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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赔偿范围的含义

时间:2022-10-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而我国的《国家赔偿法》是根据前者确定司法赔偿范围的。积极事项是指国家依法应当承担司法赔偿责任的事项,而消极事项则是指国家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事项。立法机关经研究,将国家赔偿法有关规定中“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修改为“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明确司法赔偿的范围,无论是对司法侵权行为的受害人,还是对司法赔偿义务机关以及人民法院都有重要的意义。

一、司法赔偿范围的含义

司法赔偿范围是指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行使哪些职权的行为,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哪些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国家承担赔偿责任[1]

司法赔偿范围要解决的问题是国家对哪些司法侵权行为造成的哪些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侵权行为的范围和所造成的损害的范围两个方面。对于如何确定司法赔偿的范围,理论界有两种主张:一是根据司法侵权行为确定赔偿与否;二是根据损害形态及因果关系的密切程度确定赔偿与否。而我国的《国家赔偿法》是根据前者确定司法赔偿范围的。[2]从法律规定来看,司法赔偿范围包括积极事项与消极事项两种。积极事项是指国家依法应当承担司法赔偿责任的事项,而消极事项则是指国家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事项。原国家赔偿法第15条、第16条、第17条和第19条中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为刑事赔偿义务机关。在2010年国家赔偿法的修改讨论中,由部门提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目前被判处拘役的罪犯,以及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前,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刑罚,应当将看守所也纳入赔偿义务机关的范围。立法机关经研究,将国家赔偿法有关规定中“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修改为“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

明确司法赔偿的范围,无论是对司法侵权行为的受害人,还是对司法赔偿义务机关以及人民法院都有重要的意义。对受害人来说,司法赔偿的范围决定了其享有的司法赔偿请求权的范围,在法定的司法赔偿范围内,受害人才可以就自己所受损害请求赔偿。对于赔偿义务机关来说,司法赔偿范围确定了司法赔偿义务机关承担赔偿义务的范围,对于法定赔偿范围以外的损害,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对于人民法院来说,司法赔偿范围明确了人民法院解决司法赔偿争议的权限范围,人民法院可以受理哪些司法赔偿争议,以及对于可以受理的争议,可以作出什么样的处理,司法赔偿范围都提供了相应的标准。这就使得人民法院能够把握好赔与不赔的合适尺度,即合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受侵害的合法权益,又严格执行法律规定,不在法定赔偿范围之外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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