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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金融市场

时间:2022-04-08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三节 日本金融市场日本金融市场自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对欧、美金融市场的经营理念、经营方式、运作模式采取了兼容并蓄的积极态度,使得自身的金融市场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因此研究日本金融市场其内在发展规律,总结成长过程中成功经验,对于我国金融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具有不可或缺的借鉴和警示作用。研究日本金融市场首先要明确其基本框架,图12-1以图表式扼要概括日本金融市场的构成。

第三节 日本金融市场

日本金融市场自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对欧、美金融市场的经营理念、经营方式、运作模式采取了兼容并蓄的积极态度,使得自身的金融市场得到了长足的发展。日本目前是仅次于美国的第二大经济强国,2003年GDP已突破4.8万亿美元,而截至2003年底,日本的个人金融资产已达1 400兆日元(约合12.5万亿美元)。因此研究日本金融市场其内在发展规律,总结成长过程中成功经验,对于我国金融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具有不可或缺的借鉴和警示作用。

研究日本金融市场首先要明确其基本框架,图12-1以图表式扼要概括日本金融市场的构成。

图12-1 日本金融市场分类图

一、日本的金融体系

日本金融体系由中央银行、民间金融机构、政府政策性金融机构等组成,形成了以中央银行为领导,民间金融机构为主体,政府政策性金融机构为补充的模式。

(一)中央银行

中央银行是日本银行,它建立于1882年10月,1942年2月进行了改组。该行资本金为1亿日元,政府持有55%,民间持有45%,民间持股者只享有分红资格,而无该行的经营管理权。日本银行的政策委员会是该行的决策机构。它由总裁、财务省代表、经济企划厅代表、都市银行及工商、农业界代表等7人组成。其任务是根据国民经济的要求,调整日本银行的业务,调节通货,调节信用以及实施金融政策,如制定官定利率、从事公开市场业务、调整存款准备金率等等。该行行政机构为理事会,由总裁、副总裁、理事、参事等组成,按照政策委员会决定的政策执行一般具体业务。尽管法律规定了政府对日本央行有很大的干预权力,如该行的一般业务命令权、监督命令权、官员解雇任命权等,但政府实际上并未实行过这些权力。日本银行基本上是独立地实施金融政策,具有较大的独立性。其政策手段主要有官定贴现率、公开市场业务、准备金率、窗口指导等。

(二)民间金融机构

民间金融机构有普通银行(都市银行和地方银行)、外汇专业银行、长期信用银行、信托银行以及相互银行、信用金库、信用协同组合;商工组合中央金库、农林中央金库以及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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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2-2 日本金融体系示意图

资料来源:日本银行编著《我国的金融制度》

普通银行相当于英美的商业银行,是金融体系的主体,都市银行面向全国,提供存款、放款、票据、贴现、汇兑等业务服务。

长期信用银行和信托银行构成日本长期金融机构,前者有3家,主要业务为发行金融债券,筹集长期资金,提供长期产业资产贷款;后者有7家,办理各种信托业务,同时还吸收储蓄存款。

相互银行、信用金库、信用组合、商工组合中央金库、劳动金库构成中小企业金融机构,主要向中小企业开办一般金融业务。

农林中央金库、农业协同组合、渔业协同组合构成农林渔业金融机构。日本民间农林渔业金融机构以合作形式为主体,并得到政府的保护与帮助,分为农业、渔业、林业三个系统,每个系统均有三级组织,单位协同组合为基层组织,协同组合为中层组织,农林中央金库为最高层的中央机构。

此外,民间金融机构还包括保险公司、证券公司、融资公司,以及互助机构等非存款性金融机构。

(三)政府金融机构

政府金融机构包括邮政储蓄、资金运用部、政府银行和公库、海外紧急合作基金以及政府有关融资事业团。邮政储蓄补充吸收国民闲置资金,提供给资金运用部,政府将邮政储蓄金连同发行国债收入和简易保险资金以及财政特别会计资金,通过政府金融机构向民间企业提供长期低利贷款,从事“财政投融资”活动。在日本,政策性金融活动都是由政府金融机构来操控的。

