其损失,现其上诉还要求我局赔偿其所谓停业损失数万元,我局坚决拒绝。因为这种损失即便是客观事实,也属间接损失,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其也无权要求赔偿。

伊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上诉人工商局在暂扣上诉人管某的沥青之后,迟迟不作出正确处理,以致给上诉人造成了经济损失,上诉人要求赔偿,原审法院判令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的直接经济损失,是正确的,应予维持。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赔偿停业损失,因为这属于间接损失,不符合《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故不予支持。该院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思考与讨论

试根据管某的请求、工商局的辩解和一审二审法院判决分析本案中的行政赔偿范围,并依据现行国家制度的有关规定回答停业损失是否属于行政赔偿范围?

【注释】

[1]张弛,傅鼎生,郑幸福.侵权赔偿.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2:235.

[2]高家伟.国家赔偿法学.北京:工商出版社,2000:154.

[3]刘静仑.比较国家赔偿法.北京:群众出版社,2001:150.

[4]罗豪才,等.国家赔偿法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78.

[5]马怀德.国家赔偿问题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70.

[6]王名扬.法国行政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715.

[7]杨建顺.日本行政法通论.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635.

[8]杨建顺.日本行政法通论.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635.

[9]李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释义.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24.

[10]《行政复议法》第14条、第30条。

[11]《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39条第2款。

[12]《中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15条。

[13]薛刚凌.国家赔偿法教程.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160页;马怀德.国家赔偿法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118.

[14]薛刚凌.国家赔偿法教程.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161.

[15]马怀德.国家赔偿法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119.

[16]薛刚凌.国家赔偿法教程.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161.

[17]马怀德.国家赔偿法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119-120.

[18]马怀德.行政赔偿的范围.江海学刊,1994,5.

[19]曾世雄.损害赔偿法原理.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118-131.

[20]彭万林.民法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528.

[21]高家伟.国家赔偿法.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120.

[22]http://www.chinalawedu.com/news/1900/22/2003/10/he960332543413013002106704_22440.htm,2009年4月20日最后访问。

[23]彭万林.民法学.3版.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536.

[24]案件来源:江必新等.国家赔偿法指导案例评注.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199-203.

[25]案件来源:http://www.chinalawedu.com/news/1900/22/2003/10/he960332543413013002106704_2244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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