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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的范围

时间:2022-10-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2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999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又作如下说明: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出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二、行政诉讼的范围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2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999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若干解释》)又作如下说明: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出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1条的规定,行政诉讼的具体受案范围是:行政相对方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行为的;行政相对方对行政机关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行政相对方对行政机关非法干涉、限制、或剥夺其经营自主权不服的;行政相对方对行政机关拒绝颁发许可证和执照或者对行政许可不予答复不服的;行政相对方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的;行政相对方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抚恤金的;行政相对方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行政相对方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起诉的其他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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