(四)日本金融体系坚持专业分工的原则,实行专业分工的银行制度

日本金融体系特点在于金融机构实行严格的业务领域限制,也就是说,不同类型金融机构承担不同性质的金融业务,它们之间不能相互交叉,呈现出业务分离状况。

1.直接金融与间接金融分离

间接金融一直占有较大优势,承担间接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主要有普通银行、相互银行、信用金库、长期信用银行、信托银行等。这些机构原则上不得兼营证券业务,证券业务等直接金融业则由专门的证券公司来经营。

2.长期金融业务与短期金融业务相分离

作为长期金融机构的长期信用银行和信托银行经营长期金融业务。普通银行以及其他银行经营短期金融业务,这种分离不是由法令强制实施的,银行法令并未规定普通银行的资金运用期限,但对普通银行吸收定期存款最长年限只允许为2年,这就在客观上限制了其经营长期金融业务的能力来实现的。

3.银行业务与非银行业务相分离

即普通银行不得从事信托业务,而由信托银行和从事兼营业务的普通银行的信托部门来办理信托业务。

4.商业性金融业务与政策性金融业务分离和机构分立

商业性金融机构如普通银行是以盈利为目的,利润率为导向,从事商业性金融业务;政策性金融机构则以贯彻政府政策为目的,促进宏观经济均衡增长为导向,从事政策性金融活动。两者机构上、业务上分离,但又有一定的配合和协调。由于民间资本在运用上的客观局限性不能自觉地从事政策性金融活动,因而,只能由政府以政府资本来创设专门的政策性金融机构来自觉地承担这一活动。

二、日本的国债市场

(一)日本国债发行市场

1.日本国债发行规模

日本的国债市场是继美国之后的第二大国债市场,并且被认为是经合组织(OECD)成员国中发行国债数量最大的国家。

1947年,日本通过《财政法》,原则上禁止发行赤字国债,在1965年之前,日本政府没有发行过赤字国债,仅发行过数量有限的交付国债、短期政府债券和特别减税国债。1965年,由于经济的萧条,日本政府在战后首次发行了长期性的建设国债。20世纪70年代以后,日本进入低速增长时期,日本政府为促进经济增长,实行扩张性的财政政策,扩大财政支出,大量发行赤字国债,使国债市场得以迅速发展,并一度超过美国,曾经成为最大的国债市场。

按日本政府的设想,发行国债可以促进经济走出萧条,其作用机制是:发行国债——扩大支出——刺激需求——经济复苏——税收自然增加——偿还国债——恢复财政平衡。但是,从后来的实际发展趋势来看,依存于国债的扩张性财政政策在日本并没有按预期的方向发展下去,相反的,国债日益成为日本政府的负担。

从20世纪70年代后期开始,日本政府就开始主张降低财政对国债的依存度,以期“重建财政”,但是每年的预算仍然要以国债作为财政收入的来源。在泡沫经济期间(1987—1991年),日本财政对国债的依存度有所下降,但随即由于泡沫经济的破灭,经济进入十分萧条时期,日本国债又开始大幅增长。为了刺激经济景气,1992年宫泽喜一内阁首次实施10万亿日元规模的刺激经济对策,其后,积极的财政政策为历届内阁纷纷效仿,到2001年底为止日本已经实施了10次刺激经济对策,总额达130万亿日元。为了支持经济对策,日本政府大量发行国债,1999年末,日本发行在外的普通国债占GDP比例已经达到64.6%,而同期美国的该比例仅35.4%。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2001年World Economic Outlook database中的统计数据表明,从1999年开始,日本的公共部门债务占当年GDP的比例开始超过100%,在1999年该比例为120.35%,2000年为130.65%。

在日本经济复苏过程中,积极的财政政策确实对经济起过支持作用,但是,过度的债务扩张,仅仅依靠财政来恢复经济,却给日本带来了重大的负担和问题,再加之过多的经费用在了浪费性的公共部门,结果导致了:政府债台高筑、财政负重如山;个人消费没有得到有效的刺激和增长;政府投资成了政府经济事务的重点,而私营投资则萎缩下去。从近十年来日本经济发展态势来看,扩张性的财政政策并没有使日本走出泡沫经济的阴影,大量的公共事业投资也没有拉动经济的强劲复苏和国民生活的根本改善,相反,目前日本政府的国家信用几乎已经到达极限,国债信用等级下降,国债风险的上升使其收益率开始攀升,譬如,日本最重要的国债——10年期国债收益率从1998年9月的0.7%上升到了2002年5月的1.399%,这不仅不利于经济的复苏,而且大大提高了政府发行国债的成本,赤字财政政策的局限性可见一斑。但是,对于日本来说,收缩财政只会对本来就不景气的经济雪上加霜,刺激经济景气仍然需要依靠积极财政政策的配合,在经济走出萧条之前,国债规模还很难降低。

