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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赔偿程序的概念与特征

时间:2022-10-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司法赔偿程序,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司法侵权行为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损害后,赔偿请求人向有关司法机关和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请求司法赔偿,有关司法机关和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对赔偿请求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所遵循的方式、步骤、顺序和时限的总称。由法院终局解决司法赔偿纠纷,是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做法。

一、司法赔偿程序的概念与特征

司法赔偿程序,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司法侵权行为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损害后,赔偿请求人向有关司法机关和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请求司法赔偿,有关司法机关和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对赔偿请求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所遵循的方式、步骤、顺序和时限的总称。

《国家赔偿法》规定的司法赔偿程序,是在我国现行司法体制框架下,根据中国具体国情,借鉴域外有益经验的基础上构建的,其特征如下:(1)司法赔偿程序是单独提出赔偿请求的程序。在行政赔偿中,受害人可以单独提起赔偿请求,也可以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过程中一并提出赔偿请求。但司法赔偿具有自己的特点,赔偿请求人只能单独地提出赔偿请求,即某种司法行为被确定为违法或侵权后,赔偿请求人才可以要求赔偿。这个特点是由我国的司法体制以及司法活动的需要所决定。司法活动存在于法律严格要求的程序中,人民法院对检察机关、侦查机关的活动没有普遍的监督权,司法赔偿只有在确定司法行为违法后,才可以请求司法赔偿。这就使得司法赔偿不可能在其他程序中一并提起。(2)司法赔偿纠纷由人民法院终局解决。由法院终局解决司法赔偿纠纷,是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做法。我国在制定《国家赔偿法》时,充分考虑到司法活动的特点,顺应世界赔偿立法潮流,将人民法院作为司法赔偿纠纷的终局性解决机关。由人民法院终局解决司法赔偿纠纷的具体程序是:赔偿请求人首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或不服复议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是终局决定,必须执行。(3)司法赔偿程序是一种非讼决定程序。赔偿请求人提出司法赔偿请求,必须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义务机关依法决定是否予以赔偿,如果请求人不同意赔偿义务机关的决定,可以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级机关提出复议请求,如果复议机关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不作出决定或请求人不同意复议机关的决定,可以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由于我国现行司法体制实行审检分离,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各自向权力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而且依据我国宪法规定,检察机关拥有对审判机关的法律监督权。如果在司法赔偿中让检察机关以被告身份出现,明显与宪法规定不符。因此,我国《国家赔偿法》规定,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司法赔偿案件不实行诉讼程序,而是实行非讼决定程序,即不开庭、不辩论;赔偿委员会根据案件需要可以要求当事人或相关证人提供有关情况、案件材料、证明材料或到人民法院接受调查;赔偿委员会讨论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其决定一旦作出就具有法律效力,必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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