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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所和股权交易所

时间:2022-10-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两大证券交易所由中国证监会监督管理。证券交易所在性质上是法人,中国证监会对证券交易所实行严格监管。证券交易所的设立和解散,由中国证监会审核,报国务院批准。此外,证券交易所的权利能力也受到严格限制。在证券交易所内进行的证券交易称为场内交易,所以证券交易所又称为场内交易市场、场内市场。目前,我国证券交易所的设立依据是《证券法》和2002年12月12日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

第一节 证券交易所

一、证券交易所概述

(一)证券交易所的概念和特征

1.证券交易所的概念。

证券交易所是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

证券交易所本身并不从事任何证券买卖,而是向投资者提供一个证券集中竞价交易的场所。证券交易所在证券的上市交易中必不可少,是证券法律关系的重要主体之一。世界上最早的证券交易所是荷兰的阿姆斯特丹证券交易所,成立于1680年。19世纪以后,德国和法国等国家都相继成立了自己的证券交易所。目前世界上有很多著名的证券交易所,如伦敦证券交易所、纽约证券交易所、巴黎证券交易所等。我国的证券交易所目前有两个,一是上海证券交易所,成立于1990年11月26日;二是深圳证券交易所,成立于1991年4月11日。两大证券交易所由中国证监会监督管理。

2.证券交易所的特征。

(1)证券交易所是依法设立的法人。证券交易所在性质上是法人,中国证监会对证券交易所实行严格监管。证券交易所的设立和解散,由中国证监会审核,报国务院批准。因此我国的证券交易所实质上是采取特许制设立的法人。此外,证券交易所的权利能力也受到严格限制。《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第12条规定了对证券交易所的能力限制:“证券交易所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从事:①以营利为目的的业务;②新闻出版业;③发布对证券价格进行预测的文字和资料;④为他人提供担保;⑤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2)证券交易所为证券的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在证券交易所内进行的证券交易称为场内交易,所以证券交易所又称为场内交易市场、场内市场。而在证券交易所之外进行的各种证券交易,则称为场外交易。场内交易与场外交易相比,具有场所固定、设施齐备、时间稳定、规则明确等一系列优点,并且场内实行的集中交易在价格确定方面比较公平和便利,交易的效率高且安全性好。因此,证券交易所是证券集中交易最理想的场所。

(3)证券交易所实行会员制。目前我国的两大证券交易所都实行会员制。当今世界上的证券交易所有会员制和公司制两种,所谓会员制就是指进入证券交易所参与集中交易的,必须是具有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普通的投资者并不能进入证券交易所直接参与交易,而应当委托具有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代为买卖(即证券公司的经纪业务)。会员制的证券交易所的积累归会员所有,其权益由会员共同享有,在存续期间,不得将积累分配给会员。会员制的证券交易所收取的交易费用比较低,交易中的一切责任都由买卖双方承担,证券交易所不负任何责任。

实行会员制的证券交易所,对证券交易所本身最大的好处是以有限的会员人数和确定的资质确保交易秩序的有序化和交易的安全。对证券公司来说,由于法律提供了商事代理的制度便利,它只有取得证券交易所的会员资格,才能拥有证券交易的经纪资格并获得不菲的佣金收入;为了保有这种会员身份,证券公司也会积极地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要求进行自我约束。对监管部门来说,会员制的证券交易所可以很方便地对会员行为随时监控。对普通投资者来说,虽然必须按证券经纪业务的规则在证券公司办理开户、委托等手续才能投资于证券交易,但发达的网络技术完全可以让投资者“身临其境”地进行证券交易,以经纪方式进行交易的成本其实被大大减少了。

(4)证券交易所由中国证监会监管,实行自律管理。证券交易所由中国证监会监督管理。如果证券交易所会员、上市公司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证券交易所章程、业务规则的规定,并且证券交易所没有履行规定的监督管理责任的,证监会有权追究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交易所有关高级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同时,证券交易所也实行自律管理,并且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也是我国证券监管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证券交易所是证券集中交易的场所,它享有决定证券上市的审核权,对证券交易有权力也有责任进行实时监控,在出现重大异常交易时有权对证券账户限制交易。此外,证券交易所在会员接纳、交易方式、申报规则等方面,也享有充分的管理权。为了保障这种权力行使的正当性,就要求证券交易所一方面要接受中国证监会的监管,另一方面也实行严格的自律管理。证券交易所按照自律管理的要求,规范会员的行为,督促信息披露义务的履行并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