2.日本国债结构

日本国债一般发行用途明确,譬如,“建设国债”是为公共事业、基础设施的建设筹措资金而发行的;“赤字国债”是为了弥补财政年度的收入不足而发行的;“借换国债”是为筹措已发行国债的偿还资金而发行的。

近年来,日本的国债根据期限结构也可以分为长期国债(10年以上,其中20年期国债被称为超长期国债)、中期国债(2—5年)、短期国债(6个月),偿还期为5年的中期国债和短期国债以贴现方式发行,其他的国债以息票方式发行。

短期国债采用公募投标方式发行,发行日为每周一、三、五。债券面额有100万日元、500万日元、1 000万日元、5 000万日元、1亿日元和5亿日元六种。目前日本发行的短期国债分为三种:为弥补一般账户资金不足而发行的财政部证券;为弥补粮食管理特别账户资金不足而发行的粮食证券;为弥补外汇资金特别账户资金不足而发行的外汇资金证券。

中期国债的发行日期不定,随时可以发行,大多采用公募投标的方式发行。此外,也有少量采用固定利率直接发行的方式和资金运用部承购的方式发行。债券面额、付息方式与长期国债相同。但这种债券不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买卖,而是通过一些金融中介机构进行柜台交易。5年期贴现国债原则上隔月(奇数月)发行,以折价发行的方式代替支付利息。债券面额有5万日元、10万日元、50万日元、100万日元、300万日元、1 000万日元、1亿日元七种。贴现国债不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可通过金融中介机构进行柜台交易。

长期国债每月发行,面额有5万日元、10万日元、100万日元、1 000万日元、1亿日元、10亿日元六种。每半年付息一次,利息收入享受小额储蓄免税和特别小额储蓄免税的优惠待遇。长期国债可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而超长期国债不能以公募方式发行。

表12-2列示了2002年5月30日日本可流通国债的利率结构和收益率情况。

表12-2 2002年5月30日日本国债利率和收益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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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www.bloomberg.com,2002年5月30日。

3.日本国债发行方式

日本国债按发行方式可分为银行团认购、公募招标、资金运用部认购、邮政储蓄金融自由化对策资金认购和邮局窗口销售等几大类。目前,15年期、10年期的长期国债和5年期的贴现国债采用承购团承销的方式发行;20年期的长期国债、中期息票国债和短期国债采用拍卖方式发行。

所谓银团认购,是指政府与由金融机构、证券公司组成的银团之间,通过缔结招标即剩余部分认购合同而发行国债的方式(在法律上,银团被称为“国债招标认购团”)。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公募招标方式取代银团认购方式,成为日本国债的主要发行方式。公募招标发行的主要是20年期、中期和短期国债。竞标方式分价格竞标(从高价到低价顺序决定中标者)和利息竞标(从低利到高利顺序决定中标者)两种。资金运用部认购国债既是国债消化的重要渠道之一,又是资金运用部资金运营的重要方式。

(二)日本国债流通市场

1.日本国债现货市场

日本国债的二级市场是在20世纪70年代中期以后,国债发行量迅速扩大、国债发行市场化、利率管制取消的情况下发展起来的。

日本国债交易现货市场可分为柜台交易市场、交易所市场和大额交易市场。柜台交易市场属零售市场,交易所市场属标准化市场,大额交易市场则是大机构之间的直接洽谈成交的交易形式。柜台交易是由证券公司接受顾客的订货,并由证券公司作为这种买卖的一方构成交易的。柜台交易和交易所交易不同,原则上没有特定的固定规则,根据买卖当事人自由洽谈来决定买卖条件,但是,当上市的债券在柜台进行买卖时,就买卖价格而言,是有一定规则的。为了力求在柜台交易市场形成公平价格和保障投资者的利益,日本证券业协会会公布柜台交易的行情价格。大额交易是指面额为1 000万日元以上的交易,是将柜台市场的交易方法引入交易所市场,以求价格形成能反映国债的实际流通情况而设立的制度。大额交易除了大量利用现代通讯工具进行场外交易外,近年来交易所也专设大额交易室,力图将大额交易引入场内进行。

