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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国家赔偿范围的模式

时间:2022-05-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确定国家赔偿范围的模式(一)国家关于国家赔偿的立法模式从世界各国的立法来看,对国家赔偿范围的立法方式有概括式、列举式、混合式等几种模式。这种双向列举方式简明扼要地界定了我国国家赔偿的范围,对于《国家赔偿法》的全面贯彻执行和帮助人们正确地掌握国家赔偿的范围具有较好的作用。

二、确定国家赔偿范围的模式

(一)国家关于国家赔偿的立法模式

从世界各国的立法来看,对国家赔偿范围的立法方式有概括式、列举式、混合式等几种模式。

1.概括式

概括式,是指国家赔偿法对国家赔偿范围进行概括规定,不具体列举赔偿事项。在这种立法体例下,国家赔偿的范围很广,只要是符合概括规定的事项,都可以要求国家赔偿。显然,这种概括式规定能较大限度地保护相对人的权益,但也给执法机关留下了较大的裁量空间,哪些事项可被判定为加害,哪些情况可属于赔偿之列,往往只能由执法机关具体裁量。日本是典型的实行概括式的国家。[3]

2.列举式

列举式,是指国家赔偿法对国家赔偿范围进行列举规定,具体指出应给予国家赔偿的事项。列举式分为肯定式列举和否定式列举两种。肯定式列举是把属于国家赔偿范围的事项逐一列举,凡是列举的事项均属可给予赔偿的范畴。否定式列举,也称为排除式列举,凡是列举的事项都不在国家赔偿的范围之内。列举式的优点是国家赔偿的范围具体、明确、易操作,但难免会出现法条虽然精细烦琐,仍然因为难以全面列举而出现挂一漏万的情形。法国是典型的实行列举式的国家。

3.混合式

混合式,即将概括式和列举式混合使用,既有列举性条文的详细规定,又有总则的概括条款。美国、英国、瑞士等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采取这种方式。

(二)我国国家赔偿立法模式的特点

我国“《国家赔偿法》采取概括与列举、排除与肯定、行为与权利相结合的方式规定国家赔偿的范围。”[4]我国国家赔偿范围立法除2010年《国家赔偿法》第二条予以概括规定外,又有肯定式(第三条、第四条、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和否定式(第五条和第十九条)列举的规定,其中又以严格的肯定式列举规定为主。

我国国家赔偿范围模式的特点是:

1.实行概括式与列举式相结合的混合式规定

概括式与列举式相结合的混合式,是指在概括式规定的基础上,列举符合赔偿要求的具体情形。2010年《国家赔偿法》首先在第二条第一款中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这一条就是采用概括的方式对国家赔偿的范围作出了规定。然后2010年《国家赔偿法》在第二章和第三章中分别列举了行政赔偿的范围[5]和刑事赔偿的范围。[6]此外,2010年《国家赔偿法》采用排除方式规定了不属于国家行政赔偿范围的情形。[7]

2.肯定式列举与否定式列举相结合的并列规定

肯定式列举与否定式列举相结合的并列规定,即法律具体列举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同时也规定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如前所述,在国家赔偿法中,一方面存在着明确规定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如2010年《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但也同时规定了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排除性规定,如第五条与第十九条。这种双向列举方式简明扼要地界定了我国国家赔偿的范围,对于《国家赔偿法》的全面贯彻执行和帮助人们正确地掌握国家赔偿的范围具有较好的作用。

3.开放式与封闭式相结合的双向规定

2010年《国家赔偿法》在赔偿范围的规定上,对兜底条款的设置采取了有限规定的方式。

2010年《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五项规定了“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了“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在属于否定性规定的第五条第一项和第十九条第六项中也均设置了“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这些兜底条款使相应的法律条文有了不局限于列举式规定的法律适用范围,具有开放性的特点。而同属赔偿范围的相关规定的2010年《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十八条,却作出了有限的列举式规定,没有兜底条款,使其规定范围限于法条列举的情形,成为封闭式的严格适用条款。

限定性规定是封闭的,而兜底性规定则是开放的,为今后国家赔偿范围的扩大提供了广阔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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