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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金融发展实践

时间:2022-04-0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一节 中国金融发展实践中国金融发展的历程在一定程度上有“需求适应”的特征,在很大程度上,中国金融体制的改革与金融结构的调整都是与经济体制改革相适应而发生的。至此,我国初步形成了以中国人民银行为核心,四大国有银行为骨干,多种金融机构并存的金融体系,极大地促进了我国的经济发展。

第一节 中国金融发展实践

中国金融发展的历程在一定程度上有“需求适应”的特征,在很大程度上,中国金融体制的改革与金融结构的调整都是与经济体制改革相适应而发生的。虽然具有“需求适应”的特征,但中国金融体系仍然完成了从大一统计划经济特征的国家银行体系结构,向现代市场经济特征的开放金融体系的过渡。与金融制度改革相适应,金融结构的演进经历了不同的阶段,从统一的银行金融机构、单一的银行信贷资金手段和国家强制配置资金的低级金融形式,转变为金融机构、金融工具和金融市场种类不断增加、市场机制分配资金为主的现代金融形式。

一、中国金融制度变迁

中国的金融制度变迁是紧紧围绕着不同阶段的经济制度改革而展开的,因此本文结合经济制度改革论述中国的金融制度变迁。

(一)金融机构体系的创建(1979~1983年)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拉开了中国经济改革的序幕,金融改革随之展开,1981~1983年期间,中国金融制度的改革主要完成了以下几方面的工作:一是建立中央银行体制,分离专业银行业务,人民银行独立行使中央银行职能;二是改革信贷资金管理体制;三是设立外资金融机构;四是发展农村金融事业,保障农村经济改革的顺利进行;五是设立中国投资银行,办理世界银行中小项目贷款,利用国外资金支持我国建设;六是创建非银行金融机构。至此,我国初步形成了以中国人民银行为核心,四大国有银行为骨干,多种金融机构并存的金融体系,极大地促进了我国的经济发展。

(二)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理论指导下的金融体制改革(1984~1992年)

1984年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确定社会主义经济是“公有制基础上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提出改革的目标是建立中国特色的、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党的十三大报告中首次提出有计划商品经济体制运行机制是“国家调控市场,市场引导企业”,从理论上确立了市场机制的中心地位。

1984~1992年,金融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有:①建立了多元化的金融机构体系。从1984年到1992年的九年中,建立并逐步完善了以中央银行为主导,以国有商业银行为主体,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并存的多层次银行体系;大力发展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租赁公司和证券中介机构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同时设立了深圳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资本市场得到初步发展。②建立了金融宏观调控体系。1983年,中国人民银行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后,建立了存款准备金制度、信贷规模管理办法、支付准备金制度、现金投放回笼制度等一系列货币政策传导机制,为中央银行利用货币政策进行宏观调控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理论指导下的金融体制改革(1993~1997年)

1992年10月十四大提出“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框架,从此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走上了快速发展的道路。

1993~1997年,金融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有:①建立了三家政策性银行,剥离了原国有银行的政策性业务,促进了国有银行经营体制的转换;②1996年建立了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实现了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③继续深化国有银行的商业化改革,分别成立了四家资产管理公司,剥离四大国有银行的不良资产,为其股份制改造创造条件;④加快金融法律法规的建设,先后颁布了《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票据法》、《保险法》等法律法规,为我国金融改革奠定了法律基础。

(四)亚洲金融危机下中国的金融体制改革(1997~2002年)

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爆发。1997年11月召开了中国历史上第一次金融工作会议,提出力争用3年时间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金融市场体系、金融调控监管体系和金融机构体系,提高金融业经营和管理水平,基本实现全国金融秩序的明显好转,为进一步全面推进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创造良好条件。1998年开始我国进行了以防范金融风险为主要目的的金融体制改革,主要有:①进行人民银行的机构改革,撤销省分行,组建9个大区分行,以加强中央银行执行货币政策的独立性。②强化金融监管工作。通过设立监管办事处按照监管对象设置监管司,实施银行、证券、保险分业监管体制,建立金融监管联席会议制度等措施强化监管,有效地防范金融系统风险。③对不合规的金融机构进行清理整顿,先后撤销了近一万家农村合作基金会,关闭了近1 000家城市信用社,关闭了中农信等几家高风险的信托机构,关闭了海南发展银行,此外将地方证券市场全部关闭,有效地化解了金融风险。

(五)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金融体制改革(2002年至今)

