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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时间:2022-05-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人民法院通过审理卫生行政诉讼案件,从国家司法机关的角度对卫生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制止、纠正卫生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从而达到维护和监督卫生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目的。作为被告的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原先作出具体卫生行政行为的证据材料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卫生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卫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卫生行政诉讼

(一)卫生行政诉讼的概念及其意义

1.卫生行政诉讼的概念

卫生行政诉讼是诸多行政诉讼中的一种,是指人民法院通过司法审判工作,处理卫生行政纠纷的活动。卫生行政诉讼是我国的一项重要诉讼法律制度,是解决卫生行政争议的一种救济手段,也是对卫生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外部监督的一种形式。

2.卫生行政诉讼的特点

卫生行政诉讼必须具备以下几个要件:卫生行政诉讼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服卫生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因此原告始终是卫生行政管理的相对人;卫生行政诉讼的被告始终是作出具体卫生行政行为的卫生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卫生行政诉讼应当由卫生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颁布文件、公布决定等抽象行政行为不能引起卫生行政诉讼;卫生行政诉讼全过程必须在法定期限内进行。

3.卫生行政诉讼的意义

(1)是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卫生行政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卫生监督执法权,与相对人之间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卫生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政行为有可能侵犯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这就需要建立一种在其合法权益遭受侵犯时能得到救济的法律制度,卫生行政诉讼正是这样一种司法救济制度。

(2)是维护和监督卫生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重要手段。人民法院通过审理卫生行政诉讼案件,从国家司法机关的角度对卫生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制止、纠正卫生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从而达到维护和监督卫生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目的。

(3)是促进卫生行政机关提高执法水平的重要手段。按照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卫生行政机关面临着随时出庭应诉的可能,并要承担可能败诉的风险。这就要求卫生行政机关在作出每一具体行政行为的时候,都要坚持依法行政,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准确适用法律,执行法定程序,并且深入调查研究,及时收集证据,从而提高卫生行政执法水平。

(二)卫生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

除了在一切诉讼活动中都必须遵守的原则外,卫生行政诉讼还有一些特有的原则。

(1)被告负有举证责任。作为被告的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原先作出具体卫生行政行为的证据材料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如果不能举证,将承担败诉的后果。

(2)对具体卫生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这一方面是指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而不审查抽象行政行为;另一方面是指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不审查其合理性。

(3)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卫生行政诉讼期间,卫生行政机关实施的具体卫生行政行为并不因为诉讼而停止执行,但特殊情况除外。现代国家的行政管理,强调高效性、连续性,如果具体行政行为因为相对人提起诉讼而停止,则势必破坏行政管理的高效与连续,甚至导致行政管理陷于瘫痪。

(4)不适用调解。人民法院审理卫生行政诉讼案件不得采用调解作为审理程序和结案方式,此原则在行政复议中同样适用。

(三)卫生行政诉讼管辖

卫生行政诉讼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或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审理卫生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确定管辖的目的,就是使卫生行政审判权得到具体落实,便于当事人起诉和应诉,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诉讼权,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级别管辖

这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一审卫生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我国卫生行政诉讼的级别管辖分为:基层人民法院的管辖、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高级人民法院的管辖、最高人民法院的管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除法律规定应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这一特殊情形以外,卫生行政案件都应由基层人民法院负责管辖;以国务院各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为被告的案件,以及本地区内重大、复杂和案件,要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行政案件;最高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卫生行政案件。

2.地域管辖

这是确定不同地区法院管辖权限与分工的方式,理论上分为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和共同管辖。卫生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卫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卫生行政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而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不动产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由该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负责管辖;由于当事人的复合因素而出现共同管辖局面时,各管辖人民法院在法律上都有对本案的管辖权,如果原告向两个以上的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同时起诉的,则依客观标准确定管辖人民法院,即由最先收到起诉的人民法院管辖。

3.指定管辖和移送管辖

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或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由上级人民法院决定将第一审卫生行政案件指定下一级人民法院管辖。当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将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处理。

(四)卫生行政诉讼程序

1.起诉与受理

起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卫生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给予法律保护的诉讼行为。

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一定条件:原告必须是卫生行政处罚或其他处理决定的相对人,或者是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的利害关系人;要有明确的被告,被告可能是卫生行政机关,也可能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要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相应的事实依据,并以书面的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诉讼请求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当事人对国境卫生检疫机关给予的罚款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受理是指人民法院对起诉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法定条件,决定立案审理的行为。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起诉书的审查期限是自收到起诉书7日内完成。

2.审理与判决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时,严格按照《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经过审理,可以产生如下判决:维持卫生行政机关的原处理决定;撤销卫生行政机关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变更原处理决定;要求卫生行政机关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其法定职责等。

3.执行

执行是指当事人拒不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卫生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理决定的义务时,人民法院或者卫生行政机关根据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按照法定程序迫使当事人履行义务,保证实现法律文书内容的诉讼活动。

卫生行政机关在管理相对人不履行义务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卫生行政诉讼经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相对人不执行判决的,卫生行政机关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二是卫生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在卫生行政决定生效后,相对人拒不执行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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