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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内容介绍

时间:2022-09-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三)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也有人称之为“行政诉讼的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争议的种类和权限。除以上情形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这些决定涉及的是行政机关的内部人事管理关系,属于内部人事管理活动,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此类行为不在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内,主要目的在于解决当事人已经超过复议期限或诉讼期限,但又向行政机关提起复查的请求的问题。

(三)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也有人称之为“行政诉讼的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争议的种类和权限。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确立方式采取的是混合式,即我国的行政诉讼法对受案范围作了原则性、概括性规定的同时,又对法院可以或者不可以受理的行政争议的种类作了列举性规定。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是法院主管行政案件的范围,是行政诉讼制度中必不可少的核心内容之一,是法院对行政机关行政活动实施司法审查的权限范围,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能受到司法补救的范围,其决定着法院与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在处理解决行政案件上的合理分工。

1.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

(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除以上情形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2.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国家行为是指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防部、外交部等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以国家的名义实施的有关国防和外交事务的行为,以及经宪法和法律授权的国家机关宣布紧急状态、实施戒严和总动员等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包括国务院制定、发布的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委制定、发布的部门行政规章,省人民政府、省政府所在地的市的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发布的地方行政规章,各级各类行政机关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并不仅指奖惩、任免这两类决定,而是统称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该行政机关公务员权利义务的各类决定。这些决定涉及的是行政机关的内部人事管理关系,属于内部人事管理活动,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如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培训、考核、离退休、工资、休假等方面的决定。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这里所说的“法律”限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通过的规范性文件。行政复议法规定了两种最终裁决的情形:国务院的复议决定和省级人民政府的自然资源权属复议决定;出入境管理法规对上级公安机关的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39条第2款规定“受公安机关罚款或者拘留处罚的外国人,对处罚不服的,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由上一级公安机关作出最后的裁决,也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15条规定“受公安机关拘留处罚的公民对处罚不服的,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由上一级公安机关作出最后的裁决,也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6)行政机关的调解行为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行政调解是指行政机关劝导发生民事争议的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的一种行政活动。行政调解针对的是发生了民事权益争议的当事人,没有强制性,因此没有可诉性。行政机关下设的仲裁机构以中立身份按照法定程序对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作出有法律拘束力的裁决的,当事人一方不服裁决,应当针对另一方当事人依法提起民事诉讼。

(7)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行政指导行为是行政机关以倡导、师范、建议、咨询等方式,引导公民自愿配合而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行为,属于非权力行政方式。行政指导是当今政府对社会、经济领域实施的一种新型管理手段,目的在于利用政府所掌握的信息以及对信息的处理,引导个人、组织的行为,它在法律上没有强制性的约束力。当事人可以选择遵从,也可以选择不遵从。所以,若因为行政指导导致自己利益受损,当事人不得提起行政诉讼。

(8)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重复处理行为是指以行政机关根据公民的申请或者申诉,对原有的生效行政行为作出的没有任何改变的二次决定。此类行为不在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内,主要目的在于解决当事人已经超过复议期限或诉讼期限,但又向行政机关提起复查的请求的问题。

(9)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这通常指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之前实施的各种准备行为。行政机关内部正在酝酿、尚未最终作出的决定,行政行为也尚未作出,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不会产生实际影响。因而,即使行政相对人知道行政机关有作出某个决定的意向,也不能提起诉讼。如行政机关开会讨论、征求意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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