2002年2月,我国召开了第二次金融工作会议,展开了新一轮的金融体制改革,主要有2005年开始的国有商业银行上市改革、2006年开始的资本市场股权分置改革、2005年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至此中国的金融体制逐步完善。

二、中国金融结构演进

我国的金融结构属于金融中介导向型,但目前我国的金融结构仍然是处于“双弱”状态,即处于一种金融市场功能机制与金融中介功能机制都相对不完备的结构状态。金融中介,特别是银行体系虽然在数量规模和市场地位方面占据着绝对优势,但是由于其功能机制受到很多因素的制约,其金融效率也无法正常发挥。

(一)中国金融中介发展实践

在我国的各种金融中介中,银行部门无论从哪个方面看都是最主要和最重要的,因此本文将我国的金融机构分为银行部门和非银行金融部门两方面,并着重论述银行部门的发展实践。

1.银行机构的发展实践

(1)国有商业银行的重建和发展。1979年2月23日,国务院发出《关于恢复中国农业银行的通知》,标志着中国农业银行的恢复成立。

1979年3月13日,国务院批转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革中国银行体制的请示报告》,标志着中国银行从人民银行中分设出来。

中国建设银行的前身是中国人民建设银行,隶属于财政部,1994年,建设银行把财政性职能交还给财政部,并把政策性基本建设贷款的增量部分分离出来,成为一家单一行使金融职能的国有商业银行,1996年3月,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正式更名为中国建设银行。

1983年9月17日,国务院作出了《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规定“成立中国工商银行,承办原来由人民银行办理的工商信贷和储蓄业务”。1984年1月1日,中国工商银行正式成立,标志着我国专业银行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和大一统的银行体制向二级银行体制过渡的最后完成。

(2)中央银行的诞生。1995年3月18日,八届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的性质和地位,保证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的领导下全面履行真正的中央银行职责。

(3)股份制商业银行的重新崛起。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先后重建和创立了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区域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全国性商业银行有交通银行的恢复与发展,中信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中国民生银行、招商银行的成立与发展;区域性的商业银行有深圳发展银行、兴业银行、广东发展银行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4)政策性银行的创立。1994年,三家政策性银行正式组建,分别是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5)国有独资银行的继续改革。1995年《商业银行法》正式颁布实施。至此,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无论从法理上还是业务上都开始向更具商业功能的银行转变,从而为更具市场化的银行业竞争奠定了基础。

1998年财政部发行2 700亿元特种国债,用以补充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资本金,使当年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达到了8%,以满足巴塞尔协定关于银行资本充足率的要求。1999年,又相继成立了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将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1.5万亿元不良资产予以剥离。2002年,中央更是明确指出,国有商业银行是经营货币的企业,并积极推进商业银行的市场化改革。

2003年后,一系列金融改革政策高频率陆续出台,显示了中国政府从根本上变革银行业、推动银行业改革的鲜明态度。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股份制改造试点就是银行业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

2004年1月7日,国务院决定动用450亿美元国家外汇储备,补充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实施股份制改造所需的资本金,而负责管理这部分资产的是为此成立的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2004年6月,中央汇金公司负债融资30亿元人民币,向当时正在进行财务重组的交通银行注资,持有上市后交通银行6.68%的股份。与此同时,以“国家控股,广泛参股”为方向,对国有商业银行进行了股份制改造后,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先后实现在内地和香港股市上市。

2.非银行机构的发展实践

在我国,非银行金融机构主要有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和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租赁公司等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中保险公司和证券公司在整个金融机构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其他非金融机构在我国整个金融机构中占有的比重较小。

(1)保险机构。1979年开始恢复办理国内保险业务,仍由一家国营保险公司即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垄断市场

1986年8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牧业保险总公司成立,打破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一家垄断中国保险市场的局面。

1988年平安保险公司和太平洋保险公司等相继成立,从而形成了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为主、多家经营的格局。

1992年中国保险市场开始对外开放,美国友邦保险公司在上海设立分公司。

1996年,中国人民银行又批准设立了华泰、永安、泰康、新华等保险公司,至此形成了中外保险公司并存、相互竞争的市场格局。

2004年12月中国加入WTO保险业过渡保护期结束,中外资保险公司进入公平竞争的时期。

(2)证券公司。1987年9月我国首家证券公司——深圳经济特区证券公司成立。

1988年,为适应国债转让在全国范围内的推广,中国人民银行在各省组建了33家证券公司,同时,财政系统也成立了一批证券公司。这些机构是中国最早的证券公司,其主要业务是从事国债的经营。

