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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义务机关多久作出赔偿决定

时间:2022-10-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行政赔偿程序,对于行政赔偿请求人而言,是其依法取得国家赔偿权利的一种途径、手段和保障;而对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而言,则是对其构成一种约束。有关行政赔偿程序,《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都做了明确规定。当事人在此期间提起行政赔偿请求的,一审法院应该依法作出是否予以赔偿的决定。

一、行政赔偿程序概述

行政赔偿程序,是指行政赔偿请求人向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请求行政赔偿,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请求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以及通过行政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根据行政赔偿请求人的申请复议或起诉解决行政赔偿争议的方式、步骤、顺序和时限的总称。行政赔偿程序,对于行政赔偿请求人而言,是其依法取得国家赔偿权利的一种途径、手段和保障;而对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而言,则是对其构成一种约束。有关行政赔偿程序,《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都做了明确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关于行政赔偿程序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其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行为的侵犯,造成实际损害时,想获得行政赔偿,一般可以通过以下途径:

1.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主动确认和履行其赔偿义务。行政机关因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并造成实际损害的,行政机关在纠正该违法行为后,主动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向受害人给予赔偿,受害人对赔偿义务机关的赔偿没有异议的,该项赔偿事务就算完成。此种途径往往仅具有理论上的意义,在实践中则是很少。因此,本书不予详述。

2.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中一并提出行政赔偿。“一并提起”是指行政赔偿请求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它是将两项不同的请求一并向同一机关提出,合并审理解决,但这两项不同的请求必须具有内在的联系,即赔偿请求的损害事实,是由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的。一并提出行政赔偿具体包括两种途径:(1)在行政复议中一并提出行政赔偿。受害人在申请行政复议的同时,可以一并提出赔偿请求。复议机关经复议审查后,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并造成实际损害的,复议机关在作出复议决定的同时,责令被申请人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赔偿申请人的损失。如果受害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没有提出赔偿请求的,则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问题不予处理。但是按照《行政复议法》第29条第2款规定,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没有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行政复议机关在依法决定撤销或者变更罚款,撤销违法集资、没收财物、征收财物、摊派费用以及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同时责令被申请人返还财产,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或者赔偿相应的价款。(2)在行政诉讼中一并提出行政赔偿。此种方式又分为两种情况:第一,在一审中提起行政赔偿。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请求,也可以在一审庭审结束之前提出。当事人在此期间提起行政赔偿请求的,一审法院应该依法作出是否予以赔偿的决定。如果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没有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根据“不告不理”原则,法院不得主动作出行政赔偿判决。“例外的情况是,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法院在作出确认违法的判决并责令被告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外,对此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应主动作出赔偿判决。”[5]第二,在二审中提起行政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当事人在一审中提出行政赔偿请求,一审判决遗漏行政赔偿请求,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依法不应当予以赔偿的,应当判决驳回行政赔偿请求。一审判决遗漏行政赔偿请求,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应当予以赔偿的,在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同时,可以就行政赔偿问题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就行政赔偿部分发回重审。当事人在第二审期间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中一并提起行政赔偿,其适用的是行政复议程序和行政诉讼程序。对此,本书不予详述。

3.单独向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行政赔偿。“单独提起”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行为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损害,行政赔偿请求人仅就赔偿问题提出请求。赔偿请求人单独提出赔偿请求,应当先向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提出,遵循“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的原则。只有在赔偿请求人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赔偿义务机关拒绝赔偿或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否则,未经先行处理程序直接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程序只适用于单独提出赔偿请求的情况。在实践中,有关行政赔偿程序的问题主要出在单独提出行政赔偿上,因此下文仅对此种情形加以详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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