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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分析

时间:2022-09-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因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为共同诉讼。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

(二)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

1.行政诉讼的参加人

行政诉讼参加人是指在整个或部分诉讼过程中依法参加行政诉讼活动,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并且与诉讼争议或诉讼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包括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当事人与案件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对行政诉讼程序能够产生决定性影响,是行政诉讼最核心的参加人,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是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权益,支持被代理人的诉讼主张。

2.行政诉讼的参与人

在行政诉讼中,参加诉讼的除了诉讼参加人外,还包括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等诉讼参与人,与诉讼参加人不同,他们参加诉讼的目的既不是为了自己的利益,也不是为了任何一方当事人的利益,而是为了协助人民法院查明案件的事实真相,使诉讼活动得以顺利进行。

3.行政诉讼当事人

行政诉讼当事人是指因具体行政行为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的主体。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以及第三人。在不同的诉讼阶段,当事人有不同的称谓:在第一审程序中,称原告、被告、第三人;在第二审程序中,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审判监督程序中,称申诉人与被申诉人;在执行程序中,称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执行人。诉讼当事人具有以下特征:参加诉讼的目的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与行政案件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受人民法院裁判的拘束。

依照行政诉讼法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原告。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因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为共同诉讼。

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为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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