1991年8月,中国证券业协会在北京成立,成为证券业的自律组织。

1992年,分别以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中的工行、建行和农行为主发起成立了华夏、国泰和南方三大全国性证券公司,注册资本金各为10亿元。

1996年,申银证券公司和万国证券公司合并成立申银万国证券公司,注册资本金达13.2亿元,成为当时最大的券商

1998年,国泰证券与君安证券合并,并在合并后17亿元资本金的基础上增资扩股至37.3亿元,刷新了申银万国保持了两年的纪录。

2002年,加入WTO后第一家中外合资证券公司——由湘财证券和法国里昂证券合资组建的华欧国际证券有限公司获批设立。

2004年,中国证监会制定了创新类和规范类证券公司的评审标准,支持优质公司在风险可控、可测、可承受的前提下拓展业务空间;普查摸清证券公司风险底数,清理挪用客户保证金、挪用客户债券、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违规委托理财和账外经营等违规风险事项;在维护市场和社会稳定的同时,积极稳妥地处置了31家高风险证券公司,并探索出多样化的重组并购模式。2007年7月,中国证监会以证券公司风险管理能力为基础,结合公司市场影响力对证券公司进行了重新分类,支持优质证券公司做大做强。2007年8月底,证券公司综合治理工作成功结束,实现了各项主要目标。

(二)中国金融市场发展实践

中国金融市场还处于发展的起步阶段,货币市场债券市场股票市场发展不平衡,金融市场需要进一步规范,以便更好地发挥金融市场的融资功能。

1.货币市场

(1)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是货币市场的核心组成部分。我国的同业拆借始于1984年。在这一年我国对信贷资金管理体制进行了重大改革,开始实行“统一计划、划分资金、实贷实存、相互融通”的新管理体制,允许各专业银行之间相互拆借资金。此后,全国各地开始建立和发展同业拆借市场。到1987年6月底,除西藏外,我国各省、市、自治区都建立了不同形式的拆借市场,初步形成了一个以大中城市为依托、多层次的同业拆借网络。但这一时期同业拆借市场还不是一个全国统一的市场,尚处于分割状态,而且管理不甚规范。

1996年1月,人民银行开始建立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商业银行总行及其授权分行、城市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成为全国银行间拆借市场成员,直接通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提供的电子交易系统进行拆借交易;其他金融机构的拆借交易在当地进行,并须报人民银行分支行备案。1998年后,人民银行陆续批准了部分证券公司和财务公司成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交易成员,拆借市场覆盖的金融机构更加广泛。1996年6月起,人民银行规定,金融机构可根据市场资金供求状况,自行确定拆借利率,并开始定期公布银行间拆借市场利率(CHIBOR)。这是中国利率改革的重要一步。

2007年7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同业拆借管理办法》,自2007年8月6日起实施。这是1996年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建立以来,人民银行在总结10年市场发展和管理经验基础上,颁布的规范同业拆借市场管理规则的规章,也是近10年最重要的同业拆借管理政策调整。

随着有关政策的实施,拆借市场交易日趋活跃。2008年,资产管理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作为新型成员机构进入同业拆借市场,截至2008年末,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参与者包括银行、证券公司、财务公司等多种类型机构投资者788家,比2007年末增加71家;2008年同业拆借成交量15.05万亿元,同比增长41.3%;同业拆借利率的信号功能不断完善,已经成为中国货币市场最重要的利率指标之一。表4-1是近几年的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数据。

(2)银行间债券市场。我国的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于1997年6月16日开始运行。债券品种包括国债、政策性金融债等;债券交易分为现券交易与回购交易两部分;回购期限分为1天、7天、14天、21天、1个月、2个月、3个月、4个月、6个月、9个月、1年等11个品种。

债券市场成员从商业银行扩展到财务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外资银行在华分行等各类金融机构。2002年10月份起,企业通过结算代理行也可以在债券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逆回购交易。

表4-1 2003~2007年中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发展数据

数据来源:国研网数据中心

银行间债券市场以安全、稳健的债券托管体系为基础,由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为债券交易、结算和托管提供技术支持。在借鉴成熟债券市场的发展经验、广泛征求市场交易主体意见的基础上,颁布实施了《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第2号)和《全国银行间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构成了银行间债券市场的规则基础。银行间债券市场在债券交易总额大幅度增加的情况下,未出现重大违规行为。

表4-2 2004~2007年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质押式债券回购交易期限分类统计

