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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请求人概述

时间:2022-10-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行政赔偿请求权人,是指因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行使行政职权、履行法定职责或不作为而遭受损害,有权向国家请求赔偿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这条规定,行政赔偿请求人可能是受害人自身,但若受害人已经不存在,则行政赔偿请求人资格依法发生转移。其中,公民死亡的,近亲属具有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并且不受继承顺序限制;而具有行政赔偿请求人资格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

一、行政赔偿请求人概述

(一)行政赔偿请求人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赔偿请求权人,是指因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行使行政职权、履行法定职责或不作为而遭受损害,有权向国家请求赔偿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我国现行《国家赔偿法》中共有两个条文是有关行政赔偿请求人的规定,即《国家赔偿法》第2条和第六条。《国家赔偿法》第2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及时履行赔偿义务。”第6条规定:“受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其权利承受人有权要求赔偿。”根据这两个条文的规定,我国法律制度上有关行政赔偿请求权人的规定,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行政赔偿请求权人必须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这是行政赔偿请求权人在身份上的特点。这种身份一般限于理论上所说的私法人身份。如果是行使公权力的主体在行使公权力过程中与国家行政机关之间产生的纠纷与损害,不属于国家赔偿问题,受到损害的主体也不是行政赔偿的请求权人。这里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判断标准就是民法上的判断标准,符合民法上的标准,就符合行政赔偿请求权人的身份要求。

2.行政赔偿请求权人必须是受害人。这是国家赔偿法规定的实质性标准。如何理解“受害人”,就成为认定行政赔偿请求人的核心标准。因为行政赔偿请求人的身份标准,其实就是一个法律人格标准,是一个宽泛的标准,并不能真正地限定范围。而“受害人”标准则是一个具有实质内容的认定标准。如何认定“受害人”在理论上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受害人就是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即行政管理活动的直接相对人,如被处罚人等。另一种观点认为,受害人不仅包括行政活动的直接相对人,还包括一些间接相对人。其中,间接相对人的范围以法定认可的范围为准,比如现行司法解释认可的公平竞争权人、行政处罚的被害人等。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受害人的概念本身是一个独立的概念,与行政相对人概念是不同的,也不能够用行政相对人的概念来限定受害人的概念,受害人的概念是一个客观的标准,只要其合法权益受到了行政机关行政职权作为与不作为的行为侵犯,就构成受害人标准。换言之,行政管理相对人,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造成损害时,当然构成行政赔偿请求权人,但也可能不是行政管理的相对人,而是其合法权益受到职务行为影响的利害关系人。我们认可最后一种观点。《国家赔偿法》第六条使用的是“受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只要合法权益受到了行政机关行为的侵害就符合受害人标准。

3.行政赔偿请求权人必须是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法以自己的名义请求赔偿的人。这是行政赔偿请求人在程序上的特点。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第6条的规定,行政赔偿请求人的范围包括:受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受害的公民死亡的,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抚养关系的亲属为赔偿请求人;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赔偿请求人。根据这条规定,行政赔偿请求人可能是受害人自身,但若受害人已经不存在,则行政赔偿请求人资格依法发生转移。

这里值得一提的是,国家赔偿法中使用“赔偿请求人”的概念,并不等于请求人的法律地位比国家机关、国家的地位低。国家赔偿更不是国家对受害人的恩赐、施舍,而是国家的责任,同时也是受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只不过这种权利的内容以提出赔偿请求的形式表现而已。

(二)行政赔偿请求人与行政诉讼原告的关系

行政赔偿请求人与行政诉讼的原告既有联系也有区别。

1.联系

二者的联系表现在:

(1)二者在身份上都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行政关系中都是不具有行政职权的组织或个人。

(2)二者往往重合。享有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往往享有行政赔偿请求人资格。具有行政赔偿请求人资格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针对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单独或一并提起行政诉讼,成为行政诉讼的原告。

(3)二者可以在一个诉讼中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在行政诉讼中提起撤销或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同时提出赔偿请求,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一个起诉,提起两个诉求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区别

二者的不同之处表现在:

(1)二者的条件不同。行政诉讼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判断标准是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就是说合法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实际影响的人。这种实际影响可能是损害已经发生,也可能还没有发生实际损害;而行政赔偿请求人则必须是合法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或事实行为侵犯并造成实际损害的人,受实际损害是成为行政赔偿请求人的一个必备要件。

(2)二者的范围不同。行政诉讼原告的范围限定在受到具体行政行为实际影响的人,而行政赔偿请求人则包括具体行政行为、事实行为等行政职权行为在内,它的范围比行政诉讼原告的范围要广。对于受到殴打等事实行为侵害的受害人不需要通过行政诉讼确定该暴力行为违法就可以直接申请赔偿。

(3)二者的目的不完全不同。行政诉讼原告的目的主要是为了通过行政诉讼撤销、变更行政机关的违法具体行政行为,从而消除具体行政行为对自己的不利影响;而行政赔偿请求人的目的则是要求国家对已经产生的损害予以补救和恢复。

(4)二者资格转移的情形不同。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4条第二款规定,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时,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在这种情况下,这些亲属享有原告资格,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4条第三款的规定,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起诉。承受原告资格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其属于法定亲属范围的证明或者作为被终止组织的权利承受者的证明文件。其中,公民死亡的,近亲属具有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并且不受继承顺序限制;而具有行政赔偿请求人资格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这里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以及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则受继承顺序的限制,第一顺序的继承人放弃赔偿请求的,第二顺序的继承人不能成为行政赔偿请求人。“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也不限于近亲属,只要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就具有行政赔偿请求人资格。

司考真题

(2005年试卷二第87题)甲县人民政府在强行拆除乙厂未经批准建造的房屋时,未及时通知乙厂,也未制作物品清单,房屋内的物品被毁损。该强制拆除行为后因违反法定程序被法院判决确认违法。2002年12月,乙厂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2003年4月乙厂的企业法人登记被注销。2003年1月乙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甲县人民政府赔偿建房投入和物品损失。下列哪些说法不正确?

A.乙厂具有原告资格

B.乙厂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时效为自该强制拆除行为被确认违法之日起两年

C.因乙厂被拆房屋为违法建筑,乙厂的请求不成立

D.因甲县人民政府的拆除行为只存在程序违法,乙厂的请求不成立

【答案】B、C、D

【考点解析】本题的考点为行政赔偿诉讼的原告资格、起诉时效、受案范围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6条规定:“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行政机关撤销、变更、兼并、注销,认为经营自主权受到侵害,依法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原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对其享有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均具有原告资格。”因此,A项正确。B、C、D三项不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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