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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

时间:2022-05-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司法赔偿的种类理论界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司法赔偿作不同的分类。行政司法赔偿,是指国家对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行政审判权的侵权行为所作的赔偿。侦查机关的司法赔偿,是指赔偿义务机关是侦查机关的司法赔偿以及行使侦查权的检察机关的司法赔偿。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的司法赔偿,是指赔偿义务机关为监狱管理机关的司法赔偿。

二、司法赔偿的种类

理论界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司法赔偿作不同的分类。目前,学者对司法赔偿的分类方法主要有如下几类。

(一)刑事赔偿与非刑事司法赔偿,或刑事赔偿与民事司法赔偿、行政司法赔偿

这是根据诉讼性质的不同而进行的分类,也是一种最为重要的分类。

刑事赔偿,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国家对违法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刑事审判权以及看守、监狱管理职权的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侵权行为所作的赔偿。

非刑事司法赔偿,也称民事、行政司法赔偿。民事司法赔偿,是指国家对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民事审判权的侵权行为所作的赔偿。行政司法赔偿,是指国家对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行政审判权的侵权行为所作的赔偿。

(二)侵犯人身权的司法赔偿与侵犯财产权的司法赔偿

这是以司法侵权行为所侵害的合法权益的性质为标准所作的分类。

侵犯人身权的司法赔偿,是指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违法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包括生命健康权、人身自由权、名誉权、荣誉权等)而产生的司法赔偿,如错误逮捕、刑讯逼供产生的司法赔偿等。

侵犯财产权的司法赔偿,是指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违法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权而产生的司法赔偿,如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产生的司法赔偿,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产生的司法赔偿等。

这里值得注意的是,由于2010《国家赔偿法》将司法机关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所侵害的权益限定在人身权和财产权两个方面,因此,对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司法职权时违法侵犯公民的劳动权、受教育权、选举权等权利,或因侵犯人身权、财产权造成公民精神损害时,国家是不承担赔偿责任的。

(三)侦查机关的司法赔偿、检察机关的司法赔偿、审判机关的司法赔偿和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的司法赔偿

这是以赔偿义务机关的不同,对司法赔偿所作的分类。

侦查机关的司法赔偿,是指赔偿义务机关是侦查机关(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的司法赔偿以及行使侦查权的检察机关的司法赔偿。

检察机关的司法赔偿,是指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赔偿。

审判机关的司法赔偿,是指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司法赔偿,既包括刑事赔偿中赔偿义务机关为人民法院的情况,也包括非刑事司法赔偿中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司法赔偿。

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的司法赔偿,是指赔偿义务机关为监狱管理机关(监狱、劳改农场)的司法赔偿。这里需要特别指出:对于监狱行政管理部门,如监狱管理局行使职权过程中引起的赔偿,属于行政赔偿,不属于司法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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