数据来源:国研网数据中心

央行发布的《2008年金融市场运行情况》报告显示,银行间债券市场累计发行人民币债券25 625.8亿元,同比增加16.9%。成交量95.24万亿元,其中,现券成交量37.12万亿元,同比增长137.9%;回购成交量58.12万亿元,较上年增加13.33万亿元,同比增长29.8%。此外,投资者类型更加多元化。2008年末,银行间债券市场参与者达8 299家,包括各类金融机构和其他机构投资者,形成了以做市商为核心、金融机构为主体、其他机构投资者共同参与的多层市场结构,银行间债券市场已成为各类市场主体进行投融资活动的重要平台。

2008年,银行间债券市场参与主体类型进一步丰富,非金融企业与资金集合型投资主体增加较多,其中,企业新增741家,基金新增365家,信用社新增39家,银行新增33家,保险机构新增15家,非银行金融机构新增12家,证券公司新增5家。

(3)商业票据市场。我国的商业票据业务起步于20世纪80年代初。1994年,中国人民银行开始在国内部分行业领域大力推广使用商业汇票,票据市场开始以较快的速度发展。市场交易成员逐步扩展为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城乡信用社、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和各类企业。到2003年6月以前,基本形成了以中心城市为依托,以商业银行票据专营机构为主体的区域性票据市场,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发挥了重要作用。

2003年6月30日,中国票据市场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由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承建的“中国票据网”开始正式运行,这标志着全国统一的票据市场服务平台建成。

10年来我国的票据市场发展很快。1994年至2001年,年度票据签发量由640亿元增加到12 699亿元,年均增幅53%;金融机构年度票据贴现量由470亿元增加到17 645亿元,年均增幅68%;人民银行办理票据再贴现也相应有所增加,2000年末,再贴现余额达到最高水平,为1 256亿元。2002年票据签发、贴现量继续增长,已签发的未到期的商业汇票余额为0.74万亿元,同比增长73.5%;票据贴现和再贴现余额5 268亿元,增长59.4%。2003年12月末,已签发的未到期的商业汇票余额为1.28万亿元,同比增加0.54万亿元,增长73.5%;票据贴现和再贴现余额8 934亿元,同比增加3 666亿元,增长69.6%。

表4-3 2002~2007年我国商业票据交易统计

数据来源:国研网数据中心

2.资本市场

回顾改革开放以来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大致可以划分为三个阶段。

(1)中国资本市场的萌生(1978~1992年)。20世纪80年代初,城市一些小型国有和集体企业开始进行了多种多样的股份制尝试,最初的股票开始出现。这一时期股票一般按面值发行,大部分实行保本保息保分红、到期偿还,具有一定债券的特性;发行对象多为内部职工和地方公众;发行方式多为自办发行,没有承销商。

1981年7月我国重新开始发行国债。1982年和1984年,企业债和金融债开始出现。

随着证券发行的增多和投资者队伍的逐步扩大,证券流通的需求日益强烈,股票和债券的柜台交易陆续在全国各地出现,二级市场初步形成。1990年国家允许在有条件的大城市建立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于1990年12月先后营业。

1990年10月,郑州粮食批发市场开业并引入期货交易机制,成为中国期货交易的开端。1992年10月,深圳有色金属交易所推出了中国第一个标准化期货合约——特级铝期货标准合同,实现了由远期合同向期货交易过渡。

总体上看,股份制改革起步初期,股票发行缺乏全国统一的法律法规,也缺乏统一的监管,股票发行市场也出现了混乱。同时,对资本市场的发展在认识上也产生了一定的分歧。

1993年,股票发行试点正式由上海、深圳推广至全国,打开了资本市场进一步发展的空间。

(2)全国性资本市场的形成和初步发展(1993~1998年)。1992年10月,国务院证券管理委员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务院证券委”和“中国证监会”)成立,标志着中国资本市场开始逐步纳入全国统一监管框架,区域性试点推向全国,全国性市场由此开始发展。1998年4月,国务院证券委撤销,中国证监会成为全国证券期货市场的监管部门,建立了集中统一的证券期货市场监管体制。

在市场创建初期,国家采取了额度指标管理的股票发行审批制度,即将额度指标下达至省级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由其在指标限度内推荐企业,再由中国证监会审批企业发行股票。在交易方式上,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都建立了无纸化电子交易平台。

