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时间:2022-12-1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行政赔偿请求人,是指因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执行职务而遭受损害,有权请求赔偿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仅仅依法享有行政赔偿请求权还不能成为行政赔偿请求人,只有他们行使了这种权利,并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时,才能成为行政赔偿请求人。即受害人可以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的任何一个提出赔偿请求,该机关必须单独或与其他赔偿义务机关共同支付赔偿费用,承担赔偿义务。

13.3 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13.3.1 行政赔偿请求人

行政赔偿请求人,是指因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执行职务而遭受损害,有权请求赔偿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行政赔偿请求权是一种特定的权利,并非任何人在任何情况下都能享有。只有依法享有行政赔偿请求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才能请求行政赔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仅仅依法享有行政赔偿请求权还不能成为行政赔偿请求人,只有他们行使了这种权利,并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时,才能成为行政赔偿请求人。德国把请求人分为直接受害人和间接受害人。前者指人身权、财产权直接受到侵害而提出赔偿请求的,如被没收财产的人,被违法限制人身自由的人等;后者是直接受害人以外的人,如支付被害人丧葬费的人,被害人扶养的第三人,被害人的法定继承人等。[2]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行政赔偿中,有权提出赔偿请求的人有以下几种:

(1)受到行政行为损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未成年人及不能辨认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等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的权益遭到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侵害时,他们的监护人(包括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成年子女、配偶、其他近亲属)为法定代理人,但赔偿请求权人仍为受到侵害的未成年和精神病人。

(2)受害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抚养关系的亲属也可以成为赔偿请求人。

(3)受害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法律赋予承受该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的组织以赔偿请求权,是因为他们在经济上有继承关系,有利于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如,某企业被工商行政机关违法罚款,后该企业被另一企业兼并,新的兼并企业有权对工商行政机关的处罚提出赔偿请求。

(4)受害的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我国《国家赔偿法》第33条规定,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赔偿的,适用本法。也就是说,当他们的合法权益受到我国行政主体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侵害时,也可以依法在我国领域内提出赔偿的请求,而成为行政赔偿请求人。但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成为行政赔偿请求人还要受到对等原则的限制。即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的所属国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该国行政赔偿的权利不予保护或者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该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也实行同样的待遇。

(5)不发生赔偿请求权转移的情形有:第一,法人或其他组织被行政机关吊销许可证或执照,但该法人或组织仍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出赔偿请求,不发生请求权的转移问题。第二,法人或其他组织破产的,也不发生赔偿请求权转移问题。破产程序尚未终结时,破产企业有权依据此前的行政侵权损害取得国家赔偿。第三,法人或其他组织被主管行政机关决定撤销,也不发生赔偿请求权转移的问题。该法人或其他组织仍为赔偿请求人。

13.3.2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是指依法履行赔偿义务、接受赔偿请求、支付赔偿费用、参加赔偿诉讼程序的行政机关。由于国家行政机关为数众多、部门林立,为了保障受害人及时获得国家赔偿,确定不同的行政机关应负的赔偿义务,我国《国家赔偿法》对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作了具体规定,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1.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或工作人员所在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2.共同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实施违法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应由该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即受害人可以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的任何一个提出赔偿请求,该机关必须单独或与其他赔偿义务机关共同支付赔偿费用,承担赔偿义务。

3.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被授予的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4.委托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行政机关出于工作需要,有时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将自己的职权委托给其他行政机关或具有社会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以及个人行使,接受委托的组织或个人行使行政职权时,享有与行政机关同样的权力,其行为与行政行为具有同样的法律效果。由于受托组织或个人行使职权的范围是由行政机关决定的,是以行政机关的名义行使的,产生的法律责任应由委托的行政机关承担。所以,受托组织或个人行使行政职权引起赔偿责任时,应由委托的行政机关承担法律责任,充当赔偿义务机关。

5.行政赔偿机关撤销后的责任承担

行政机关实施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后又被撤销的,一般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如果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6.经行政复议后的赔偿义务机关

我国《国家赔偿法》规定,经行政复议机关复议,复议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或者减轻原行政处罚的,如果该复议决定仍然属于违法致害的,应该以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如果复议决定加重损害并属于违法的,复议机关对加重损害的部分应当履行赔偿义务。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