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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请求人

时间:2023-10-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国家赔偿请求人,又称国家赔偿请求权人,是指因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行为的损害,以自己的名义请求国家赔偿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国家赔偿请求权,作为一种特殊的请求权,并没有改变其作为请求权的基本性质,它也只能是某种基础权利的派生权利,失去了基础权利,便不可能有国家赔偿请求权的存在。因此,确定国家赔偿请求权的主体,就是确定受侵犯的基础权利的权利主体,二者是一回事。

三、国家赔偿请求人

国家赔偿请求人,又称国家赔偿请求权人,是指因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行为的损害,以自己的名义请求国家赔偿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国家赔偿请求权是一种由基础权利派生的权利。单纯从请求权的角度看,“请求权系由基础权利(如物权、债权等)而发生,必先有基础权利之存在,而后始有请求权之可言”[2],“请求权系权利之表现,而非与权利同其内容也”[3],“请求权乃权利之表现,而非与权利同属一物”。[4]因此,请求权本身并不是一种独立的权利,它是依附于某种基础权利的一种权能,准确地说,其本身并不具有实体的权利内容,而是与基础权利相并列、相对应的具有救济性的权能。国家赔偿请求权,作为一种特殊的请求权,并没有改变其作为请求权的基本性质,它也只能是某种基础权利的派生权利,失去了基础权利,便不可能有国家赔偿请求权的存在。请求权是对基础权利进行救济的权能。因此,确定国家赔偿请求权的主体,就是确定受侵犯的基础权利的权利主体,二者是一回事。我们以为,国家赔偿请求人的确定就是看其基础权利是否受到了侵犯。国家赔偿请求人就是基础权利受到侵犯的人。有多少基础权利受到侵犯,就应该有多少相应的请求权,因此也就有相应的请求权主体——请求权人与此相对应。我国《国家赔偿法》在这一点上作了人为的限制,比如受害的公民如果没有死亡,但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暴力行为而丧失了劳动能力或精神上的严重失常,其亲属或与其有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就不能作为国家赔偿请求人,而是由受害的公民作为赔偿请求人,即使涉及其所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的赔偿,也是通过直接受害人的请求来实现,他们自己并不能请求国家赔偿。而在上述情况下,其亲属或与其有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却因直接受害的人伤残或精神失常,自己的基础权利实际上也会在不同程度上受到侵犯,如丈夫的精神失常,妻子的基础权利之一——精神权利是会被侵犯的,丈夫丧失劳动能力,会导致家庭生活来源的减少,实际上也侵犯了妻子的财产权——因为夫妻之间的财产是共有的,但在我国《国家赔偿法》中,他们都不能作为国家赔偿请求人。[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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