近年来,日本的国债交易以场外交易为主,且以面额为1 000万日元以上的大额交易为主。但是为保护小额投资者,面额100万日元以上未满1 000万日元的国债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市场竞价交易,超过1亿日元的柜台交易必须向证券交易所报告,方可将债券交易充分公开。为了力求在柜台交易市场形成公平价格和保障投资家的利益,日本证券业协会会公布柜台交易的行情价格。目前发表的行情价格有三种,分别是指标行情、标准行情和贴现国债行情。指标行情以买卖数量能准确反映总的市场动向的债券为对象,其所表示的是票面达1亿日元的巨额交易行情,指标行情除休息日和半休息时间之外,每天都公布。标准行情表示小额买卖为基准的中等价格行市,标准行情每周星期四公布一次。贴现国债的行情每周星期四公布一次。

2.日本国债回购市场

回购市场在日本称为“现先市场”,交易对象不仅有国债还包括其他长期债券是最主要的交易对象,近几年用短期国库券作抵押也越来越普遍。日本财政部为规范回购市场,发出“关于附条件债券买卖的管理”的通告,就回购业务方法提出了基础性的要求。

在日本,国债作为抵押品,贷方是不能出售的,因此日本的国债回购市场的主要目的是平衡国债的投资组合。由于日本政府将回购交易视做出售债券而征收交易税,回购方和返售方在卖出时均需纳税,大大提高了交易成本,降低了投资者的收益。而且,日本的回购市场是分为三种形式:债券的销售和回购、债券的无担保出借和以现金担保的出借,这三种形式的回购是分离的,而且在税收待遇上也是不同的。因此,日本的国债回购市场不如美国国债回购市场活跃,其回购市场被认为交易成本较高、流动性较差。

3.日本国债期货市场

日本的国债期货市场是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发展起来的。1980年以后,随着国债余额的不断增加和利率自由化的进一步发展,对债券价格变动作套期保值变得越来越有必要,为此,1985年10月,日本开设了以长期国债为对象的债券期货交易市场,随后,在1988年7月开设了以超长期国债为对象的期货交易,1989年12月开设了以美国国债为对象的期货交易。但是,日本的债券期货交易并不是以实际的日本国债和美国国债作为买卖对象,而是以东京证券交易所为了使买卖顺利进行而设定的标准货为对象的交易。当时这三种标准货是:长期国债的票面利率为6%,到期期限为10年;超长期国债的票面利率为6%,到期期限为20年;美国国债的票面利率为8%。使用标准期货方式,使期货交易对象不会随时间的消逝剩余时间不断缩短最终消失,而且维持了利息和偿还期限的不变,使交易方式简单明了。

三、日本的股票市场

(一)日本股票市场的形成与发展

日本的股票市场是在19世纪后期发展起来的,但发展初期日本股票市场的投机色彩非常浓郁,这时候股票的发行市场并没有成为长期资本的供应者,交易市场被证券商在少数几种股票上的投机买卖所左右。

二战以后,作为战败国的日本各方面都经历了一个转折,股票市场也不例外。随着财团的瓦解和证券机构的被解散,大量股票通过证券协调停业委员会发行出来,个人投资者迅速发展起来,日本股票市场由战前的财团家族为主转向以民众为主。1948年日本制定了新的《证券交易法》,1949年在全国设立了9家证券交易所,1954年又实行了金融和证券自由化政策,大大刺激和促进了证券市场的发展。

在20世纪70年代之前,日本股票市场的发展对日本的经济影响并不很明显。日本的金融结构和金融政策一直是把重点放在银行存款为主的间接金融市场上,企业筹集资金首先考虑的是银行贷款,依靠发行股票筹集资金所占份额极少。直接融资未受到应有的重视。在这样的金融环境下,日本的股票市场相对于间接金融市场和国债市场来说发展是比较缓慢的。

