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确定司法赔偿义务机关的模式

确定司法赔偿义务机关的模式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1]对于如何确定司法赔偿义务机关,各国有不同的立法例。在这种模式下,司法赔偿义务机关与侵权行为机关相一致,既便于国家对这些机关进行工作成绩的检查与监督,也便于受害人的申请。此外,第9条第一款规定,对赔偿义务作出裁决的法院所在州也具有赔偿义务。

二、确定司法赔偿义务机关的模式

司法赔偿的主体是国家,但国家是一个抽象的政治体,受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法直接请求抽象的国家承担具体的赔偿义务,于是“采国家赔偿、机关当被告之原则”,成了各国通例。[1]对于如何确定司法赔偿义务机关,各国有不同的立法例。概括地说,大致有以下三种模式:

(一)原处分或判决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这可称之为“分散制”模式。在这种模式下,司法赔偿义务机关与侵权行为机关相一致,既便于国家对这些机关进行工作成绩的检查与监督,也便于受害人的申请。这种模式目前已被许多国家采用。如日本《刑事补偿法》第6条规定:“补偿的请求,应向作出无罪判决的法院提出。”但这种模式也存在隐患,就是侵权机关为了维护自己的形象,逃避国家对之的监督,而拒不给予赔偿请求人赔偿。我国在这方面已暴露出较严重问题。[2]

(二)法院和政府司法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这可称之为“双轨制”模式。在这种模式下,由法院和政府司法行政机关分别受理赔偿请求,法院和政府共同负担起国家赔偿的责任,这有利于对受害人的更有效保护。如德国《刑事追诉补偿法》第9条规定:“检察官终止刑事追诉程序后,由检察官所在地的初级法院对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裁决。”第15条规定:“刑事审判一审法院所在州有赔偿义务。”此外,第9条第一款规定,对赔偿义务作出裁决的法院所在州也具有赔偿义务。

(三)由特定国家机关统一受理

这可称之为“统一制”模式。在这种模式下,由特定机关统一受理、统一裁决,比较便于管理。这种模式目前也被许多国家采用,但这种机构在各国并不一致,有的是侵权机关所属的中央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如捷克;有的称为“赔偿审议会”或“专门的赔偿委员会”,如韩国、美国等。美国一些州设专职处理赔偿案件的机构,如威斯康星州的“救济无辜罪委员会”,北达科他州的“错误拘禁救济局”。法国则在最高法院内设“补偿委员会”审查有关的司法赔偿的请求。

我国在比较国外关于赔偿义务机关各种立法例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由作出违法司法决定和违法执行职务的司法人员所属的机关作为司法赔偿义务机关,具体承担司法赔偿义务,即采取“分散制”的立法模式。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