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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证券法的法律责任

时间:2022-09-0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证券法》的规定,法人以个人名义设立账户买卖证券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和证券服务机构违反《证券法》规定或者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节 违反证券法的法律责任

一、违反证券发行规定的法律责任

(1)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或审批,擅自发行证券的,或者制作虚假的发行文件发行证券的,责令停止发行,退还所募资金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并处非法所募资金金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证券公司承销或者代理买卖未经核准或者审批而擅自发行的证券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违反证券交易规定的法律责任

(1)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泄露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获得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内幕交易的,从重处罚。

(2)违反《证券法》的规定,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制造证券交易的虚假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违反《证券法》规定,挪用公款买卖证券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交易市场的,处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社会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或者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的,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违反《证券法》的规定,法人以个人名义设立账户买卖证券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违反证券机构管理、人员管理的法律责任

(1)非法开设证券交易场所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未经批准,擅自设立证券公司或者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万元的,处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责令依法处理其非法持有的股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所买卖股票等值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资料,隐匿、伪造、篡改或者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的,撤销证券从业资格,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证券机构的法律责任

(1)证券公司违反《证券法》规定,假借他人名义或者以个人名义从事证券自营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撤销自营业务许可。

(2)证券公司违背客户的委托买卖证券、办理交易事项,或者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办理交易以外的其他事项的,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客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结构及其从业人员,未经客户的委托,买卖、挪用、出借客户账户上的证券或者将客户的证券用于质押的,或者挪用客户账户上的资金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关闭或者吊销责任人员的从业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证券公司经办经纪业务,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买卖证券的,或者对客户买卖证券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的,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5)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违反《证券法》规定,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证券公司未经批准经营非上市证券的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6)证券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未开始营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三个月以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其公司营业执照。

(7)证券公司违反《证券法》的规定,超出业务许可范围经营证券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关闭。证券公司对其证券经纪业务、证券承销业务、证券自营业务、证券资产管理业务,不依法分开办理,混合操作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相关业务许可。

(8)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证券业务许可的,或者证券公司在证券交易中有严重违法行为,不再具备经营资格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取消其证券业务许可。

(9)未经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擅自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和证券服务机构违反《证券法》规定或者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关闭或者撤销证券服务业务许可。

(10)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发行审核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履行《证券法》规定的职责,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故意刁难有关当事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的法律责任

为股票的发行或者上市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和人员,违反《证券法》的规定买卖股票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获得的股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所买卖股票等值以下的罚款。

本章小结

本章系统介绍了证券法的基本理论,包括证券和证券法的概念与特征,证券法的基本原则,证券发行的条件和程序,证券交易行为的有关理论,禁止的交易行为,上市公司收购的条件和程序,证券机构的权利、义务和有关法律对证券机构的组成人员的行为和任职资格的限制,各种证券法律主体违反证券法的法律责任等问题。

中英文对照专业名词

证券 securities

证券法 securities law

上市公司 listed companies

股票 stock

证券公司 securities corporation

债券 notes

证券交易 exchange of securities

复习思考题

1.说明证券与证券法的特征。

2.说明证券与财产权的关系。

3.介绍我国股票发行与债券发行的条件与程序。

4.列举法律禁止的证券交易行为。

5.列举违反证券法的法律责任类型和具体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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