20世纪70年代中期以后,企业开始由传统的向金融机构介入为主的间接融资方式转向从证券市场中进行融资,股票市场的重要性逐步增强。

20世纪80年代以后,由于泡沫经济的影响,日本的股市持续升温,一路攀高,其股票市值一度超过美国,成为世界上最大的股票市场。但是从1989年12月底,日本股市开始大跌,并逐步走低,泡沫经济开始破灭。随后,这次以股票和房地产下跌为先兆的泡沫经济破灭带来了整个日本经济的衰退,设备投资减少、科研开发停顿,实体经济衰退。为了稳定股市,刺激经济,日本政府采取了积极的财政政策,但效果并不理想,日本的股市陷入了衰而不死的局面。1996年11月11日,日本桥本内阁推出了被称为“大爆炸式”的金融改革,给股票市场带来了新的发展。目前,日本的股票市场正处于调整阶段。

(二)日本股票发行市场

1.股票种类和发行方式

日本的股票有许多种类,按股票性质可分为普通股和优先股;按发行性质可分为创业发行股票和增资发行股票;按其发行形态又可分为面额发行股票、时价发行股票和中间价发行股票(溢价发行)。

日本企业发行股票方式可分为以下三种。

(1)有偿增资。

根据日本有关新股发行的规定,有偿增资指投资者以现金或其他财产的实际缴付来承购新发行的股票,发行的价格多按股票的面值计算。这是日本最为流行的通过发行新股进行增资的方式。

有偿增资又可分为下面几种形式:

一是对旧股东发行新股认购权。老股东可优先享受新股承购权力,但在一定期限内未提出购买申请,则被视为丧失新股的承购权,发行公司将以公募形式另行补发新股。

二是对特定的多数投资者发行新股认购权。这里,特定的多数投资者是指公司职员、从业人员或顾客等与公司联系比较密切的人士。由于这种方式对旧股东的利益影响很大,因此,这种方式必须获得股东大会的特别决议通过方可实施。

三是向不特定的多数公众发行,即所谓的公募发行。这种情况下,发行公司应于完缴日期前两周公告所拟发行新股的种类、数量及发行价格。

(2)无偿增资。

所谓无偿增资方式是指股票发行的无偿分配,实际上是对股份进行分割,股票发行数量增加。

无偿增资又可分为以下几种形式:

第一,股份公司将资本准备金并入股份资本时,将准备金折成股票无偿分发给股东。

第二,发行股票红利,即把股票作为红利发放给股东。

第三,拆分股票,即为了便于流通,将大额股份分成小额股份。

第四,公司将发行的债券转化为股票。

(3)有偿与无偿配合筹资。

即将公积金转入资本,并同时向老股东发行新股票。

2.日本股票上市要求

由于日本的股票市场分为证券交易所内交易市场和店头市场,这两个市场对股票上市的要求是不同的,店头市场的上市标准要低一些。

(1)交易所上市要求(以东京证券交易所为例)。

东京证券交易所分为一部和二部,按规定,上市公司的股票先在二部市场交易,然后才可能进入一部市场。一部市场上的股票,如果其指标下降而低于一部市场上市标准,就要降到二部市场。

一部市场股票上市要求:注册资本在10亿日元以上;浮动股东数超过3 000人;上市股票不足6 000万股的公司浮动股票数至少是300万股+ 25%的股票数,上市股票6 000万股以上的公司浮动股票数至少是1 200万股+ 10%的股票数;在一个交易所内的交易额在20万股以上;最近3年每年股息5日元以上,并且预期不会下降;最近5年内无“虚假记载”。

二部市场股票上市要求:注册资本不低于5亿日元;浮动股东数超过2 000人;上市股票不足2 000万股的公司浮动股票数是25%的股票数以上,上市股票2 000万股—6 000万股的公司浮动股票数是100万股+ 20%的股票数以上;公司成立5年以上,并将继续营业;净资产额在15亿日元以上;最近3年净利润分别不低于2亿日元、3亿日元和4亿日元;最近3年平均每股股息在5日元以上,并且预期不会下降;财务报表最近3年内无“虚伪记载”。

(2)店头市场的股票要求。

日本的店头市场采取的是股票登记制度。东京证券业协会规定的登记标准为:须有东京证券业协会会员的联名推荐;发行公司的资本在5 000万日元以上;发行公司已经成立2年以上,并将继续营业;发行公司必须分配股息;发行公司已发行股票的30%以上分布在东京证券业协会管辖的地区。

