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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程序的概念与特点

时间:2022-10-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赔偿程序包括行政赔偿程序和司法赔偿程序。赔偿义务机关有权力也有义务及时纠正自己的违法行为,与受害人主动进行协商,达成协议,主动给予赔偿。采取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程序,既有利于减轻法院的案件压力,又有利于受害人及时获得赔偿。我国国家赔偿也是由人民法院最终解决的。

一、国家赔偿程序的概念与特点

国家赔偿程序,是指赔偿请求人向赔偿义务机关或专门机构请求赔偿,赔偿义务机关或专门机构运用法律解决赔偿争议所应当遵循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等法律要求的总称。方式,是指赔偿义务机关或专门机构运用法律解决赔偿争议时采用的各种具体方法和形式;步骤,是指赔偿义务机关或专门机构运用法律解决赔偿争议所要经历的阶段;时限,是指赔偿义务机关或专门机构运用法律解决赔偿争议的时间限制;顺序,是指赔偿义务机关或专门机构运用法律解决赔偿争议所经步骤的先后次序。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赔偿程序包括行政赔偿程序和司法赔偿程序。其中,司法赔偿程序又包括刑事赔偿程序和非刑事赔偿程序,非刑事赔偿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赔偿程序。与民事侵权赔偿程序相比,我国国家赔偿程序具有以下特点:

1.职务侵权是请求国家赔偿的前提条件。《国家赔偿法》第2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也就是说,只有职务侵权造成当事人合法权益损害的,才能请求国家赔偿。如果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私人行为则不构成国家赔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和私人行为的区分一般是综合考虑行为的名义因素、时间因素、岗位因素、职责因素、命令因素、利益因素六个因素来进行识别的。[1]

2.国家赔偿纠纷须经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国家赔偿必须经过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是许多国家的通行做法。《国家赔偿法》第9条第2款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也就是说,除在提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时一并提起国家赔偿外,其他请求国家赔偿的,都必须经过赔偿义务机关的先行处理,然后才能向法院请求国家赔偿。国家赔偿中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程序的发生可以有以下两种原因:一是因赔偿义务机关主动提出而发生。赔偿义务机关有权力也有义务及时纠正自己的违法行为,与受害人主动进行协商,达成协议,主动给予赔偿。二是因受害人申请而发生。采取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程序,既有利于减轻法院的案件压力,又有利于受害人及时获得赔偿。

3.国家赔偿请求权的时效为2年。从便于受害人行使赔偿请求权和确保国家机关工作效率出发,单独提起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的请求时效相同,均为两年。时效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适用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有关时效的规定。

4.国家赔偿可以适用调解。在国家赔偿程序中,由于赔偿诉讼不涉及对行政职权的处分问题,而是对经济利益的处分。《行政诉讼法》规定,无论是“单独提起”还是“一并提起”,赔偿诉讼都可以进行调解。当然,国家赔偿程序中的调解主要是赔偿方式、赔偿项目、赔偿数额上的调解。

5.国家赔偿由法院最终解决。由法院终局解决国家赔偿纠纷,是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做法。我国国家赔偿也是由人民法院最终解决的。其中,由人民法院最终解决的行政赔偿纠纷的具体程序是,一并提起的国家赔偿,遵照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的程序进行由人民法院最终解决;单独提起的行政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由赔偿义务机关进行处理。如果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赔偿或者双方就赔偿问题达不成协议的,受害人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赔偿诉讼。由人民法院最终解决的司法赔偿纠纷的具体程序是,受害人请求司法赔偿应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义务机关拒绝赔偿或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可以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或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赔偿委员会的决定为终局决定。无论是人民法院所作的行政赔偿判决,还是赔偿委员会所作的赔偿决定,一旦生效,就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当赔偿义务机关拒不履行赔偿义务时,受害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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