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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范围之否定行为范围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属于行政赔偿范围的否定行为范围,不可能构成行政赔偿责任。行政赔偿责任的发生是以执行公务行为为条件的,如果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实施了完全与公务无关的行为造成损害的,国家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对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个人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免除国家的行政赔偿责任。

三、行政赔偿范围之否定行为范围

对《国家赔偿法》第五条有关否定范围的规定,有两种不同理解,一是认为这属于国家赔偿责任的免除,称之为“免责论”;一是认为这属于国家不承担责任的范围,称之为“国家不承担责任论”。[13]免责论者认为,对国家赔偿责任免责意味着发生损害后如有法定的可以免除赔偿责任的事实和理由存在,可以免除国家的行政赔偿责任。如果说免责论者仍然认为免责已经符合行政赔偿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但法律规定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话,国家不承担责任论者则从根本上否定了行政赔偿责任构成要件的成立,认为行政赔偿责任本来就不存在或不成立。比较来看,国家不承担责任说更为可取。行政赔偿范围原本只是行政赔偿构成要件中的一个环节。属于行政赔偿范围的否定行为范围,不可能构成行政赔偿责任。依据我国目前国家赔偿制度规定,国家不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行为包括:

(一)个人行为

个人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行政赔偿责任的发生是以执行公务行为为条件的,如果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实施了完全与公务无关的行为造成损害的,国家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具有公务员和公民的双重身份,国家只对其以公务员身份实施的行为承担责任,而对其以个人身份实施行为引起的损害赔偿,由其自行负担。

区分公务员的个人行为与执行公务行为有一定困难。执行公务行为包括直接行使职权的行为和与执行职务相关的行为,区分执行职务相关行为与个人行为更为困难。为保证对受害人的权利救济,对个人行为的免责应当从严理解,即只有纯粹与执行公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才可以被免除行政赔偿责任。如果该行为与执行公务有关,即使超越了职权范围,也应当首先由国家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其后再追究公务员的个人责任。个人行为理解的宽窄与执行公务行为的范围理解直接相关,要注意对个人行为限制解释。

(二)自己行为

自己行为是指受害人的个人行为。对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个人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免除国家的行政赔偿责任。有的认为这一情形因他人过错而免责,属于过失相抵。[14]有的则认为不存在过失相抵或者免责情形,而是自己责任的体现。[15]后者更为可取,自己致害自己承担并非过失相抵原则,对受害人自己造成的损害,侵权行为的主体本身就不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符合行政赔偿责任构成要件,也不存在行政赔偿责任。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行为

这里的“法律”应当从狭义理解,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不包括法规、规章在内。对此,有学者借鉴民法有关规定和理论,认为不可抗力、第三人过错以及受害人可以从其他途径获得补偿的(主要是社会保险和公费医疗),国家也不承担责任。[16]对此,有学者指出,不可抗力不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的正当理由,仍可能发生行政赔偿责任;第三人过错是否发生行政赔偿责任问题则要考虑第三人过错和行政违法行为在损害结果发生中的作用大小区分确定,不宜一概否认;受害人可以通过其他途径获得补偿也不必然免除国家的赔偿责任。[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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