(三)日本股票流通市场

1.交易所交易(场内交易)

交易所交易市场是有组织的市场,其买卖的对象是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在日本,交易所交易占股票流通市场的绝对优势。这是因为:(1)日本主要的企业股票大都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包括一部和二部);(2)根据市场集中原则,日本规定大部分证券公司对上市股票的买卖都必须在交易所内执行。

目前日本共有东京、大阪、名古屋、京都、广岛、福冈、新泻和札幌等8家证券交易所,其中,东京、大阪和名古屋3家证券交易所根据上市公司的规模分为一部市场和二部市场。日本大部分上市公司都在东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东京证券交易所是日本最大的股票交易所,它的交易额大约占日本股市总交易额的80%。以下以东京证券交易所为例介绍日本的交易所交易市场。

2.店头交易

日本传统的店头市场是在各个证券公司的门市部进行的,由证券公司和投资者、证券公司和证券公司之间直接进行交易。1949年5月日本证券交易所重新开放后,店头市场的大部分证券被交易所吸收而上市买卖,但那些未上市的证券仍然留在店头市场上交易。

日本的店头交易市场实行的是股票的登记制度,依照这个制度,证券业协会负责未上市证券的登记,公告店头市场买卖的价格,以及公开股票发行公司的资料。这种登记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起着管理未上市证券店头买卖的作用。店头市场上的证券买卖多由证券公司通过电话进行,买卖的时间按照开市的时间而定。证券商每天须将当日买卖股票的价格、交易数量等情况向证券业协会报告,而交易的清算则于第四天进行。

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日本的店头交易市场也开始利用现代化的电子技术,使买卖处理更为迅速、行情提供更为及时。1984年7月,日本建立了店头市场自动报价系统,以增强市场的透明度。1991年,日本又建立了类似于美国证券交易商协会自动报价系统(NASDAQ)的日本证券商自动报价系统(JASDAQ),提高了店头市场的效率。

(四)日本股票价格指数

日本主要的股票价格指数有日经股价平均数和东京证券交易所股价指数两种。

1.日经股价平均数

日经股价平均数又称为“日经股价指数”,简称日经指数,是日本股票市场上最具代表性的股价指数。该指数从1950年9月由日本经济新闻社根据东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225家公司的股票算出修正平均股价,当时称为“东证修正股价平均数”。1975年5月1日,日本经济新闻社向道·琼斯公司买进商标,并采用道·琼斯公司的修正法计算,这种股票指数也就改称为“日经道·琼斯股价平均数”。1985年5月以后改名为“日经股价平均数”。

目前的日经股价平均数按照其样本数目的不同,有两种指数:

日经225种股价平均数。这个指数选取的样本均为在东京证券交易所一部上市的股票,样本股票原则上保持不变。固定样本的优点是有很好的可比性和连续性,但它存在的问题是个别股票的暴涨暴跌会使股价平均数剧烈波动。

日经500种股价平均数。这个指数是从1982年1月4日开始编制的,它将采样数扩大到500种,包括了东京证券交易所一部市场股票的一半左右。它的样本不是固定的,而是每年根据前三个结算年度(前一年4月至当年3月)各股份公司的经营状况、股票成交量、成交金额、股票总价等综合情况更换样本股票。因此,这个指数不仅能如实地反映日本股市行情的变化,而且可以较为全面地反映日本产业结构和市场情况的变化。

2.东证股价指数

东证股价指数全称是“东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价格指数”(TOPIX),它是由东京证券交易所从1969年7月1日开始编制的,以1964年1月4日为基期,基数为100。这个指数以东京证券交易所一部市场的全部股票和二部的300种股票为计算对象,采用加权平均(Jk市股数为权数)和基数修正法进行综合计算,东证股价指数由于计算对象分布广泛,包括了东京证券交易所一部市场的全部股票和二部的300种股票,故代表性强,又采用加权平均和基数修正法来及时适应市场的变化,因此有较高的准确性和敏感度。

四、日本的基金市场

在发达国家中,日本基金市场发展属于后起之秀。在日本最具代表性的基金是证券投资信托,是一种契约型开放式基金。

日本的信托制度是从美国引进的,1902年日本兴业银行成立后,首次开办了信托业务。1930年为防止纽约股价暴跌影响日本股市,日本人寿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共同出资组建了“生命证券公司”,这是一个具有法人性质的基金。1937年“腾本票据经纪商”(大和证券的前身)引进了英国的“单位型信托”的经营方式,设立了腾本的“合作投资者”,这是日本证券投资信托的第一个正式法人组织。