(二)证券交易所的功能

证券交易所应当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保证证券市场的正常运行。总体说来,证券交易所的功能如下:

1.证券交易所是一个可以持续进行证券投资的场所。

投资者可以在证券交易所连续、同时进行多项证券交易,这样一个场所对社会闲余资本来说是一个理想的增值场所。并且证券交易所通过对上市公司的监管,要求上市公司公开与投资决策相关的所有信息,因此,在证券交易所进行投资也是一种规范性比较强的投资方式。

2.证券交易所是企业筹措资金、实施资产重组、提高商业信誉的理想场所。

(1)上市公司在设立时可以向社会发行证券,在设立之后还可以在证券交易所进行再融资。该公司往往可以在短时期内积聚起大量的货币资本。能够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即使是向银行进行间接融资,其融资能力也比较强。

(2)上市公司在证券交易所还可以进行上市公司收购等资产的重组、并购等行为,以此来提高上市公司的资产质量,进一步提高经济效益。

(3)上市公司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进行挂牌交易,其商业名称被反复提及和宣传,无形中提高了企业的知名度和信誉。

3.证券交易所可以优化国家的产业结构、反映宏观微观经济动态。

(1)证券交易所进行大量的证券交易,促进了资源的合理流动。证券的流通没有地区、行业的限制,能够使货币资本以大范围、大规模、大自由的方式进行组合和流动,使社会的货币资本得到最大程度的合理利用。

(2)证券交易所能及时反映宏观经济状况及变化。例如,证券交易所可以随时反映出货币供应量的变动趋势,尤其是银根紧缩或松弛时,就可以从证券交易所见到剧烈波动的迹象。证券交易所提供的股票指数往往成为国家经济情况的反映。

(3)证券交易所要求上市公司公开其有关信息,特别是有关财务信息,使公众能了解其微观的生产经营状况,由此构成了一种对上市公司规范化治理的社会监督。

二、证券交易所的设立和组织结构

(一)证券交易所的设立

1.证券交易所设立的法律依据。

目前,我国证券交易所的设立依据是《证券法》和2002年12月12日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

2.设立证券交易所的申请和审批。

(1)证券交易所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出申请,由国务院批准。

(2)申请设立证券交易所,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文件:申请书;章程和主要业务规则草案;拟加入会员名单;理事会候选人名单及简历;场地、设备及资金情况说明;拟任用管理人员的情况说明;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其中的章程应当包括如下条款:设立目的;名称;主要办公及交易场所和设施所在地;职能范围;会员的资格和加入、退出程序;会员的权利和义务;对会员的纪律处分;组织机构及其职权;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任免及其职责;资本和财务事项;解散的条件和程序;以及其他需要在章程中规定的事项。

(3)证券交易所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必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4)证券交易所必须在其名称中标明“证券交易所”字样,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证券交易所或者近似的名称。

(二)组织结构

在组织结构方面,证券交易所主要包括会员大会、理事会和专门委员会。

1.会员大会。

我国两大证券交易所实行会员制,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是证券交易所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大会有以下职权:

(1)制定和修改证券交易所章程;

(2)选举和罢免会员理事;

(3)审议和通过理事会、总经理的工作报告;

(4)审议和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财务预算、决算报告以及决定证券交易所的其他重大事项。

2.理事会。

(1)理事会的性质和组成。证券交易所设的理事会是证券交易所的决策机构,每届任期3年;理事会由7至13人组成,其中非会员理事人数不少于理事会成员总数的1/3,不超过理事会成员总数的1/2。会员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非会员理事由中国证监会委派。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理事长因故临时不能履行职责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履行职责。理事长担任会员大会期间的会议主席。理事长不得兼任证券交易所总经理。理事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理事会会议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其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2/3以上理事表决同意方为有效。理事会决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证券交易所设总经理一人,由中国证监会任免,负责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副总经理1至3人。总经理应当是理事会成员。总经理、副总经理由中国证监会任免,并且不得由国家公务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证券交易所中层干部的任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财务、人事部门负责人的任免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3.专门委员会。

