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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的概念与特征

时间:2022-07-0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公司法的概念在我国,尽管《公司法》未直接规定公司法的含义,但学理上则普遍对其加以明确界定。通常认为,公司法是指调整公司设立、组织、活动、清算及其他对内对外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们通常所称的公司法一般为形式意义的公司法。作为调整公司内部、外部关系的公司法同时兼具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但以强制性规范为主。

一、公司法的概念

在我国,尽管《公司法》未直接规定公司法的含义,但学理上则普遍对其加以明确界定。通常认为,公司法是指调整公司设立、组织、活动、清算及其他对内对外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公司法有实质意义的公司法和形式意义的公司法之分。实质意义的公司法又称广义公司法,泛指与公司有关的所有法规,除单行的公司法规外,还包括民法、民事诉讼法、证券法、商事登记法、企业破产法、外资企业法等法律、法规中有关公司的规定。形式意义的公司法又称狭义公司法,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专门规定公司制度并以“公司法”命名的单行法规,如我国《公司法》、法国《商事公司法》等。我们通常所称的公司法一般为形式意义的公司法。

二、公司法的特征

(一)公司法是一种商业组织法

组织法是指规定某种社会组织的设立、解散、组织机构和活动范围的法律规范,组织法的鲜明特点是对调整的社会组织的内部及外部关系作全面的规定。无论是采用“民商合一”还是“民商分立”的立法体例,都不影响公司法是商事主体组织法的本质属性。商事主体通常包括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企业三种,而公司是现代企业的主要组织形式。公司法作为规范主体地位的组织法,对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章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组织结构和法律地位等作了全面的规定,因此,公司法具有组织法的特征。

(二)公司法是一种商业行为法

公司法除了对公司的法律地位和经营资格作出规定外,还对与公司自身主体的运作和发展相关的商业行为进行规范,如商业代理、股东会的举行、股票的发行、债券的发行、股份的转让、董事行为的规范和制约、公司合并与收购、公司营业转让、公司重整、解散与清算等,在这个意义上讲,公司法又具有商业行为法的特征。

(三)公司法是制定法

公司法是制定法,即以成文法的形式实现对公司关系的有效调整。无论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都认为公司法是国家制定和颁布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公司法以制定法形式存在,这样可以使有关公司的法律地位等问题得到系统的、准确的规定,同时,对于公司组织活动中的程序性规定,必须有系统的、内容准确而又能迅速反映新的变化的法律规定,与其相适应的立法形式是制定法而不是判例法。

(四)公司法的主要内容由强制性规范组成

法律规范有强制性与任意性之分。强制性规范是指必须依照法律适用、不能以个人意志予以变更和排除适用的规范。任意性规范是指允许当事人在法定范围内通过协商设立、变更、解除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规范。作为调整公司内部、外部关系的公司法同时兼具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但以强制性规范为主。凡公司法规定的内容,公司的设立人以及公司都必须遵守,当事人不得随意变更。究其原因,公司的设立、变更与终止不仅是发起人及股东的私事,它还关系到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乃至社会正常的经济秩序。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证公司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经营,保证交易的安全与公正,公司法更多地体现了国家对社会生活的干预和渗透。

(五)公司法是一种实体法与程序法相结合的法律规范

凡规定权利义务的实质及范围的法律为实体法,如宪法刑法、民法等,凡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程序的法律为程序法,如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公司法是规范公司组织和活动的法律规范,在公司的设立、运行、变更、消灭等活动中,公司法对相关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作出了规定,这些内容属于实体法的范畴,而公司法对公司设立、变更和解散以及公司管理的具体程序和运作机制的规定则属于程序性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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