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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的裁定

时间:2022-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行政诉讼中的裁定,是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为解决本案的程序问题所做出的对诉讼参与人发生法律效果的司法意思表示。通常人民法院指挥诉讼的裁定,由审判长、承办审判员口头做出;涉及当事人诉讼权利和对实体权利义务做出临时性、应急性措施的裁定,由合议庭以人民法院的名义书面做出。口头裁定多为指挥诉讼的方式,法院依此方式指挥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定程序进行诉讼。任何种类的裁定书,均应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11.6.2 行政诉讼的裁定

1.行政诉讼裁定的概念及特征

行政诉讼中的裁定,是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为解决本案的程序问题所做出的对诉讼参与人发生法律效果的司法意思表示。

与判决相比,裁定具有以下特点:第一,裁定是人民法院解决程序问题的审判行为,是对程序问题做出的判定;第二,裁定在诉讼的任何阶段都可以做出;第三,由于裁定所解决的是程序问题,因而其法律依据是程序性规范;第四,裁定可以是书面的形式,也可以是口头的形式。通常人民法院指挥诉讼的裁定,由审判长、承办审判员口头做出;涉及当事人诉讼权利和对实体权利义务做出临时性、应急性措施的裁定,由合议庭以人民法院的名义书面做出。

2.裁定的种类及适用条件

依不同的标准,裁定可分为不同的种类:

(1)依裁定形式的分类。可以分为口头裁定和书面裁定。口头裁定多为指挥诉讼的方式,法院依此方式指挥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定程序进行诉讼。做出裁定的审判长、承办审判员如认为不当,可以随时撤销和变更。口头裁定通常在审理过程中,对程序事项较为简单而且必须立即做出决定的事项做出,如延期审理,一方当事人未到庭可否进行审理,更换不符合条件的当事人,传唤未到庭的证人等。口头裁定须由书记员记入笔录。书面裁定则通常涉及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以及涉及诉讼是否继续进行。书面裁定一经宣告或者送达,不仅当事人受其约束,做出裁定的人民法院也受其约束,非依法定程序,不得自行撤销和变更。对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诉讼期间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中止或终结诉讼程序,补正判决的失误、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准予或不准撤诉。决定再审、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指定管辖、移送管辖或转移管辖权等事项均应做出书面裁定。

(2)依裁定内容的分类。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裁定、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终结诉讼或中止诉讼的裁定、移送或者指定管辖的裁定、诉讼期间停止具体行政行为或者驳回停止执行的申请的裁定,财产保全的裁定和先予执行裁定等。

3.行政裁定的形式

行政裁定的书面形式,就是行政裁定书。它主要由以下几个部分组成:

(1)首部。首部应明确地写出裁定的标题和案件的编号,即写明“某某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以及当事人基本情况、诉讼代理人案由等。

(2)正文。正文主要由事实、理由、裁定三部分组成。事实是案件在程序上发生的或者客观上出现的事实,也是需要加以解决的问题;理由是法律上确认需要做出一定裁定的理由,裁定是根据事实和依据法律做出的程序性司法决定,它是人民法院对裁定事项的意思表示,是裁定的结论部分。

(3)结尾。裁定书的结尾一般由审判员、书记员署名,但对案件决定再审的裁定书须由院长署名。任何种类的裁定书,均应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如果法律规定对该种裁定可以上诉,在裁决书尾部应当记明上诉期限及上诉审人民法院。如属不得上诉的裁定,应记明对本裁定不得提起上诉的字样。如果是终审裁定,应记明本裁定为终审裁定的字样。对任何裁定书,均应注明本裁定文本与原本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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