伴随着全国性市场的形成和扩大,证券中介机构也随之增加。到1998年底,全国有证券公司90家,证券营业部2 412家。从1991年开始,出现了一批投资于证券、期货、房地产等市场的基金(统称为“老基金”)。1997年11月,《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颁布,规范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同时,对外开放进一步扩大,推出了人民币特种股票(B股),境内企业逐渐开始在中国香港地区,纽约、伦敦和新加坡等海外市场上市,期货市场也得到初步发展。

(3)资本市场的进一步规范和发展(1999年~)。《证券法》于1998年12月颁布并于1999年7月实施,是中国第一部规范证券发行与交易行为的法律,并由此确认了资本市场的法律地位。2005年11月,修订后的《证券法》颁布。《证券法》的实施及随后的修订,标志着资本市场走向更高程度的规范发展,也对资本市场的法规体系建设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但是,资本市场发展过程中积累的遗留问题、制度性缺陷和结构性矛盾也逐步开始显现。从2001年开始,市场步入持续四年的调整阶段:股票指数大幅下挫;新股发行和上市公司再融资难度加大、周期变长;证券公司遇到了严重的经营困难,到2005年全行业连续四年总体亏损。

为了积极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国务院于2004年1月发布了《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称《若干意见》),此后,中国资本市场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完善各项基础性制度,主要包括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对证券公司综合治理、大力发展机构投资者、改革发行制度等。经过这些改革,投资者信心得到恢复,资本市场出现转折性变化。

这一时期,为充分发挥资本市场的功能,市场各方对多层次市场体系和产品结构的多样化进行了积极的探索。中小板市场的推出和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出现,是中国在建设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方面迈出的重要一步。可转换公司债券、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产品、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产品、企业或证券公司发行的集合收益计划产品以及权证等新品种出现,丰富了资本市场交易品种。

同时,债券市场得到初步发展,中国债券市场规模有所增加,市场交易规则逐步完善,债券托管体系和交易系统等基础建设不断加快。期货市场开始恢复性增长。2007年3月,修订后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发布,将规范的内容由商品期货扩展到金融期货和期权交易。

3.外汇市场

(1)外汇调剂市场的形成。1979年,国家改革了外汇分配制度,实行外汇留成办法,外汇留成制度的实施客观上促成了外汇调剂市场的出现。我国金融当局在1980年10月允许在北京、上海等十几个大城市试点开办外汇调剂业务,办理国营、集体企业外汇余缺的调剂。

1985年12月,我国在深圳特区设立了第一个外汇调剂中心,正式开办外汇调剂业务。1988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特区都设立了外汇调剂中心,同时,还放开了外汇调剂价格,取消了最高调剂限价,允许外汇调剂价随外汇供求状况而浮动。至此我国的外汇交易开始采取外汇供求者公开竞价的方式,我国的外汇调剂市场也逐渐向外汇调剂公开交易市场转变。外汇交易价格决定由原来的人为控制转变为市场供求决定,标志着我国形成了初级的外汇市场。

(2)银行间外汇市场的建立。作为外汇市场的初级阶段,我国的外汇调剂市场有许多的缺陷,主要表现在市场分割严重,价格差异显著,信息透明度不高,建立全国统一的外汇市场就势在必行了。

1994年4月4日,中国外汇交易总中心在上海成立,银行间外汇市场正式运行。我国目前的外汇市场分成两个层次:一是客户和银行之间的市场,也称零售市场,即外汇指定银行和企业之间的外汇买卖;二是银行间外汇市场,也称批发市场,包括外汇指定银行之间以及与中央银行之间的外汇交易。我国形成了以市场为基础的、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

(3)银行间外汇市场的发展。2005年7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政策,开始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一揽子货币进行调节、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人民币不再单一盯住美元。2005年7月汇率形成机制改革以后,中国人民银行于2005年8月10日发布了《关于加快发展外汇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扩大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交易主体范围,允许符合条件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金融企业按实需原则参与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二是增加银行间市场交易模式,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引入询价交易方式,银行间外汇市场参与主体可在原有集中授信、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基础上,自主选择双边授信、双边清算的询价交易方式,询价交易将首先在远期交易中使用;三是进一步丰富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品种,允许符合条件的银行间外汇市场参与主体开展银行间远期外汇交易,并允许取得远期交易备案资格6个月以上的市场会员开展银行间即期与远期、远期与远期相结合的人民币对外币掉期交易。目前,初步形成了外汇零售和银行间批发市场相结合,竞价和询价交易方式相补充,覆盖即期、远期和掉期等类型外汇交易工具的市场体系。

表4-4 1995~2004我国外汇市场交易统计

数据来源:中国人民银行网站。注:本表成交量按单向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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