(1)理事会设监察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监察委员会主席由理事长兼任。监察委员会对理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①监察证券交易所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证券交易所章程、业务规则的情况;②监察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情况;③监察证券交易所的财务情况;④证券交易所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2)根据需要,理事会可以下设其他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的职责、任期和人员组成等事项,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章程中作出具体规定。所需经费应当纳入证券交易所的预算。

(三)证券交易所任职人员的资格限制

1.证券交易所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的一般要求。

(1)证券交易所高级管理人员对其任职机构负有诚实信用的义务。证券交易所的总经理离任时,交易所理事会应当聘请地方审计局或者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总经理离任审计。交易所聘请的审计机构应当报中国证监会认可。

(2)证券交易所总经理、副总经理不得在任何营利性组织、团体和机构中兼职。证券交易所的非会员理事及其他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在证券交易所会员公司兼职。

(3)证券交易所的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或者利用内幕信息,不得以任何方式从证券交易所的会员、上市公司获取利益。

(4)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遇到与本人或者其亲属等有利害关系情形的,应当回避。具体回避事项由其章程、业务规则规定。

2.不得担任证券交易所负责人的情形。

证券交易所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聘任有不正当情况,或者前述人员在任期内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证券交易所章程、业务规则的行为,或者由于其他原因,不适宜继续担任其所担任的职务时,中国证监会有权解除有关人员的职务,并任命新的人选。

按照《证券法》第108条的规定,有《公司法》第147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证券交易所的负责人:

(1)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负责人或者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5年;

(2)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撤销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撤销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

3.不得招聘为证券交易所从业人员的情形。

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开除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和被开除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招聘为证券交易所的从业人员。

三、证券交易所对证券交易活动的监管

(一)证券交易所组织证券交易、发布证券交易行情

1.证券交易所组织的证券交易。

(1)证券交易所应当在业务规则中对证券交易合同的生效和废止条件作出详细规定,并维护在证券交易所达成的证券交易合同的有效性。

(2)证券交易所应当建立市场准入制度,并根据证券法规的规定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要求,限制或者禁止特定证券投资者的证券交易行为。除此以外,证券交易所不得限制或者禁止证券投资者的证券买卖行为。

(3)按照依法制定的交易规则进行的证券交易,不得改变其结果。对于相关交易中违规交易者应负的民事责任不得免除;在违规交易中所获利益,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4)在证券交易所内从事证券交易的人员,违反证券交易所有关交易规则的,由证券交易所给予纪律处分;对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资格,禁止其入场进行证券交易。

2.证券交易所应当发布证券交易行情。

(1)交易行情的意义。在证券交易所中的证券交易,要按照集中竞价的方法来确定证券价格。交易即时行情是投资者了解证券市场的最重要的信息,从而做出即时判断的基本依据。凡是挂牌交易的证券,证券交易所都要提供其即时、准确的行情。

(2)提供交易行情是证券交易所的专属性义务。证券交易所应当保证投资者有平等机会获取证券市场的交易行情,并有平等的交易机会。我国《证券法》第113条规定:“证券交易所应当为组织公平的集中交易提供保障,公布证券交易即时行情,并按交易日制作证券市场行情表,予以公布。未经证券交易所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证券交易即时行情。”

(3)证券交易所发布交易行情的具体要求。按照《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第31条的规定,证券交易所应当公布即时行情,并按日制作证券行情表,记载下列事项,以适当方式公布:①上市证券的名称;②开市、最高、最低及收市价格;③与前一交易日收市价比较后的涨跌情况;④成交量、值的分计及合计;⑤股价指数及其涨跌情况;⑥证监会要求公开的其他事项。

此外,证券交易所应当就其市场内的成交情况编制日报表、周报表、月报表和年报表,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二)证券交易所应当制定具体的上市规则、交易规则、会员管理规则和其他规则

