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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概念

时间:2022-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仅有违法行使职权行为,尚未产生损害事实的,国家不负行政赔偿责任。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性质不同。行政赔偿是国家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职务侵权行为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损所承担的赔偿责任。行政赔偿是因行政违法而引起的法律责任,民事赔偿是因民事侵权而引起的法律责任。

一、行政赔偿概念

(一)行政赔偿的概念

行政赔偿是行政机关和公务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依法向受害人进行赔偿的制度。行政赔偿是行政机关及公务员违法行使职权而引起的一种法律责任,它具有以下的要求:

1.行政赔偿责任产生的前提是行政机关及公务员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不符合法律原则。

2.赔偿义务机关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根据《国家赔偿法》第7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公务员个人不承担行政赔偿责任,但国家有向其追偿的权力。

3.赔偿法定。行政赔偿责任是一种法定责任,行政机关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以及如何承担赔偿责任,不能由个人或组织主观臆断,而应以《国家赔偿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受害人提出赔偿请求,应当在法定范围和期限内依照法定程序提出,否则国家不负赔偿责任。

4.赔偿途径是多渠道的。受害人可以通过多种渠道获取行政赔偿,如直接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以及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诉讼等提出。

(二)行政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国家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代表国家行使行政权力、执行公务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侵犯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凡从事与行使职权无关的活动而造成他人合法权益受损的,由有关部门或个人承担民事或刑事责任,国家不负赔偿责任。

2.损害事实已经发生。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职务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事实已经发生、现实存在,而非将来可能发生的、想象的。仅有违法行使职权行为,尚未产生损害事实的,国家不负行政赔偿责任。所损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某种权益具有非法性或者已经失去了法律所认可的合法性,国家也不负赔偿责任。

3.违法行使职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的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必然的、内在的、本质的联系。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损害是由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积极侵权行为直接导致的。只有两者之间存在这种联系,国家才负赔偿责任。

(三)行政赔偿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1.行政赔偿与国家赔偿。行政赔偿是由国家承担最终的赔偿责任,支付赔偿费用,是国家赔偿的一种形式。国家赔偿的范围更广,除行政赔偿外,还包括刑事赔偿。

2.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性质不同。行政赔偿是国家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职务侵权行为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损所承担的赔偿责任。行政补偿是一种特定的民事责任,是因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合法行为造成损失而导致的。两者在适用范围、标准、方式等方面都有不同。

3.行政赔偿与民事赔偿。行政赔偿是因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行使职权行为引起的国家责任,而民事赔偿是发生在平等民事法律主体之间的侵权行为引起的民事责任。二者之间有显著区别:

(1)当事人之间关系不同。行政赔偿中,义务人与请求人之间存在着一种以命令服从为基本特征的行政法律关系,而在民事赔偿中存在的是主体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

(2)责任主体不同。行政赔偿的责任主体是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民事赔偿的责任主体是法人或自然人

(3)起因不同。行政赔偿是因行政违法而引起的法律责任,民事赔偿是因民事侵权而引起的法律责任。

(4)处理方式不同。行政赔偿适用《国家赔偿法》、《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处理,而民事赔偿按《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进行。

4.行政赔偿与刑事赔偿。行政赔偿与刑事赔偿同属于国家赔偿,都是违法行使职权行为引起的国家责任。二者不同之处在于:

(1)赔偿义务机关不同。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是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刑事赔偿义务机关是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能等有关国家机关。

(2)赔偿程序不同。单独行政赔偿请求,必须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义务机关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行政赔偿数额和形式有异议,当事人不必经过复议程序,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请求刑事赔偿除必须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外,如发生赔偿争议还必须经过复议程序,如果对复议决定不服,还可向复议机关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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