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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运用规则

时间:2022-10-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保险法》第106条第1款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为维护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权益,保险资金运用监管成为各国保险监管机构的重要内容之一。根据现行规定,保险机构可以投资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和有关部门批准发行的其他债券。根据中国保监会发布的《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保险资金主要是以间接投资方式投资基础设施建设的。

第四节 资金运用规则

一、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原则

保险资金是指保险公司的各项保险准备金、资本金、营运资金、公积金、未分配利润和其他负债,以及由上述资金所形成的各种资产。各种责任准备金是为了保证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而由保险公司按照规定提取的,以备将来履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义务的资金,属于保险公司的负债;保险公司的资本金、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等属于公司的自有资金。保险公司的保障基金来源于保险费及其投资收益,并最终要实现对被保险人、受益人的返还,这就决定了保险资金的运用要以安全性为首要原则,并在此基础之上,兼顾效益性和流动性

1.安全性原则。

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主要义务是履行各项赔偿和给付保险金责任,确保资金的安全才能保证保险公司具备足够的偿付能力。因此,安全性原则是保险公司资金运用最主要、最核心的原则。安全性原则要求保险公司投资要遵循风险管理的程序和要求,认真识别和评估各类风险,尤其是避免风险集中,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确保偿付能力的充足性。《保险法》第106条第1款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

2.效益性原则。

获取尽可能高的经济效益是资金运用和经济活动的基本目的。对保险公司而言,一方面,在寿险业务中,人寿保险保费中按照预定利率获得的资金效益已折归被保险人享有,因此,寿险资金必须获得超过预定利率的收益率,否则,将使保险公司陷入无力给付的境地;另一方面,在非寿险业务中,能否获得一个满意的投资回报直接影响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和竞争力。因此,无论是寿险业务还是非寿险业务的资金运用都是以效益为追求标的

3.流动性原则。

资金的运用应当保持合理的流动性,以备在必要时随时变现,用以支付各项赔款和给付保险金,确保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申请保险理赔、满期给付、退保或者保单借款时能及时取得现金,这是保证保险公司偿债能力的客观要求。

上述三个原则之间相互关联,又蕴涵内在冲突。例如,保险公司在追求保险资金高回报的同时,可能承担因此而带来的高风险;要保持保险资金必要的流动性,就必须要牺牲资金的效益性。因此,保险资金的运用不可过于偏执某一方面,而应在三者之间寻求合理的、动态的平衡。

二、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形式

由于经营保险业务能积累起巨额资金,保险公司往往成为资本市场上重要的机构投资者。为维护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权益,保险资金运用监管成为各国保险监管机构的重要内容之一。根据《保险法》第106条的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以下几种形式。

(一)银行存款

保险公司的资金存入商业银行形成存款,具有较高的安全性,可以获得较为稳定的收入,提取也灵活方便,具有较好的流动性,是保险公司资金最常用的运用形式,但收益水平较低。

(二)债券

债券是指政府或者特定机构向投资者发行以借债、筹措资金,承诺按一定利率支付利息并偿还本金的债权债务凭证。按照发行主体不同,债券可分为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企业债券。2005年,中国保监会发布了《保险机构投资者债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对保险机构可以投资的债券品种、各类债券要求、投资风险控制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此后,中国保监会又发布了《保险机构债券投资信用评级指引(试行)》、《关于保险机构投资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通知》、《关于保险机构投资公司债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对债券投资政策进行了补充。根据现行规定,保险机构可以投资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和有关部门批准发行的其他债券。保险机构可自主确定政府债券的投资总比例和单项比例,而金融债券、企业债券的投资比例则根据不同种类有不同规定。

(三)股票

所谓股票主要是指上市公司发行和交易的股票。2004年,中国保监会发布了《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对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股票投资进行规范。该办法规定,偿付能力和内控合规符合要求、设立了专门负责资金委托事务的部门、建立了股票资产托管机制、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业务人员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可以委托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进行股票投资。对于保险公司直接从事股票投资的,保险监管机构规定了更严格的条件。根据中国保监会发布的《关于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股票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规定,保险机构投资股票的比例、投资方式、风险控制和资产托管等方面均需符合保险监管要求。

(四)证券投资基金份额

所谓证券投资基金份额是指依照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公开发售、交易、申购与赎回的基金份额。根据中国保监会于2003年发布的《保险公司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可以买卖投资基金的保险公司应当满足最低偿付能力要求;具有完善的内部风险管理及财务管理制度;有专门的投资管理人员;设立资金运用管理、稽核、投资决策等部门;具备必要的信息管理和风险分析系统;从事投资基金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业务人员应当具备一定的资格条件等。

(五)不动产

不动产投资尤其是基础设施投资,具有回报较稳定、收益较高的特点,这与保险资金运用的长期性相吻合,因而成为保险资金重要的投资渠道。但是,不动产投资也存在回报周期长、流动性较差等缺点,且易受宏观调控政策和微观投资环境的影响,因此,不动产投资在保险资金运用总量中的占比不高。《保险法》参考了国外立法经验,允许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但具体范围和比例由保险监管部门另行确定。根据中国保监会发布的《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保险资金主要是以间接投资方式投资基础设施建设的。所谓间接投资方式是指保险公司不能直接将资金投资基础设施,而是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以自己名义按照合同约定建立投资计划,投资基础设施项目。各方的权利义务由投资协议约定,并设定监督人。保险资金投资的基础设施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方须取得政府颁发的业务许可证,项目管理人的控股股东或者主要控制人应为大型企业或者企业集团。同时,该项目需有稳定的现金流回报,能按期偿付本金和收益或者能够提供合法有效的担保。

三、保险资金运用的重要组织形式——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保险资金运用的组织形式主要分为内设投资部门模式、委托外部机构模式和专业化控股模式等。内设投资部门模式的优点在于保险公司直接掌握并控制投资活动,投资效率较高,但难以适应管理专业化和服务多样化的要求;委托外部机构模式有利于充分发挥外部理财机构的专业管理技能,实现保险资金的保值增值,但保险公司可能面临承受外部机构操作失败的风险,并使得保险公司暴露于外部投资失败风险之下;专业化控股模式的优势在于能够有效控制投资风险,投资经营的透明度高,但保险公司面临与投资公司的关系较为松散带来的风险。

2003年7月19日,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成立,这是我国首家大型专业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加强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督管理,防范保险资金运用风险,保护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合法权益,2004年4月21日,保监会发布了《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定义、设立、变更、终止、经营范围、经营规则、风险控制和监管等作出了统一规定。根据该规定,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是指经中国保监会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依法登记注册、受托管理保险资金的金融机构。2004年6月28日,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成立,这是我国目前最大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也是国内资本市场最重要的机构投资者之一。设立独立的专业资产管理公司进行保险资金运用,一方面有利于提高资金运用水平和风险管控能力,提高保险公司的盈利能力;另一方面可以实现保险资金运用的集约、规范、高效管理,为保险监管部门进一步强化保险资金运用监管创造了有利条件。因此,保险资金运用的专业化运作必将进一步促进我国保险市场体系的发展,提高我国保险监管水平,有效防范金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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