证券交易所应当在其职能范围内制定和修改业务规则。证券交易所制定和修改业务规则,由证券交易所理事会通过,报证监会批准。证券交易所应当保证其业务规则得到切实执行,对违反业务规则的行为要及时处理。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中规定的有关证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证券交易所负有发现、制止和上报的责任,并有权在职责范围内予以查处。证券交易所有权制定的业务规则包括:

1.上市规则。

证券交易所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具体的上市规则。其内容包括:

(1)证券上市的条件、申请和批准程序以及上市协议的内容及格式;

(2)上市公告书的内容及格式;

(3)上市推荐人的资格、责任、义务;

(4)上市费用及其他有关费用的收取方式和标准;

(5)对违反上市规则行为的处理规定;

(6)其他需要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事项。

2.交易规则。

证券交易所应当制定具体的交易规则。具体包括:

(1)交易证券的种类和期限;

(2)证券交易方式和操作程序;

(3)证券交易中的禁止行为;

(4)清算交割事项;

(5)交易纠纷的解决;

(6)上市证券的暂停、恢复与取消交易;

(7)证券交易所的开市、收市、休市及异常情况的处理;

(8)交易手续费及其他有关费用的收取方式和标准;

(9)对违反交易规则行为的处理规定;

(10)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信息的提供和管理;

(11)股价指数的编制方法和公布方式;

(12)其他需要在交易规则中规定的事项。

3.会员管理规则。

证券交易所接纳的会员应当是有权部门批准设立并具有法人地位的境内证券经营机构。境外证券经营机构设立的驻华代表处,经申请可以成为证券交易所的特别会员。特别会员的资格及权利、义务由证券交易所章程规定。证券交易所决定接纳或者开除会员应当在决定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决定接纳或者开除正式会员以外的其他会员应当在履行有关手续5个工作日之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证券交易所应当制定具体的会员管理规则。其内容包括:

(1)取得会员资格的条件和程序。

(2)席位管理办法。

(3)与证券交易和清算业务有关的会员内部监督、风险控制、电脑系统的标准及维护等方面的要求。

(4)会员的业务报告制度。

(5)会员所派出市代表在交易场所内的行为规范。

(6)会员及其出市代表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7)其他需要在会员管理规则中规定的事项。

4.其他规则。

比如证券交易所应当对收取的各种费用管理制定相应的规则等。

(三)证券交易所对会员实施监督管理

证券交易所的会员应当接受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并主动报告有关问题。具体包括:

1.对会员的席位管理。

证券交易所必须限定交易席位的数量。证券交易所设立普通席位以外的席位应当报证监会批准。证券交易所调整普通席位和普通席位以外的其他席位的数量,应当事先报证监会批准。证券交易所应当对会员取得的交易席位实施严格管理。会员转让席位必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管理规定由交易所审批。严禁会员将席位全部或者部分以出租或者承包等形式交由其他机构和个人使用。

2.对会员的业务监管。

证券交易所对会员的各项业务都予以监管,以下以证券自营业务和经纪业务为例简要介绍:

(1)对会员自营业务的监管。证券交易所应当根据国家关于证券经营机构证券自营业务管理的规定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会员的证券自营业务实施下列监管:①要求会员的自营买卖业务必须使用专门的股票账户和资金账户,并采取技术手段严格管理;②检查开设自营账户的会员是否具备规定的自营资格;③要求会员按月编制库存证券报表,并于次月5日前报送证券交易所;④对自营业务规定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并报证监会备案;⑤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过后的30日内向证监会报送各家会员截止该日的证券自营业务情况以及其他监管事项。

(2)对会员经纪业务的监管。证券交易所应当在业务规则中对会员代理客户买卖证券业务作出详细规定,并实施下列监管:①制定会员与客户所应签订的代理协议的格式并检查其内容的合法性;②规定接受客户委托的程序和责任,并定期抽查执行客户委托的情况;③要求会员每月过后5日内就其交易业务和客户投诉等情况提交报告,报告格式和内容由证券交易所报证监会批准后颁布。

