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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赔偿的立法形式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如德国、日本既将司法赔偿规定于宪法、国家赔偿法之中,又有单独的冤狱赔偿法或刑事补偿法。它将司法赔偿与行政赔偿并列,分别列专章统一规定在国家赔偿法中,并对司法机关侵权与司法人员侵权同时作了规定。

三、司法赔偿的立法形式

(一)国外司法赔偿的立法形式

以刑事司法赔偿为核心的司法赔偿立法最早出现于19世纪末。1895年6月2日,法国的有关法律规定,已经确定的刑事判决,在再审中被推翻,被告得到无罪的宣告时,国家应负赔偿责任。1898年5月20日德国率先颁布《再审无罪判决赔偿法》,1904年颁布《羁押赔偿法》,1932年正式颁布《冤狱赔偿法》。随后,奥地利、日本等许多国家都制定了司法赔偿方面的法律。从各国及有关地区的情况来看,由于世界各国和地区政治经济状况和法律传统的差异,司法赔偿的立法模式各不相同,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四种:[5]

1.既规定于宪法之中,又规定于其他法律如诉讼法、刑法之中。《西班牙宪法》第41条规定:“凡人民因判决错误或司法官渎职所受之侵害,得依法律规定要求赔偿。前项赔偿,应由国家负责。”西班牙的刑事诉讼法、刑法亦均有此类规定。意大利、前南斯拉夫、罗马尼亚、捷克也均属此种类型。

2.通过宪法、国家赔偿法、冤狱赔偿法三个层次的立法规定司法赔偿。如德国、日本既将司法赔偿规定于宪法、国家赔偿法之中,又有单独的冤狱赔偿法或刑事补偿法。我国台湾地区也属于此种类型。

3.宪法中未规定司法赔偿责任,而通过民法、国家赔偿法或有关诉讼法规定司法赔偿责任。如法国、瑞士、美国、波兰和韩国等国家。如美国1946年《联邦侵权赔偿法》第1346条(b)款规定,凡联邦政府之任何人员于执行职务范围内因过失不法行为或不行为,致人民财产上之损害或损失;或人身上之伤害或死亡美国联邦政府依据行为或行为发生地之法律对请求权人负赔偿责任。

4.通过判例及议会的法案确定司法损害赔偿。美国在联邦侵权赔偿法通过之前多采此方式。英国虽然早在1679年便创下实施冤狱赔偿的纪录,但就现状而言,目前英国冤狱赔偿的唯一救济办法,便是请求国会就个别案件通过法案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在原英属殖民地英联邦的许多国家至今仍采用这一方式解决司法赔偿争议。

(二)我国关于司法赔偿的立法形式

现行的《国家赔偿法》是我国立法工作者在总结世界各国和地区司法赔偿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又结合我国的国情而制定出来的。它将司法赔偿与行政赔偿并列,分别列专章统一规定在国家赔偿法中,并对司法机关侵权与司法人员侵权同时作了规定。与其他国家的立法模式相比,我国的司法赔偿立法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在宪法中确认了司法赔偿的基本原则。我国《宪法》第41条第三款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第二,我国的司法赔偿统一规定于国家赔偿法中,具体由《国家赔偿法》的第三章“刑事赔偿”和第五章第38条体现出来。司法赔偿既适用国家赔偿的一般规定,如赔偿主体、赔偿标准、赔偿方式以及请求赔偿的时效等,又有自己的特殊规定,如赔偿范围以列举为限、赔偿程序适用非诉程序等。采取这种立法模式,既便于立法机关制定法律,又便于司法机关适用法律,也方便受害人获得赔偿。

第三,司法赔偿范围较广,既包括刑事损害赔偿,又包括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的特定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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