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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的原则

时间:2022-11-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司法制度。行政审判权的独立性是检验人民法院司法权威的试金石。《行政诉讼法》第4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行政诉讼活动是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因此检察监督的核心和重点是对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活动是否合法的监督。

(一)行政诉讼的原则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司法制度。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共11章75条,具体规定了中国的行政诉讼制度。为正确理解和适用《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结合行政审判工作实际,于2000年3月10日发布《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问题解释》),共98条,进一步规范了行政审判工作。

我国行政诉讼基本原则有以下几项。

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原则

《行政诉讼法》第3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行政诉讼中,被告始终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具有行政管理职权的机关(主要是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诉讼就不可避免地涉及司法权与行政权的相互关系。行政审判权的独立性是检验人民法院司法权威的试金石。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行政诉讼法》第4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要求司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要忠于事实,忠于法律。

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

《行政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通过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判决。因此,中国的司法审查原则上是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但是,如果行政机关滥用自由裁量权,人民法院可以干预[1],行政处罚显失公正,可以判决变更,这是对具体行政行为适当性的审查,也是行政审判中,人民法院的有限司法变更权。

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在行政诉讼当事人中,一方是行政机关,另一方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当双方发生争议依法进入诉讼的程序后,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和作为原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都是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主要包括:(1)双方当事人平等地享用法律规定的权利,承担法律规定的义务。(2)人民法院对于双方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原则

行政案件案情一般都比较复杂,审理难度大,因此须要组成合议庭,依靠集体的智慧,保证办案质量[2]。实行回避制度是为了保证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案件,使行政诉讼具有客观公正的外在形式,使行政诉讼能够顺利进行。公开审判制是保证人民法院依法正确、公正审理案件,接受社会监督的重要制度,但法律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公民隐私的除外。两审终审原则用法律的形式肯定了当事人享有的上诉权,只要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上一级人民法院就必须受理,并负责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判决和裁定。

民族语言文字原则

由于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在行政诉讼中,允许当事人用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这是各民族平等的具体体现,也是各民族平等的重要法律保证。

辩论原则

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就案件的事实和争议的问题,充分陈述各自的主张和意见,互相进行反驳和答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行使辩论权的形式包括进行言词辩论和发表书面辩论意见,并在各个诉讼阶段均可进行。它体现了行政诉讼当事人在诉讼中平等的法律地位,是现代民主诉讼制度的象征。

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原则

行政诉讼活动是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因此检察监督的核心和重点是对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活动是否合法的监督。

行政诉讼具有“平衡功能”、“人权保障功能”、“提供社会公正功能”[3],有利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止和纠正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于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对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予以维护,对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这对行政机关来说是一种监督。尤其重要的是,行政诉讼吸纳了“官民平等”的理念,有利于建设法治国家和民主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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