3.财务指标和风险控制监管。

证券交易所每年应当对会员的财务状况、内部风险控制制度以及遵守国家有关法规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情况进行抽样或者全面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上报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权要求会员提供有关业务的报表、账册、交易记录及其他文件、资料。

(四)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的监管

1.由证券交易所决定证券是否上市、暂停上市和其他上市事项。

(1)上市。《证券法》第48条规定:“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由证券交易所依法审核同意,并由双方签订上市协议。证券交易所根据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的决定安排政府债券上市交易。”证券交易所通过与上市公司订立上市协议,确定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上市协议的内容与格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规定,并报证监会备案。为了确保对所有上市公司的公平待遇,要求交易所与任何上市公司所签上市协议的内容与格式均应一致;确须与某些上市公司签署特殊条款时,报证监会批准。

上市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①上市费用的项目和数额;②证券交易所为公司证券发行、上市所提供的技术服务;③要求公司指定专人负责证券事务;④上市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报告程序及回复交易所质询的具体规定;⑤股票停牌事宜;⑥协议双方违反上市协议的处理;⑦仲裁条款以及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在上市协议中明确的其他内容。

(2)暂停上市。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证券交易所应当暂停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并要求上市公司立即公布有关信息:①该公司股票交易发生异常波动;②有投资者发出收购该公司股票的公开要约;③上市公司依据上市协议提出停牌申请;④证监会依法作出暂停股票交易的决定时;⑤证券交易所认为必要时。

(3)其他上市事项。包括停牌、复牌、终止上市等事项,参见本书第五章对此的介绍。

2.证券交易所应当建立上市推荐人制度。

上市推荐人由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协助证券发行人申请其证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正式会员担任。上市推荐人应当保证上市公司符合上市要求,并在上市后由上市推荐人指导上市公司履行相关义务。证券交易所应当监督上市推荐人切实履行业务规则中规定的相关职责。上市推荐人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证券交易所有权根据业务规则的规定对上市推荐人予以处分。

3.对上市公司信息公开的监管。

《证券法》第115条第2款规定:“证券交易所应当对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及时、准确地披露信息。”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公开的监管是证券交易所的重要职责。具体有以下要求:

(1)证券交易所应当根据证监会统一制定的格式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业务规则,复核上市公司的配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等与募集资金及证券上市直接相关的公开说明文件,并监督上市公司按时公布。

(2)证券交易所可以要求上市公司或者上市推荐人就上述文件做出补充说明并予以公布。

(3)证券交易所应当督促上市公司按照规定的报告期限和证监会统一制定的格式,编制并公布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并在其公布后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处理。证券交易所应当在报告期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将检查情况报告证监会。

(4)证券交易所应当审核上市公司编制的各种临时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涉及《公司法》、国家证券法规以及公司章程中规定需要履行审批程序的事项,或者涉及应当报证监会批准的事项,证券交易所应当在确认其已履行规定的审批手续后,方可准予其公布。

4.对上市公司股东的监管。

(1)证券交易所应当设立上市公司股东持股情况的档案资料,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对股东持股数量及其买卖行为的限制规定,对上市公司股东在交易过程中的持股变动情况进行即时统计和监督。上市公司股东因持股数量变动而产生信息披露义务的,证券交易所应当在其履行信息披露之前,限制其继续交易该股票,督促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立即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2)证券交易所应当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将上市公司尚未上市流通股份与其已上市流通股份区别开来。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不得准许尚未上市流通股份进入交易系统。

(3)证券交易所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上市公司董事、监事、经理不得卖出本人持有的本公司股票。

(五)证券交易所对异常交易的报告和限制交易

证券交易所对证券交易实行实时监控,并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对异常的交易情况提出报告;证券交易所根据需要,可以对出现重大异常交易情况的证券账户限制交易,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证券交易所应当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

证券交易所应当从其收取的交易费用和会员费、席位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金额设立风险基金。风险基金由证券交易所理事会管理。风险基金提取的具体比例和使用办法,由中国证监会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证券交易所应当将收存的风险基金存入开户银行专门账户,不得擅自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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