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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场域的体制性确定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司法场域作为一种体制性的存在,虽在现实生活中难以找到实体与之对应,但它是与各种生活事件密切对应的。司法场域的出现和成型是现代国家与市场社会良性互动的必然要求。同理,所谓司法场域的体制性确定无非也是由不同司法主体涸销司法权源不同而生发的资本利益博弈均衡的结果,均衡博弈与博弈的均衡始终会贯穿整个司法过程,会随时发生在整个司法场域。

(一)司法场域的体制性确定

“司法场域是争夺法律决定权的场所。在司法场域内发生了行动者之间的直接对抗,他们都拥有某种技术性的资格能力(technicalcompetence),这种能力不可避免地是社会性的,而且实质上就在于由社会所认可的解释一整套文本的能力(capacity),这一文本确认了一个正确的或合法化了的社会世界之图景。”

司法场域作为一种体制性的存在,虽在现实生活中难以找到实体与之对应,但它是与各种生活事件密切对应的。有法则存在的地方就有它的存在。这个世界充满了法则,应然的、实然的、法律的、道德的,总之对人类有约束力的规范都可称为“法”。

司法中的“法”是广义的“法”,而非狭义的“法律”(尤其是那种由国家制定颁布的成文法)。成熟的国家固然为公众提供正式的司法上层建筑,自发的个人司法已无存在的必要,更没有实施的余地。“然而一个与自由主义理论有关的事实是,让强制执行成为公共事业而不是私人事业,绝对不是确保契约可信和可靠性的途径。一个令人感兴趣的证据是在传统的罗马法实践中,民事诉讼只有判决由法庭做出,而那种由国家法庭的垄断也只是一个特殊事例。历史上有许多私人判决的例子,判决由受到信赖的同等人和对争执比较了解的半专业仲裁人作出。没有什么理由断定,这些私人安排不如后来的国家垄断来得公平和高效。”(69)中世纪的商法就完全是“无国家”的,基本上是靠社会同等阶层的力量合作执行的。

当然,在现代国家业已成型,国家的工具性日益让位给制度性的大局下,我们不能继续幻想无国家司法的永恒高效,只能在观念上将“司法”本身看作是一种在特定场域内各种主体力量博弈均衡的制度化过程。在国家和社会之间,在它们各自的内部及摩擦相撞的地方都有“司法”的存在,因为,司法在结构上就是一种均衡国家与社会的体制性力量。司法场域的出现和成型是现代国家与市场社会良性互动的必然要求。

布迪厄认为,所谓权力场域,是一种包含许多力量的领域,由各种权力形式或不同资本类型之间诸力量的现存均衡结构决定。同理,所谓司法场域的体制性确定无非也是由不同司法主体涸销司法权源不同而生发的资本利益博弈均衡的结果,均衡博弈与博弈的均衡始终会贯穿整个司法过程,会随时发生在整个司法场域。只不过,争斗的最后是有输赢的,均衡却是没有定局的博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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