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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赔偿请求人和刑事赔偿义务机关

时间:2022-10-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是赔偿请求人,有权要求赔偿。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和人民检察院有权决定拘留,因此对于错误拘留的,上述机关就是赔偿义务机关。按照这一规定,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一、刑事赔偿请求人和刑事赔偿义务机关

(一)刑事赔偿请求人

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是赔偿请求人,有权要求赔偿。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权益因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看守所、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而遭到损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受害的公民死亡的,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

受害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二)刑事赔偿义务机关

《国家赔偿法》第21条对刑事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作了如下规定:

(1)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看守所、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这是确定刑事赔偿义务机关的一般原则,体现了谁侵权、谁承担赔偿义务的精神。根据这一原则,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作出该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司法工作人员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和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该司法工作人员所在的公安司法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2)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依照本法的规定应当给予国家赔偿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和人民检察院有权决定拘留,因此对于错误拘留的,上述机关就是赔偿义务机关。

(3)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按照这一规定,如果逮捕是由人民法院决定的,人民法院是赔偿义务机关;如果逮捕是由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的,人民检察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4)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按照这一规定,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如果原生效的是一审判决,那么该第一审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如果原生效的是上诉审判决,那么该上诉审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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