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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主体变更的法律问题

时间:2022-10-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对受让人具有拘束力。受让人申请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予准许。受让人申请替代当事人承担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准许;不予准许的,可以追加其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法律链接

2015年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

第二百四十九条:在诉讼中,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转移的,不影响当事人的诉讼主体资格和诉讼地位。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对受让人具有拘束力。

受让人申请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予准许。受让人申请替代当事人承担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准许;不予准许的,可以追加其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第二百五十条:依照本解释第二百四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准许受让人替代当事人承担诉讼的,裁定变更当事人。

变更当事人后,诉讼程序以受让人为当事人继续进行,原当事人应当退出诉讼。原当事人已经完成的诉讼行为对受让人具有拘束力。

第二百五十一条:二审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处理。

2001年4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1〕12号)

第二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人民法院对于债权转让前原债权银行已经提起诉讼尚未审结的案件,可以根据原债权银行或者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申请将诉讼主体变更为受让债权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1998年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8〕15号)[2]

第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3)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4)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5)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6)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人民法院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应当在七日内予以立案;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所谓诉讼主体的变更,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可以更换不适格的当事人为适格的当事人,诉讼过程包括审判和执行过程。一段时间以来,银行或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带有生效裁判书的债权或不良资产受让人继续或多次进行债权转让往往被人们误解为出售“判决”“裁定”甚至“执行权”,一些人认为,法院判决、裁定、执行权是国家司法机关公权力的体现,不能通过市场进行私下交易,但实际上,银行或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出售的并非这些裁判、执行权本身,而是债权,普通债权既然被法律允许可以转让,而这种带有生效裁判书的债权同样可以转让。同时,和普通债权相比,带有生效裁判书的债权更有公信力、更易被受让方接收,也减少了受让方接收后的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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