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行政诉讼的决定

行政诉讼的决定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11.6.3 行政诉讼的决定行政诉讼决定是人民法院为了保证行政诉讼的顺利进行,对诉讼中发生的某些特殊事项所做的司法意思表示。此外,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从决定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按日处以50元至100元的罚款。根据人民法院的审判实践,行政诉讼中的决定书由首部、正文和尾部组成。人民法院的处罚决定不得超过法定的罚款金额和拘留期限。

11.6.3 行政诉讼的决定

行政诉讼决定是人民法院为了保证行政诉讼的顺利进行,对诉讼中发生的某些特殊事项所做的司法意思表示。与判决和裁定相比,决定具有如下特点:首先,就决定所解决的问题而言,它既不同于判决所解决的案件争议问题,也不同于裁定所解决的程序问题,而是解决诉讼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特殊问题。其次,就决定的功能而言,它旨在保证案件的正常审理和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或者为案件审理和正常的诉讼活动创造必要的条件。最后,就决定的效力而言,决定不是对案件的审判行为,不能依上诉程序提起上诉,当事人对决定不服,只能申请复议。

决定是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对某些特殊问题行使职权的方式,具有司法行政权力的性质。凡未列入判决、裁定解决的问题,均可以采用决定的方式解决。实践中,决定主要有以下几种:

(1)有关回避事项的决定:依所申请回避的对象不同,由不同的组织或者人员做出是否回避的决定。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即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2)对妨害行政诉讼行为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通常由审判长当庭做出口头决定,记录笔录即可;处罚款、拘留,经院长批准,由合议庭做出书面决定。

(3)有关诉讼期限事项的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此外,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亦可做出关于是否延长审理期限的决定。

(4)审判委员会对已生效的行政裁判认为应当再审的决定:合议庭已经审结的行政案件,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认为需要再审的,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是否再审。审判委员决定再审的,院长应当按照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做出开始再审的裁定。

(5)审判委员会对重大、疑难行政案件的处理决定:合议庭审理的重大、疑难的行政案件,经评议后,合议庭应报告院长,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制作判决,向当事人宣告、送达。

(6)有关执行程序事项的决定:执行程序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由执行员进行审查,认为有理由的,报院长批准中止执行,由合议庭审查或由审判委员会做出决定。此外,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从决定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按日处以50元至100元的罚款。

行政诉讼中的决定分为口头决定和书面决定两种形式。从审判实践看,人民法院对妨害诉讼行为的人做出的罚款和拘留决定,对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和此案件的罚款决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即采用决定书的形式。但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申请回避做出的决定,可以采用口头或者书面的形式,实践中一般都采用口头形式。人民法院对妨害诉讼行为的人做出的训诫、责令具结悔过的决定,审判委员会对重大和疑难行政案件的处理决定,审判委员会对已生效的行政案件的裁判认为应当再审的决定,以及其他处理内部关系的决定,实践中通常仅制作笔录,记录在案。

根据人民法院的审判实践,行政诉讼中的决定书由首部、正文和尾部组成。

首部应依次写明如下事项:(1)人民法院的名称和决定书的种类,如“人民法院拘留决定书”、“提前解除拘留决定书”、“罚款决定书”、“准予回避(或不回避)决定书”等;(2)案号;(3)当事人的称谓和自然状况,如申请回避的人称“申请人”,被拘留的人称“被拘留人”,被罚款的人称“被罚款人”,并写明其姓名等自然状况。

正文应写明如下事项:(1)案由;(2)做出决定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3)适用的法律;(4)决定的具体内容;制作处罚决定书,对被处罚人的违法行为事实的叙述必须真实、准确;理由要写得简单明了;主文的表述要明确具体。给予罚款处罚的,除写明罚款的数额外,还须写明交付的具体期限。给予拘留处罚的,要在决定的期限后,具体写明拘留的起止日期。人民法院的处罚决定不得超过法定的罚款金额和拘留期限。

尾部应写明以下事项:(1)告知决定的效力及救济途径。如写明“如不服本决定,可以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案的审理”。(2)署名。是否准许回避的决定,由审判委员会决定的,署人民法院的名称;由法院或者审判长决定的,分别由院长和审判长署名。罚款和拘留,都必须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因此,应由人民法院院长署名,并加盖人民法院的印章。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