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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基本原则及其作用

时间:2022-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行政诉讼基本原则,是指反映行政诉讼基本特点和一般规律,贯穿于行政诉讼活动整个过程或主要过程,指导行政诉讼法律关系实施主体行政诉讼行为的重要准则。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源于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和学者根据案例和法律进行的理论概括。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一个明显的特征是,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可以参照规章。

11.1.4 行政诉讼基本原则及其作用

1.行政诉讼基本原则的概念

行政诉讼基本原则,是指反映行政诉讼基本特点和一般规律,贯穿于行政诉讼活动整个过程或主要过程,指导行政诉讼法律关系实施主体行政诉讼行为的重要准则。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源于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和学者根据案例和法律进行的理论概括。

2.行政诉讼基本原则的内容

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包括两类:一类是与民事、刑事诉讼共有的原则;另一类是行政诉讼特有的原则。

(1)与民事、刑事诉讼共有的原则

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原则;当事人诉讼法律地位平等原则;适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辩论原则;人民检察院对行政诉讼进行法律监督的原则。

(2)行政诉讼特有的原则

行政诉讼在不同的国家里表现出不同的特征。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一个明显的特征是,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具体要求是:

第一,行政诉讼的客体限于具体行政行为(不包括抽象行政行为)。人民法院的司法审查之所以只限于具体行政行为,是因为我国对行政机关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和审查权主要由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或做出抽象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行使。当然,人民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并不绝对地排斥对行政机关抽象行政行为的一定范围的监督。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可以参照规章。“参照”实际上赋予了法院在一定程度上判断规章是否合法的审查监督权。

第二,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只审查合法性,一般情形下不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行政诉讼法》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行政权和审判权是两种国家权力,行政权的行使需广泛运用法律赋予的自由裁量权,行政机关因长期处理行政事务而具有专门经验,能审时度势做出恰如其分的决定,因此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不应代行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当然,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也有例外,在行政机关滥用自由裁量权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时,人民法院可以就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此外,当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以行政处罚显失公正为限)时,法院可以将不适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变更为适当行政行为。

学界在对行政诉讼原则的研究中,有人还将“特定主管”、“法定复议前置”、“不停止被诉讼行政行为执行”、“行政机关负举证责任”、“不适用调解”、“诉讼权利平衡”、“被告不可处分法定职权”等作为行政诉讼的特有原则。由于这些“原则”非全面贯穿于行政诉讼的整个过程或主要过程,所以我们不认同这些原则是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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