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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赔偿程序概述

时间:2022-05-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人民法院在解决司法赔偿中享有终局解决权,是世界各国普遍采取的做法。赔偿委员会决定程序,是指人民法院设立的国家赔偿委员会受理刑事赔偿请求、作出赔偿决定的程序。明确规定司法赔偿请求人要求国家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

一、司法赔偿程序概述

(一)司法赔偿程序的概念

司法赔偿程序,是国家司法赔偿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之一,是保障司法赔偿请求人实现自己的司法赔偿请求权的法定程序,与行政赔偿程序一起共同构成我国完整的国家赔偿程序。司法赔偿程序,简言之,就是指国家在处理司法赔偿问题时必须遵守的步骤、顺序、方式和时限。具体而言,司法赔偿的程序,是指在司法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的参与下对因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过程中,以及行使看守、监狱管理职权时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依法应当给予赔偿的程序。

根据2010年《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赔偿义务机关有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这就明确了赔偿义务机关主动赔偿的情形,这样做能够及时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

(二)司法赔偿程序与诉讼程序的区别

司法赔偿程序与诉讼程序的区别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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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司法赔偿程序的特点

在我国,《国家赔偿法》颁布以前,对于司法赔偿程序的规定散见于一些政策性文件和法律解释中,在程序上也无统一的程序规范。1994年《国家赔偿法》对司法赔偿程序作出了一些统一的、严格的规定。2001年《国家赔偿法》对司法赔偿程序作了进一步的明确和规范。与行政赔偿程序相比,司法赔偿程序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第一,司法赔偿只能单独提出请求,不能合并提出赔偿请求。与行政赔偿程序不同,行政赔偿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请求可以附带“一并提起”,司法赔偿只能“单独提出”,换言之,某司法行为在被确认为违法后,受害人只能请求司法赔偿,不能提起诉讼。[70]

第二,人民法院在司法赔偿中享有终局解决司法赔偿纠纷的权力。人民法院在解决司法赔偿中享有终局解决权,是世界各国普遍采取的做法。我国在制定《国家赔偿法》时也参考和借鉴了其他国家的成功经验,将人民法院作为司法赔偿纠纷的终局机关。这就意味着人民法院作出的赔偿决定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判,对赔偿请求人与赔偿义务机关具有法定的拘束力和执行力。赔偿纠纷经过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的处理后,赔偿请求人即使不服也不能再利用其他的诉讼程序对赔偿决定申请重新认定或裁判。

第三,司法赔偿程序是一种非诉讼程序。司法赔偿程序是一种特殊的程序,与刑事诉讼程序、民事诉讼程序和行政诉讼程序都存在较大的区别。

(四)司法赔偿程序的种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司法赔偿程序分为如下几类。

1.先行处理程序、复议程序和赔偿委员会决定程序

先行处理程序,是指赔偿义务机关受理、处理赔偿请求、履行赔偿义务的程序。

复议程序,是指刑事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受理和处理刑事赔偿请求、作出赔偿决定的程序。

赔偿委员会决定程序,是指人民法院设立的国家赔偿委员会受理刑事赔偿请求、作出赔偿决定的程序。

2.刑事赔偿程序和民事、行政诉讼赔偿程序

刑事赔偿程序,是指解决刑事赔偿诉讼争议的程序。

民事、行政诉讼赔偿程序,是指解决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因人民法院违法采取强制措施、保全措施等发生的赔偿纠纷的程序。

(五)2010年《国家赔偿法》对司法赔偿程序的修改

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2010年《国家赔偿法》与1994年《国家赔偿法》在司法赔偿程序方面作出了重大修改。根据1994年《国家赔偿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对依法确认有本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第二款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确认有本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被要求的机关不予确认的,赔偿请求人有权申诉。”这就意味着未经“依法确认”,就不能申请国家赔偿。

所谓确认程序,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申请司法赔偿,首先要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请求中涉及的行为是否违法进行确认。这不利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人民群众意见十分大。2010年《国家赔偿法》取消了这一规定,这是因为:

第一,将司法确认作为是司法赔偿的前提,是构成司法赔偿的前置要件。如果司法机关不将司法职权行为确认为没有违法,就构不成司法赔偿。

第二,依法确认司法职权行为违法侵权是启动国家赔偿程序的前置程序,即未经依法确认司法职权行为违法侵权的,司法赔偿程序不能启动。

由此可见,司法侵权确认与司法侵权赔偿的关系是:没有前者,则没有后者;前者决定后者,后者以前者为前提。如果赔偿义务机关不作出确认,申请人只能向上一级国家机关进行申诉。在实践中,一些司法机关充分利用该规定的漏洞,要么对于赔偿请求拖延不办,要么是部分确认、部分不确认,要么干脆不进行确认,这样做的结果就变相地限制或剥夺了申请人提出赔偿请求的权利。是十分不科学、不公平、不合理的。

为了在程序上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为国家赔偿提供了一条便捷、畅通、高效的通道,2010年《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二条已经取消了国家赔偿的确认程序。明确规定司法赔偿请求人要求国家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赔偿请求人可以依照本条规定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如果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

赔偿请求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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