“二战”爆发后,日本股市暴跌。为改善股市环境,组织资金支持战争,日本正式建立证券投资信托制度。1941年10月,野村证券公司以民法、信托法以及信托业法为根据正式开办投资信托业务。此后一些办理证券投资信托的机构相继成立。1948年,日本证交会公布了“证券投资公司法”,这是仿效美国1940年投资公司法而制定的法案。1950年日本经济复兴,为吸收流向民间的资金,加速资本的形成,1951年6月又制定公布了“证券投资信托法”,从而奠定了日本现行投资信托的法律基础。此法一公布,各大证券公司及大批中小证券公司都先后成立投资信托委托公司,开办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此外,朝鲜战争刺激了日本经济,股价上升,基金券偿还额高出投资额两倍以上,基金市场行情看好,一直延续到1964年。此后由于日本政府实行货币紧缩政策,股市大跌,基金受到拖累。政府成立了“日本共同证券公司”、“日本证券保有组合”等基金,运用巨款购买股票,维护了股市的稳定,挽救了基金业。1967年10月,日本政府修订了“证券投资信托法”,决定建立委托公司独立运营制度,并改革单位信托基金制度,使基金市场制度日趋完善。

日本“国民收入倍增计划”的实施,使日本国民个人投资者大量增加,证券投资信托进入大发展时期。1968年3月日本开始准许外国人投资证券市场,1973年1月起外国投资信托只要符合证券商公会制定的《外国投资信托基金选择基准》的规定,就被允许在日本公开销售,这进一步促进了日本证券投资信托市场的发展。至1984年已有32家符合《侨外投资共同基金选择基准》规定的海外基金在日本境内销售。1991年日本基金市场中的基金已达1 837家,资产总计50万亿日元。至2000年,日本基金市场中的证券投资信托基金共有2 884只,资产达4 918.5亿美元。

五、日本的外汇市场

日本外汇市场的产生和发展都比欧美地区发达国家滞后,在20世纪60年代之前,日本都实行严格的外汇管制。20世纪60年代后,日本经济开始起飞,逐渐放松了外汇管制。1964年,日本加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并成为“第八条款成员国”,日元成为可兑换货币,东京外汇市场原则上不再实行外汇管制,外汇交易逐步趋于自由化。1973年,日元改固定利率为浮动利率。此后,由于日本长期存在国际收支顺差,日元呈现出上升的趋势。1980年6月,日本实行修改后的《外汇和外贸管理法》,放宽了银行经营外汇业务的限制,所有经政府批准的“外汇公认银行”都可在国内经营一般外汇业务。1984年,随着《金融自由化及日元国际化的现状及展望》的发表,外汇不能完全自由兑换成日元的“转换日元制度”也被废除,外汇交易日渐活跃。进入20世纪90年代,日本经济泡沫破裂,经济增长陷入长期停滞状态,但日本仍为世界上仅次于美国的第二经济大国,2001年外汇市场日均交易量为1 470亿美元,仅次于英国和美国。

东京外汇市场是日本最大的外汇市场,是仅次于伦敦和纽约的第三大外汇市场,东京外汇市场的交易额占全日本外汇交易额的90%以上,但进行外汇交易的货币品种较少,外汇交易的80%—90%为日元美元交易,其他货币交易所占的比重很小。由于日本出口贸易额巨大,东京外汇市场受进出口贸易集中支付的影响较大,出口换汇时间也较集中,具有明显的季节性特点。

东京外汇市场的主要参与者是外汇银行、经纪商和日本银行。东京外汇市场上大多数外汇交易是通过经纪商进行的。日本银行在外汇市场中起调节作用,根据市场状况通过外汇银行或直接通过外汇经纪商对外汇市场进行干预,干预对象主要限于美元。

东京外汇市场每日的交易时间为当地时间上午9点至12点,下午1点30分至3点30分,由于东京地处环太平洋中心,有弥补伦敦和纽约时差的有利条件。

日本除东京这个主要外汇市场外,还有一个次要外汇市场——大阪外汇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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