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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票据法》的法律责任

时间:2022-10-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玩忽职守,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贴现或者保证的,给予处分;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票据的付款人对见票即付或者到期的票据,故意压票,拖延支付的,由金融行政管理部门处以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依照《票据法》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以外的其他违反票据法规定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节 违反《票据法》的法律责任

一、进行票据欺诈行为的法律责任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有下列票据欺诈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伪造、变造票据的;(2)故意使用伪造、变造的票据的;(3)签发空头支票或者故意签发与其预留的本名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4)签发无可靠资金来源的汇票、本票,骗取资金的;(5)汇票、本票的出票人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6)冒用他人的票据,或者故意使用过期或者作废的票据,骗取财物的;(7)付款人同出票人、持票人恶意串通,实施前六项行为之一的。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二、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的票据法律责任

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玩忽职守,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贴现或者保证的,给予处分;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于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因上述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该金融机构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票据付款人的法律责任

票据的付款人对见票即付或者到期的票据,故意压票,拖延支付的,由金融行政管理部门处以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票据的付款人故意压票,拖延支付,给持票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其他责任

依照《票据法》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以外的其他违反票据法规定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参考文献

1.覃有土:《商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

2.董安生:《票据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

3.王小能:《中国票据法律制度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

4.谢怀栻:《票据法概论》,法律出版社,1990年。

5.林艳琴等:《票据法比较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

【注释】

(1)徐杰:《经济法概论》(第三版),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216页。

(2)倪振峰:《经济法概论》,复旦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440页。

(3)覃有土:《商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26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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