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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的程序

时间:2022-10-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审理依据上,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参照行政规章。对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人民法院作出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显失公正,可以直接加以变更。执行程序,是诉讼活动的最后阶段,人民法院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在义务人逾期不执行时,有权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义务。

四、行政诉讼的程序

(一)起诉和受理

起诉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的诉讼行为,将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因此,必须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起诉条件是原告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对于当事人的起诉,人民法院经审查,应当在接到起诉状之日起7日内立案或裁定不予受理,当事人对不予受理的裁定不服,可以提起上诉。

(二)审理和判决

我国行政诉讼实行两审终审,二审作出的判决和裁定为终审的判决裁定,案件到此为止最后审结,如果发现确有错误,可以再经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在审理依据上,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参照行政规章。所谓“参照”,是指有条件的适用规章。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首先要对行政规章的合法性加以确定,合法的予以适用,不合法的不予以适用。但对不予适用的规章,人民法院无权撤销。人民法院如果认为部委之间的规章或地方规章与部委规章有不一致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报请国务院作出解释或裁决。

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作出审理后,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不同判决:(1)维持判决。对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人民法院作出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2)撤销判决。撤销判决即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并可以判决被告作出新的具体行政行为。适用的前提条件是: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3)履行职责判决。对于被告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职责。(4)变更判决。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显失公正,可以直接加以变更。

(三)执行

执行程序,是诉讼活动的最后阶段,人民法院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在义务人逾期不执行时,有权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义务。

行政诉讼的执行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拒不履行判决、裁定时,行政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另一种是当行政机关不履行判决、裁定时,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对行政机关主要的强制执行措施有:通知银行从行政机关的账户内划拨、对行政机关按日处以50~100元的罚款、向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教育领域活动中,如果出现属于行政法律范围内的诉讼,在进行行政诉讼的过程中,可以依照上述范围和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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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诉讼?

诉讼就是通常所说的打官司,是通过国家审判机关解决争议的过程。我国有三部诉讼法,分别是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相应的,诉讼也分为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

诉讼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依法性。诉讼活动必须严格依照诉讼法律规范所确立的诉讼程序和规则进行,违反诉讼程序的诉讼活动应认为无效。

第二,阶段性。如起诉阶段、审判阶段、执行阶段等,每个阶段都是相对独立和完整的,有自身的任务和形式。

第三,顺序性。各阶段的活动既相互联系,又互相依赖,前一阶段的活动是后一阶段活动的基础,后一阶段活动又是前一阶段活动的发展和继续或结果。

第四,时限性。诉讼活动是国家的司法活动,诉讼法都对各种诉讼活动的时限作了明确规定。

第五,强制性。正因为诉讼活动是一种依法进行的司法活动,所以司法机关在诉讼活动中作出的裁判及其他处理决定,当事人必须严格履行,如拒绝履行,司法机关有权强制执行。

我国实行二审终审制,即一个案件经过两级法院的审理所作出的判决就是生效的判决,不可以再上诉。

[资料来源]北京翰林居知识产权事务所网,http://www.hanlinju.com/Article/ShowArticle.asp?ArticleID=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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