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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的共同诉讼人

时间:2022-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普通的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并由人民法院合并审理的诉讼,普通诉讼中的共同被告和共同原告统称为普通共同诉讼人。甲公民不服的是不同行政机关的两个处罚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实质是两个诉讼,而这两个处罚决定又是针对一个案件事实。

11.3.5 行政诉讼的共同诉讼人

1.共同诉讼人的概念

在行政诉讼中,共同诉讼人是指共同诉讼的当事人,包括共同原告和共同被告。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因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诉讼。其构成要件如下:1.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 2.诉讼标的的共同,包括标的同一和标的同样两种类型;3.属同一人民法院管辖并由人民法院合并审理。

共同诉讼是诉讼主体的合并。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共同诉讼分为必要的共同诉讼和普通的共同诉讼。因而,共同诉讼人也可分为必要的共同诉讼人和普通的共同诉讼人。

2.必要的共同诉讼人

必要的共同诉讼人,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诉讼,必要共同诉讼中的共同原告和共同被告统称为必要的共同诉讼人。在实践中,必要的共同诉讼人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共同被处罚人。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因共同违法而被行政机关在一个处罚决定书分别予以处罚,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他们即为共同原告。

(2)侵权案件中的加害人和受害人都对行政处罚不服,均提起行政诉讼;此外,加害人和受害人成为必要的共同诉讼人,是一种特殊的表现,即他们在诉讼程序意义上是共同的,而在实体要求上则是主张相反的利益。

(3)共同受害人,即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受害人不服一个行政机关对加害人做出的行政处罚而提起行政诉讼的,他们成为共同原告。

(4)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以一个共同行政决定的形式,处理或处罚了一个或若干个当事人,如当事人对该行政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如果是若干个当事人都提起行政诉讼的,则会出现共同原告和共同被告的情形。

(5)行政机关在一个行政决定中同时对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及其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作为受处理对象的法人、组织或个人均不服而提起行政诉讼的,成为必要的共同诉讼人。

3.普通的共同诉讼人

普通的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并由人民法院合并审理的诉讼,普通诉讼中的共同被告和共同原告统称为普通共同诉讼人。

普通共同诉讼不同于必要共同诉讼:(1)在诉讼标的方面,普通共同诉讼是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必要共同诉讼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2)在审理方面,普通共同诉讼既可以合并审理也可分开审理;而必要共同诉讼只能合并审理。(3)在主体方面,普通共同诉讼的共同原告或共同被告,可以共同起诉或应诉,也可以分别起诉或应诉;对没有起诉的原告或共同被告,无须通知其参加共同原告或共同被告一方;而必要共同诉讼的共同原告或共同被告,人民法院有义务通知没有起诉或没有应诉的被告参加诉讼。

就行政诉讼来讲,普通共同诉讼人主要出现在以下两种情形中:

(1)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分别依据不同的法律、法规对同一事实做出两个以上的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则两个以上行政机关成为被告。如甲公民未取得营业执照而从事经营活动,被某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行政处罚,某税务机关对其从事该经营活动未纳税予以税务处罚,甲公民对这两项处罚决定均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某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某税务机关。甲公民不服的是不同行政机关的两个处罚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实质是两个诉讼,而这两个处罚决定又是针对一个案件事实。因此,人民法院可以将这两个诉讼请求合并审理,这两个行政机关则成为共同被告。

(2)行政机关就同一事实对若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别做出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也可以合并审理,则若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成为共同原告。如甲、乙、丙三个演员同台演出并获得应税报酬后都违反税法有关规定不纳税,某税务机关分别对他们给予行政处罚,甲、乙、丙三人在行政诉讼中为共同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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