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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中赔偿义务

时间:2022-05-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三、国家赔偿费用的支付国家赔偿费用的支付是赔偿案件的终结点。2010年《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支付赔偿金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依照预算管理权限向有关的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赔偿义务机关向赔偿请求人支付国家赔偿费用或者返还财产,赔偿请求人应当出具收据或者其他凭证,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将收据或者其他凭证的副本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三、国家赔偿费用的支付

国家赔偿费用的支付是赔偿案件的终结点。

(一)国家赔偿费用支付的法律文书

我国国家赔偿费用由各级财政列支,由各级财政部门拨款,由赔偿义务机关向赔偿请求人支付。2010年《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赔偿请求人凭生效的判决书、复议决定书、赔偿决定书或者调解书,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支付赔偿金。”据此规定,可以看出,国家赔偿费用支付的法律文书是指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复议决定书、赔偿决定书和调解书。

(二)国家赔偿费用的支付程序

1.国家赔偿费用支付的申请

根据2010年《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赔偿请求人的赔偿请求在获得法定机关认可,作出赔偿决定后,赔偿请求还需要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支付赔偿金。而不能直接向国家赔偿费用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2.赔偿义务机关支付赔偿费用

《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5]第七条的规定,国家赔偿费用由赔偿义务机关先从本单位预算经费和留归本单位使用的资金中支付,支付后再向同级财政机关申请核拨。因此,我国国家赔偿费用支付的程序为“先行支付,然后核拨”,即赔偿义务机关首先直接向受害人支付,然后由财政部门对赔偿义务机关进行核拨。2010年《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支付赔偿金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依照预算管理权限向有关的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支付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赔偿金。

3.赔偿义务机关请求支付赔偿金的程序

赔偿义务机关依法向赔偿请求人支付赔偿费用后,按照规定向同级财政机关申请核拨。

根据《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对赔偿请求人造成损害,需要返还财产的,依照下列规定返还:①财产尚未上交财政的,由赔偿义务机关负责返还;②财产已经上交财政的,由赔偿义务机关负责向同级财政机关申请返还。

赔偿义务机关向赔偿请求人支付国家赔偿费用或者返还财产,赔偿请求人应当出具收据或者其他凭证,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将收据或者其他凭证的副本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备案。根据《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国家赔偿费用由赔偿义务机关先从本单位同级财政经费和留归本单位使用的资金中支付,支付后再向同级财政机关申请核拨。《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申请核拨国家赔偿费用或者申请返还已经上交财政的财产,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提供下列相应的有关文件或者文件副本:(一)赔偿请求人请求赔偿的申请书;(二)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三)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书;(四)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赔偿决定书;(五)赔偿义务机关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者依法实施追偿的意见或者决定;(六)财产已经上交财政的有关凭据;(七)财政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者文件副本。”

4.财政部门拨付赔偿费用的程序

财政机关对赔偿义务机关的申请进行审核后,应当分别情况,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处理:①财产已经上交财政,应当依法返还给赔偿请求人的,应当及时返还;②申请核拨已经依法支付的国家赔偿费用的,应当收到赔偿金支付申请后十五日内给予核拨。

在拨付国家赔偿费用时,需要注意:

第一,财政机关审核行政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的申请时,发现该赔偿义务机关因故意或者有重大过失造成国家赔偿的,或者超出《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赔偿的,可以提请本级政府责令该赔偿义务机关自行承担部分或者全部国家赔偿费用。

第二,赔偿义务机关向赔偿请求人支付国家赔偿费用或者返还财产,赔偿请求人应当出具收据或者其他凭证,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将收据或者其他凭证的副本报送同级财政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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