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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行政诉讼体系运行的指导原则

时间:2022-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五节 国际贸易行政诉讼体系运行的指导原则通过上述分析,使得我们对国际贸易行政诉讼体系的内在机制有了深入了解,此为在静态的层面分析。如对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体系进行考察,要善于从整体上进行把握,看到WTO的争议解决机制和一国国内的司法争议解决机制均是国际贸易行政诉讼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看到双层结构之间的密切联系,不可割裂开来。

第五节 国际贸易行政诉讼体系运行的指导原则

通过上述分析,使得我们对国际贸易行政诉讼体系的内在机制有了深入了解,此为在静态的层面分析。由于体系不是静止的,而是运动的,系统本身制度结构的复杂性与运动过程中的变化性,使得单纯从静态层面认识国际贸易行政诉讼体系,还是无法完全满足实践的需要,因此必须还要研究变化和运动中的国际贸易行政诉讼体系,在体系运行过程中予以把握和分析,才能真正融入该体系。如WTO贸易争端解决程序具体如何运行?在磋商阶段和设立专家组阶段应当注意哪些问题?执行专家组报告有什么样的策略?等等实际问题都值得深入思考和研究。

如何把握国际贸易行政诉讼体系运行规律,更好地指导实践呢?笔者认为只有把握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原则,更好地寻找运动中的国际贸易行政诉讼中“不变”因素。因此,理解国际贸易行政诉讼体系运行的指导原则具有方法论的意义。笔者认为从系统论的角度出发,对国际贸易行政诉讼体系运行进行认识关键是要把握如下原则:

一、整体性原则

整体性原则是系统论的根据和出发点。系统论之所以成为一种独立的科学方法,主要就在于它把整体作为整体来研究。世界上普遍存在的系统内部各部分之间都是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这种由各部门相互作用所构成的整体功能并不等于各部分的总合,因此,以往把部分从整体上分割出来,分别加以考察,而后再加以综合就很难再现整体的特征、功能和规律。它的核心就是要把整体当作整体来观察、研究和分析(14)。如对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体系进行考察,要善于从整体上进行把握,看到WTO的争议解决机制和一国国内的司法争议解决机制均是国际贸易行政诉讼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看到双层结构之间的密切联系,不可割裂开来。

二、最优性原则

系统论的最优性原则就是从多种可能性中选择系统的最佳形式,使系统处于最优的状态,达到最优的效果。这既是系统论的基本原则之一,又是人们研究、应用系统论方法的根本目的。在国际贸易行政诉讼中,当WTO某成员方从事国际贸易活动的当事人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WTO另一或多个成员方的行政行为侵害时,它既可以选择通过该国政府间接启动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程序,适用DSB的相关程序解决问题,亦可以选择直接运用成员国的法律启动国内的行政诉讼程序,维护其在国际贸易中的合法权益。此时当事人要考虑众多因素,选择一条经济、效率并最能维护自身权益的最优救济渠道,

三、结构性原则

“整体大于部分总合”的命题是亚里士多德提出的命题,在系统论中这一命题更准确的应当是“整体不等于部分的总合”。既除了“大于”还可能“小于”。当系统处于无序状态、结构不合理时,整体功能就会小于部分的总合,要使系统的整体大于(实质就是“优于”)部分的总合,取决于系统内部的有序程度,有序程度越强,结构越合理,就会得到最佳的系统效果,得到更多的整体附加量。因此,国际贸易行政诉讼中的各要素之间关系是否合理,排列是否有序,子系统之间结构和协调机制是否完善直接关系到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功能与作用是否能够充分有效发挥。我们在运用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维护自身权益的同时,还要善于发现其中制度安排不尽合理之处(15),加以完善。

综上,以系统论的视角考量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在要素方面,国际贸易行政诉讼体系以争议解决机构、原告、被告为核心要素;在结构方面,具有国际和国内争议解决的双层制度构造;在功能方面,具有国际和国内争议解决的双层制度构造,并表现出系统的有序性、整体性和稳定性三大特征,以实现国际法定义务履行、国际贸易行政争端解决、国际贸易公法权益救济和权利保障四大功能。可以说,国际贸易行政诉讼是一个完整的系统。在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大背景下,国际法与国内法交融的环境促进了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大发展。我们应该从系统论整体性和最优性原则出发,把握国际贸易行政诉讼体系运行规律,更好地指导实践。

【注释】

(1)本章中所指的“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系广义范围内的概念。参见本书导论第二节相关注释。

(2)参见熊继宁著.系统法学导论.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6年版,第5—21页

(3)参见柴发邦主编.中国民事诉讼法学.北京:法律出版社,1992年5月第1版,第200—210页

(4)See:Judicial Review international Trade Remedies under WTO Framework[N],Presentation in Yale Center of International and Area Studies.Took by Shudi Zhu,Yale Fox International Fellow.May13,2004.

(5)应对欧盟贸易保护,我首次诉诸WTO争端解决机制.经济参考报(http://finance.eastmoney.com/090804,1150353.html2010年2月18日登陆)

(6)中国就欧盟对华皮鞋反倾销启动WTO争端解决程序.中国新闻网(http://www.chinanews.com.cn/cj/cj-gncj/news/2010/0204/2110424.shtml2010年2月18日登陆)

(7)袁勇,朱淑娣.论WTO法国内转化过程中凸显的行政立法新类型——国际贸易行政立法,宪法学、行政法学.中国人民大学书报复印资料.2005年第11期,70—72页

(8)江必新著.中国行政诉讼制度之发展——行政诉讼司法解释解读.北京:金城出版社2001年版,第33页

(9)同上。

(10)孔祥俊著.WTO法律的国内适用.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295页

(11)纪文华.中美贸易争端:山雨欲来.载北大法学网(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_Detail.asp?ArticleID=471712010年2月1日登陆)

(12)宫春科.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基本内容的系统论解析.产业与科技论坛2008年,第7卷第10期

(13)参见朱景文.比较法社会学的框架和方法——法制化、本土化和全球化.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568—569页

(14)张联祝.系统论与唯物辩证法关系的新反思.河北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年第4期

(15)如有学者就撰文指出:WTO争端解决机制中,上诉程序存在缺陷。根据DSU第17条6款和13款的规定,上诉限于专家组报告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和专家组所作的法律解释,上诉机构的职能是维持、修改或推翻专家组的法律裁决和结论。这一规定不仅将事实问题明确排除在外,而且还把案件本来可能涉及但专家组报告中没有涉及的法律问题排除在外。需要通过扩大WTO争端解决机制上诉机构的审查范围及赋予其发回重审权来解决该问题。见张力、郭敏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缺陷与完善.商业时代,2005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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